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州立银行申请批准由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从事经授权的代理活动时,应当附带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申请费。
代理活动加利福尼亚州立银行作为委托人
Section § 138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银行使用一家受保储蓄机构作为代理,来执行某些经批准的活动。但前提是必须获得专员的事先批准,并且要遵守专员设定的所有规定。
加州州立银行 受保储蓄机构 专员批准
Section § 1385
在加州,如果一家州立银行希望获得批准,让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代表其执行某些任务,该银行必须以特定的方式提交申请。这包括遵循专员要求的申请表格并提供详细信息。申请必须按照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决定的方式签署,并可能需要进行核实。
加州州立银行 受保存款机构 代理活动
Section § 1387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当一家加州州立银行希望允许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代表其从事某些活动时,专员必须通过考虑两个关键点来决定是否批准。首先,他们必须检查这种安排对银行来说是否安全合理。其次,他们可以考虑任何其他他们认为重要的相关因素。
在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加州州立银行关于批准由一家受保存款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从事授权代理活动的申请时,专员应考虑以下两点:
(a)CA 金融 Code § 1387(a) 拟议的代理安排是否符合加州州立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
(b)CA 金融 Code § 1387(b) 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加州州立银行 受保存款机构 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