肉禽检验虚假标注
Section § 1878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牲畜或禽类产品的标签虚假或具有误导性,以错误的名称出售,模仿其他食品但没有明确标明“仿制”字样,或者包装方式会误导消费者,则被视为虚假标识。
牲畜或禽类产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属虚假标识: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1(a) 其标签在任何方面虚假或具有误导性。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1(b) 以其他食品的名称出售。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1(c) 它是其他食品的仿制品,除非其标签以统一大小和显著性的字体标明“仿制”字样,并紧随其后标明被仿制食品的名称。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1(d) 其容器的制作、形状或填充方式具有误导性。
虚假标识 错误标识 虚假标签
Section § 18782
这项法律规定,牲畜或禽类产品必须带有标签,显示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点。标签还需要准确说明产品的数量,无论是按重量、计量还是计数。法律允许存在一些变通和豁免,特别是对于小包装或未包装的产品,只要这些变通和豁免符合法律的总体目的。
牲畜或禽类产品,除非带有显示以下所有信息的标签,否则即为标签不实: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2(a) 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8782(b) 以重量、计量或数量计数方式准确说明产品数量。
主管可以允许合理的变通,以及对小包装和任何未装入容器的牲畜产品的豁免,只要其符合本章的宗旨。
标签不实的牲畜产品 禽类产品标签 标签要求
Section § 18783
本法律规定,如果牲畜或禽类产品标签上所需的信息未清晰展示,则该产品被视为虚假标识。该信息必须易于普通人在正常的购买和使用情况下阅读和理解。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或授权要求出现在标签或其他标识上的任何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未在其上显著放置,与标识中的其他文字、声明、设计或图案相比,其显著程度不足,且其措辞不足以使普通个人在通常的购买和使用条件下能够阅读和理解,则该牲畜或禽类产品属于虚假标识。
虚假标识产品 牲畜标识 禽类产品标签
Section § 187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牲畜或禽类产品声称是某种食品,而这种食品的定义标准已由主管的法规确定,那么该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此外,其标签必须包含该标准规定的名称,并且如果法规要求,还必须列出所用可选成分的通用名称,但香料、调味剂和着色剂除外。
虚假标识的牲畜产品 禽类产品标准 食品标签要求
Section § 187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畜禽产品被认为是某种具有特定包装标准的食品,但它不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的标签必须清楚地说明它低于所要求的标准。
如果畜禽产品声称是或被表示为一种食品,而该食品的容器填充标准已由本章规定的主管官员的法规规定,且该产品低于适用的容器填充标准,则该产品属于虚假标注,除非其标签以该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载明其低于该标准。
虚假标注的畜产品 虚假标注的禽产品 食品包装标准
Section § 18786
如果牲畜或禽类产品的标签不符合特定要求,除非标签上包含食品的通用名称,否则将被视为“不当标注”。如果产品含有多种成分,则每种成分都必须列出名称。但是,如果逐一列出每种成分不切实际或可能产生误导,主管可以允许使用“香料”或“着色剂”等通用术语,而无需详细说明。主管还可以批准豁免,以避免不正当竞争。
如果牲畜或禽类产品不受第 (18784) 条规定的约束,则属于不当标注,除非其标签标明该食品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如有),并且如果它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组成,则标明每种成分的通用名称或常用名称。但是,主管可以允许将香料、调味剂和着色剂统称为香料、调味剂和着色剂,而无需逐一列出名称;并且在遵守第 (18784) 条规定不切实际,或导致欺骗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主管可以通过授予符合本章宗旨的豁免来处理。
不当标注 牲畜产品 禽类产品
Section § 187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畜禽产品声称用于特殊膳食用途,但其标签未包含所需信息,则该产品被视为虚假标注。这些信息必须涵盖其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特性,以告知购买者其营养价值。具体的标签要求由主管官员与美国农业部长协商后确定。
虚假标注的畜产品 禽产品标签 特殊膳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