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银行使用一家受保储蓄机构作为代理,来执行某些经批准的活动。但前提是必须获得专员的事先批准,并且要遵守专员设定的所有规定。

Section § 138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家州立银行希望获得批准,让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代表其执行某些任务,该银行必须以特定的方式提交申请。这包括遵循专员要求的申请表格并提供详细信息。申请必须按照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决定的方式签署,并可能需要进行核实。

Section § 138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立银行希望获得批准,让一家受保银行代表其进行某些活动,它们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支付250美元的申请费。

加州州立银行申请批准由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从事经授权的代理活动时,应当附带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申请费。

Section § 13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一家加州州立银行希望允许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代表其从事某些活动时,专员必须通过考虑两个关键点来决定是否批准。首先,他们必须检查这种安排对银行来说是否安全合理。其次,他们可以考虑任何其他他们认为重要的相关因素。

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加州州立银行关于批准由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从事授权代理活动的申请时,专员应考虑以下两点:
(a)CA 金融 Code § 1387(a) 拟议的代理安排是否符合加州州立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
(b)CA 金融 Code § 1387(b) 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1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一家加州州立银行被禁止直接从事某项活动,它也不能让一家受政府保险的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来从事这项活动。

任何加州州立银行均不得使其受保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从事该加州州立银行被禁止自行从事的任何活动。

Section § 138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受保银行作为加州州立银行的代理人开展业务,那么仅仅因为这项代理工作,该受保银行的办事处不会被视为加州州立银行的办事处。

Section § 1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监管机构(也就是专员)认为某家银行正在做不该做的事情,或者以对业务有风险的方式行事,他们可以要求该银行停止这项活动。

如果专员发现受保储蓄机构作为加州州立银行的代理所进行的任何活动并非授权代理活动,或者该代理安排不符合稳健的银行经营实践,专员可以命令该加州州立银行终止该代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