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可以查禁以下任何一项: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2761(a) 被发现不纯、受污染、不洁、掺假或不卫生的牛奶或奶油。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32761(b) 在不卫生场所生产、处理或保存的牛奶或奶油。
如果牛奶或奶油被发现受到污染、不洁净或不适合食用,局长有权拒绝。如果牛奶或奶油是在不洁净的环境中生产或储存的,局长也可以拒绝。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牛奶或奶油被判定不合格(即不适合人类食用),必须在生产者要求时退还给生产者,或用于制造非食品产品,或销毁。在通知生产者之前,不得销毁牛奶或奶油。一旦收到通知,生产者必须自费安排退回,或同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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