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声称对他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或财产拥有权利时,银行应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不理会这些主张,并继续允许账户持有人使用账户,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如果提出主张的人(对抗性主张人)向银行提供一份详细的宣誓书,说明他们认为账户持有人正在滥用资金或财产,银行必须冻结该账户最长三个法院工作日。

此外,如果主张人获得法院命令,银行必须遵守。即使账户名称带有“代理人”或“受托人”等特殊字样,本规定也适用。

本法律的条款不受《加州多方账户法》的限制。此外,如果银行设有接收法律文书的中央地点,主张人必须将所有法律文书送达该地点。

银行收到任何对抗性主张(提出对抗性主张的人以下简称“对抗性主张人”)的通知,声称对银行账簿上记入某人名下的存款或为某人账户持有的个人财产拥有权利时,应不予理会。尽管有该通知,银行仍应兑付由该账户持有人或为其账户开具的支票、票据或其他要求支付款项的凭证,并应按要求将该财产交付给或按照该财产账户持有人的指令交付,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须遵守 (a) 和 (b)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
(a)CA 金融 Code § 1450(a) 如果对抗性主张人向存放存款或持有财产的银行办事处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据对抗性主张人本人所知,存款记名或财产账户持有人是对抗性主张人的受托人,且对抗性主张人有理由相信该受托人即将挪用存款或财产,并说明建立受托关系主张和该信念的事实依据,则银行应拒绝支付存款并拒绝交付财产,期限自银行收到对抗性主张人宣誓书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法院工作日(包括交付当日),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承担宣誓书中所述事实的充分性或真实性的责任。
(b)CA 金融 Code § 1450(b) 如果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在对抗性主张人提交宣誓书之前、之后或未提交宣誓书的情况下,对抗性主张人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并向存放存款或持有财产的银行办事处送达一份针对银行的限制令、禁令或其他适当命令,且对抗性主张人以及存款记名或财产账户持有人均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则银行应遵守该命令或禁令,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c)CA 金融 Code § 1450(c) 本条适用,即使银行账簿上显示的存款记名或财产账户持有人的名称被“代理人”、“受托人”等限定性或描述性术语或其他词语或短语修改,表明该人可能并非存款或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d)CA 金融 Code § 1450(d) 《遗嘱认证法》第 5 部第 2 部分(自第 5100 条起)所载的《加州多方账户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本条的适用性。
(e)CA 金融 Code § 1450(e) 就本条而言,“存款所在办事处”一词应指存放或维护相关存款账户的分行、办事处或其他地点。
(f)CA 金融 Code § 1450(f)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如果银行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84.115 条指定了用于法律文书送达的中央地点(该术语定义见《民事诉讼法》第 684.110 条),则对抗性主张人应将对抗性主张通知或相关宣誓书、命令、禁令或本条所设想的其他命令送达该中央地点。如果银行尚未但应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84.115 条指定用于法律文书送达的中央地点(该术语定义见《民事诉讼法》第 684.110 条),则对抗性主张人可将对抗性主张通知或相关宣誓书、命令、禁令或本条所设想的其他命令送达位于本州的任何机构分行或办事处。

Section § 1451

Explanation

如果你允许某人从你的银行账户取钱,那么除非你书面告知银行有其他情况,否则银行可以认为该人进行的所有交易都是合法的。这包括开给自己本人的支票或提款请求。

当商业账户或储蓄账户的存款人已授权任何人从该账户提款时,银行在没有收到其他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人以授权形式或方式开具的任何支票、收据或提款单,包括开具给其本人的支票和支付给其本人的提款单,是用于存款人授权的目的并在授予该人的权限范围之内。

Section § 1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银行无需承认与位于被占领土内的企业现金或证券存款相关的索赔或授权取消,除非美国法院下令要求银行这样做,或者有人提供一份财务担保(保函)以保护银行免受相关责任。“被占领土”在此指由一个未被美国官方承认为合法政府的当局控制的区域。

本法律适用于在被占领期间,从该被占领土发出或似乎源自该地命令的索赔或取消。该规定涵盖在本法律颁布之前或之后提出的任何此类索赔。

银行无需承认或给予任何效力于 (1) 任何对在其账簿上记入贷方或为其账户持有的、属于被占领土内任何公司、商号或协会的现金或证券存款的索赔,或 (2) 任何声称取消或通知取消任何当时在该银行账簿上显示有权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公司、商号或协会的现金或证券的任何人的授权的通知、法规、规则或规章,除非该银行被要求在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通过针对其提起的适当程序(由该等公司、商号或协会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或除非提出该索赔、发出该通知或援引该法规、规则或规章的人(视情况而定)向该银行出具一份形式和担保人均可接受的担保函,保证其免受因承认或给予该索赔、通知、法规、规则或规章任何效力而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就本条而言,(1) “被占领土”一词应指被一个在其中行使任何形式的政府、军事或警察权力的主导当局占领,但未被美国承认为该领土事实上的政府的领土,以及 (2) “被占领土内的公司、商号或协会”一词应指在任何时候曾在一个任何时候曾是被占领土的领土内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商号或协会。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1) 该索赔或通知声称或似乎是从该被占领土在占领期间发出的,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根据源自该被占领土在占领期间的命令发出的,或 (2) 该法规、规则或规章似乎源自该主导当局,并声称或曾在该被占领土在占领期间有效。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出或援引的索赔、通知、法规、规则或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