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在加州运营的外国银行(来自其他国家)想要停止运营并持有相关执照,它可以通过向州专员提交执照和一份报告来主动交回其执照。但是,如果该银行持有多个办事处执照,它必须交回所有执照。

通常,执照的交回在文件提交后 30 天生效,除非专员命令一个更早的日期。

如果银行在交回执照时涉及执照撤销或暂停程序,或者此类程序在提交文件后 30 天内启动,则交回的生效将由专员决定,可能会附带特定条件。

(a)CA 金融 Code § 1825(a)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凡持有维持办事处的执照,均可通过向专员提交执照和一份报告,自愿交回该执照。但是,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凡持有维持两个或更多办事处的执照,不得自愿交回少于所有执照的数量。
(b)Copy CA 金融 Code § 182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825(b)(1) 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执照的自愿交回应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后的第 30 天生效,或在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指定的更早日期生效。
(2)CA 金融 Code § 1825(b)(2) 如果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时,撤销或暂停执照的程序正在进行中,或者如果在根据 (a) 款要求提交的执照和报告提交给专员后的第 30 天之前,启动了撤销或暂停执照的程序,或对执照的交回施加条件的程序,则执照的自愿交回应在专员可能通过命令指定的时间和条件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