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发现某人违反本章的规则或规定,专员有权要求其支付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如另一条文(第329条)所述。

Section § 1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加州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在州内运营的外国银行的执照。如果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专员发现诸如违反法规、不安全的经营行为、资不抵债、停止运营或涉及破产等问题,该银行的执照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银行已停止运营、无法偿还债务、违反了任何法律,或对其采取了法律行动(例如指定了接管人),专员有权采取行动。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关于一家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该银行的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831(a) 该银行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的任何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831(b) 该银行,如果其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或在任何情况下,在其他地方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831(c) 该银行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状态;
(d)CA 金融 Code § 1831(d) 该银行已停止运营其办事处;
(e)CA 金融 Code § 1831(e) 该银行已资不抵债,因为它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其负债超过其资产;
(f)CA 金融 Code § 1831(f) 该银行已暂停履行其义务,已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已书面承认其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
(g)CA 金融 Code § 1831(g) 该银行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资不抵债或延期偿付法律寻求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对该银行申请任何此类救济,且该银行已通过任何肯定性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1831(h) 已为该银行指定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或已在该银行所在地启动任何此类指定程序或任何类似程序;
(i)CA 金融 Code § 1831(i) 该银行的存在或该银行根据其所在地法律开展银行业务的授权已被暂停或终止;或
(j)CA 金融 Code § 1831(j)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该银行申请在本州开展业务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暂停或吊销在加州经营的外国银行的执照,特别是当有必要保护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时。如果银行的执照被吊销或暂停,银行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专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如果专员未能做到,该命令将被取消。听证会结束后,专员有30天时间做出决定,否则该命令也将被取消。即使银行没有首先申请听证,其寻求对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Section § 183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银行在加州设立办事处的许可被暂停或撤销,它必须立即将执照交还给负责的机构。

Section § 1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受特定命令影响的外国银行向专员申请更改或取消该命令。专员只有在符合公共最佳利益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银行若再次运营将遵守所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批准此申请。如果银行未向专员申请更改,它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的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834(a) 任何根据第1831条或第1832条收到命令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除非专员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有理由相信,如果该银行再次获得许可设立办事处,它将遵守本部门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部门发出的任何法规或命令,否则专员不得批准该申请。
(b)CA 金融 Code § 1834(b) 任何根据第1831条或第1832条收到命令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银行未能根据 (a) 款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8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家在加州运营的外国银行遇到麻烦,州专员可以接管其资产和业务。专员这样做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债权人和公众利益。

银行有权在10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相关程序。法院可以决定允许专员继续,停止其行动,或作出其他裁决。

如果专员接管,他们可以保全或清算银行的资产。清算完成后,任何剩余资产将根据法院命令返还给银行。但是,如果该银行在美国其他州也有正在清算且资金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分支机构,法院可能会指示将部分剩余资产拨给这些州。

(a)CA 金融 Code § 1835(a) 如果专员发现第1831条规定的任何因素适用于在本州获准经营业务的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并且为了保护该银行在本州业务债权人的利益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有必要立即接管该银行的财产和业务,专员可以立即下令接管该银行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权,直至该银行在本州恢复业务或最终清算。经专员同意,该银行可以根据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在本州恢复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83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835(b)(1) 凡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财产和业务,该银行可在10日内向该银行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并举行听证后,可以驳回该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其将银行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银行,或作出其他公正的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835(b)(2) 法院的判决可由专员或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从高级法院的判决向加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专员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该上诉应作为判决的暂缓执行,且专员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c)CA 金融 Code § 1835(c) 凡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财产和业务,专员应根据第1部第6章(自第550条起)和第7章(自第600条起)的规定,保全或清算该银行的财产和业务,且这些章节的规定应适用,但第592条、第593条和第690条除外,如同该银行是根据本州法律组建的银行一样。
(d)CA 金融 Code § 1835(d) 当专员完成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财产和业务的清算后,专员应根据法院可能发布的命令,将任何剩余资产转交给该银行。但是,如果该银行在美国其他州设有正在清算的办事处,且该办事处的资产似乎不足以全额支付该办事处的债权人,法院应命令专员将任何此类剩余资产中似乎足以弥补该不足的金额转交给该办事处的清算人;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此类办事处,且剩余资产金额少于这些办事处不足金额的总和,法院应命令专员以法院认为公平的方式,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这些办事处的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