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总则
Section § 1750
本节定义了与在加州运营的外国银行相关的术语。“代理机构”可以是存款型或非存款型分支机构。“分行”包括有限分行、零售分行或批发分行。外国银行的“在本州开展业务”指其所有合并业务。“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人。“存款代理机构”是处理商业银行业务但不接受存款的场所,某些情况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银行的最高决策者。“联邦代理机构”和“联邦分行”的定义参照联邦法律。“许可证”指外国银行运营办事处的许可。“有限分行”从事商业活动但不接受存款。“非存款代理机构”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但不接受存款。“办事处”可以指银行的任何地点。“主要办事处”是银行指定的主要运营地点。“代表处”用于代表性、非银行业务职能。“零售分行”是提供全面银行服务,包括存款的场所。“批发分行”提供商业服务,但在特定情况下不接受存款。
Section § 1752
本节定义了“受管辖银行”,特指根据美国属地(如波多黎各和关岛)法律组建的银行。法律规定,本章中的大多数法规不适用于在加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或“其他州”银行(即受管辖银行),但有一个特定的小节除外。它还规定,根据某些联邦法律,任何受管辖银行不得同时在加州拥有“其他国家”的办事处和“其他州”的分支机构。
Section § 1753
Section § 1754
本法律规定了外国银行如何更改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办事处的类别。如果银行将较低级别的办事处升级为较高级别的办事处,这就像是设立了一个新的较高级别办事处,同时保留了原有的较低级别办事处。将较高级别的办事处降级为较低级别的办事处,则被视为关闭了较高级别的办事处,而不是设立了一个新的较低级别办事处。当外国银行获得降级批准,并且所有要求都已满足时,银行可以进行变更,专员将向其颁发许可证,允许其运营新的较低级别办事处。
Section § 17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外国银行在加州开展业务时,向加州专员提交各类申请所需支付的费用。如果一家未在加州获得许可的外国银行希望开设分行,需支付2,000美元;开设代理处则需1,500美元。如果一家已在加州获得许可的外国银行希望开设分行,费用为1,000美元;开设代理处则为750美元。设立代表处需支付250美元。对于已获许可的银行,迁址或关闭分行或代理处均需支付250美元,而迁址或关闭代表处则需支付100美元。此外,颁发许可证的费用为25美元。最后,对于在本州设有代表处但未获得经营许可的外国银行,每年需支付25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756
本法律规定,当有人根据本章向专员提交申请时,其申请必须遵循专员设定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此外,申请还需要签署,并且如果专员要求,可能需要以专员决定的方式进行核实。
Section § 175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评估外国银行设立办事处的申请。它说明,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银行的负责人通常被推定为值得信赖。但是,如果银行的任何关键人员曾涉及欺诈、不诚实或其他非法活动,专员可以认定其品格不良。这些活动包括因欺诈被刑事定罪、民事判决,或在官方文件中作出误导性陈述。这并非一个穷尽的清单,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负面裁定。
Section § 1758
Section § 1759
Section § 1760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国银行不能同时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州许可的代理处或分行以及联邦代理处或分行。如果一家外国银行拥有联邦代理处或分行,它就不能再获得许可设立州代理处或分行,反之亦然。
Section § 1761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国银行不能同时获得许可经营不同类型的办事处。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持有代表处执照的外国银行也可以持有不同类型办事处的执照,反之亦然。
Section § 1762
这项法律规定,一家外国银行如果想在加州开设代表处、代理处或分行,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则必须指定专员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接收与该银行在本州活动相关的任何非刑事法律文件。如果银行没有进行此类指定但仍经营办事处,则自动被视为已指定专员作为其法定代表人。
法律文件的送达可以通过将其递交至专员的任何办事处来完成。为使送达有效,必须将送达通知和副本邮寄至银行的最新已知地址,并且必须在法院或机构批准的特定截止日期或延长期限内提交合规证明。
Section § 1765
如果一家外国银行在其他国家设有办事处,它需要给该办事处一个独特的名称,并清楚地显示在办事处所在地。如果该办事处是代表处,其名称必须包含“代表处”字样。对于代理处,其名称不能包含“分行”一词,除非明确注明是“外国”或“海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