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关于一家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该银行的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831(a) 该银行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的任何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831(b) 该银行,如果其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或在任何情况下,在其他地方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831(c) 该银行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状态;
(d)CA 金融 Code § 1831(d) 该银行已停止运营其办事处;
(e)CA 金融 Code § 1831(e) 该银行已资不抵债,因为它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其负债超过其资产;
(f)CA 金融 Code § 1831(f) 该银行已暂停履行其义务,已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已书面承认其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
(g)CA 金融 Code § 1831(g) 该银行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资不抵债或延期偿付法律寻求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对该银行申请任何此类救济,且该银行已通过任何肯定性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1831(h) 已为该银行指定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或已在该银行所在地启动任何此类指定程序或任何类似程序;
(i)CA 金融 Code § 1831(i) 该银行的存在或该银行根据其所在地法律开展银行业务的授权已被暂停或终止;或
(j)CA 金融 Code § 1831(j)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该银行申请在本州开展业务执照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