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国银行不得在加州开设或运营从事代表职能的办事处,除非它们专门获得了代表处、代理处或分支机构的许可。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未经此许可不得在本州代表外国银行行事。然而,如果某人未经许可设立了此类办事处,则将被视为该银行自身设立的。这项规定并不禁止在加州设有联邦监管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外国银行再设立额外的代表处。

(a)CA 金融 Code § 1780(a) 任何境外(其他国家)银行不得在本州设立或维持从事代表职能的办事处,除非其获许可在该地点设立或维持代表处、代理处或分支机构。
(b)Copy CA 金融 Code § 178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80(b)(1) 任何人不得在本州设立或维持作为境外(其他国家)银行代表的办事处,除非该银行获许可将该办事处作为代表处维持。
(2)CA 金融 Code § 1780(b)(2) 就本章而言,如果任何人在本州设立或维持作为境外(其他国家)银行代表的办事处,则该银行应被视为设立并维持该办事处作为代表处。
(c)CA 金融 Code § 1780(c) 第(a)款和第(b)款均不应被视为禁止在本州设有联邦代理处或联邦分支机构的境外(其他国家)银行在本州设立或维持一个或多个代表处。

Section § 1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希望在加州设立代表处的外国银行的规定。在外国银行开设此类代表处之前,它们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和许可。如果外国银行已在该州设有联邦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它们可以开设更多代表处,无需额外批准。

如果它们符合多项标准,专员将批准其申请:银行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必须良好,并且它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它们不符合这些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且所有要求均已满足,专员将颁发运营代表处的许可。

(a)Copy CA 金融 Code § 1781(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81(a)(1)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均不得设立或维持代表处,除非专员已首先批准该代表处的设立并颁发许可授权该银行维持该代表处。
(2)CA 金融 Code § 1781(a)(2) 第 (1) 款不应被视为禁止在本州设有联邦代理机构或联邦分支机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在本州设立或维持一个或多个代表处。
(b)CA 金融 Code § 1781(b)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情况,针对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1781(b)(1) 该银行、该银行的任何控制人、该银行或该银行任何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代表处的拟议管理层均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2)CA 金融 Code § 1781(b)(2) 该银行的财务历史和状况令人满意。
(3)CA 金融 Code § 1781(b)(3) 该银行的管理层和该代表处的拟议管理层适当。
(4)CA 金融 Code § 1781(b)(4) 有理由相信,如果获得许可维持该代表处,该银行将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命令运营该代表处。
如果专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专员应拒绝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781(c) 只要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已获批准,并且颁发授权该银行维持该代表处的许可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专员应颁发该许可。

Section § 1782

Explanation

在加州设有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未经州专员批准,不得将其代表处迁至新地点。如果新址与旧址相近且不损害公众便利,或者新址较远但有利于公众,专员将批准迁址。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一旦获得批准,银行将获得新地点的许可证。迁址后,银行必须将旧址的许可证交还给专员。

(a)CA 金融 Code § 1782(a) 任何获准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未经专员首先批准该迁址并颁发授权该银行在新址设立代表处的许可,不得迁址。
(b)CA 金融 Code § 1782(b) 如果专员针对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迁址代表处的申请发现以下情况,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1782(b)(1) 如果代表处新址与旧址位于同一区域,则迁址不会对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
(2)CA 金融 Code § 1782(b)(2) 如果代表处新址与旧址不在同一区域:
(A)CA 金融 Code § 1782(b)(2)(A) 代表处从旧址迁出不会对旧址代表处主要服务区域的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
(B)CA 金融 Code § 1782(b)(2)(B) 代表处迁至新址将促进公众便利和利益。
如果专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专员应驳回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782(c) 凡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迁址代表处的申请已获批准,且颁发授权该银行在新址设立代表处的许可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专员应颁发该许可。
(d)CA 金融 Code § 1782(d) 获准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迁址后,应立即向专员交回授权其在旧址设立代表处的许可。

Section § 1783

Explanation

来自其他国家并在加州获得设立代表处许可的外国银行,可以开展某些代表性活动。但是,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它们不得在该代表处接受存款或进行任何其他商业交易。

获准设立代表处的境外(其他国家)银行,经专员可能规定的任何规章规限,可以在该代表处从事代表职能,但不得在该代表处招揽或接受存款或以其他方式办理业务。

Section § 178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银行在加州设有代表处并持有执照,想要关闭该代表处,它必须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但是,如果关闭是按照从第 1825 节开始的特定规定进行的,则无需事先批准即可关闭。

专员会批准关闭,前提是关闭不会损害公众的便利或利益。如果会造成损害,关闭申请将被拒绝。一旦获得批准并满足所有条件,银行必须关闭该代表处并将执照交还给专员。

(a)Copy CA 金融 Code § 1784(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784(a)(1) 任何获准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未经专员首先批准,不得关闭该代表处。
(2)CA 金融 Code § 1784(a)(2) 第 (1) 款不应被视为禁止获准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其他国家)银行依照第 4 条(自第 1825 节开始)关闭该代表处。
(b)CA 金融 Code § 1784(b) 如果专员在审查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时发现,关闭该代表处不会对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则专员应批准该申请。如果专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专员应拒绝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784(c) 凡外国(其他国家)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获得批准且关闭前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该银行可以关闭该代表处,并应在此后立即向专员交回授权其设立该代表处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