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担保公司负责确保成员(不包括特殊成员)的账户,每个账户最高可获得五万美元的全额赔付。但是,这项担保受本章中列出的某些条件的限制。

担保公司之宗旨应为担保成员(不包括特殊成员)的担保账户的全额支付,每个账户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但须遵守本章规定的明确限制。

Section § 1852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工业贷款公司(不包括保费融资机构)关于其储蓄债务和截至1990年7月1日的保险要求。在此日期之前,此类公司必须由储蓄担保公司承保其储蓄债务,或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员参与。自1990年7月1日起,它们必须成为FDIC成员才能继续经营。如果一家新公司在此日期之后开始经营,它也必须加入FDIC。储蓄担保公司将继续存在,以帮助那些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公司。如果联邦法律因公司身份阻碍FDIC承保,则可以使用专员批准的其他机制。专员被要求每年报告这些问题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直至1990年。

(a)CA 金融 Code § 18521.5(a) 尽管有第18521条或第18100.5条的规定,截至1990年7月1日,每家工业贷款公司(但不包括保费融资机构)已发行并有未偿还储蓄债务的,应作为其根据本分部继续经营业务的条件,使其未偿还储蓄债务由储蓄担保公司承保或担保,或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参与;但是,每家工业贷款公司应作为其根据本分部继续经营业务的条件,根据本章和储蓄担保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则,继续作为第18476条所定义的成员或特殊成员参与储蓄担保公司,直至其已支付第18537条所要求的评估费用。
(b)CA 金融 Code § 18521.5(b) 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家工业贷款公司(但不包括保费融资机构)已发行并有未偿还储蓄债务的,应作为其根据本分部继续经营业务的条件,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参与。
(c)CA 金融 Code § 18521.5(c) 任何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未从事工业贷款公司业务的人,此后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开始经营业务的,应在其业务开始时,作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参与。
(d)CA 金融 Code § 18521.5(d) 储蓄担保公司有权向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保险人、保证人或担保人寻求保险、担保或保证。该保险应在与保险专员协商后,经专员批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储蓄担保公司寻求保险,并允许储蓄担保公司的保险人寻求再保险。储蓄担保公司应在1990年7月1日之后继续存在,以协助在该日期前未能遵守 (b) 款要求的工业贷款公司的清盘、清算或合并。储蓄担保公司应继续担保由未在1990年7月1日前遵守 (b) 款要求的工业贷款公司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出售和发行的未偿还储蓄债务,直至所有未偿还储蓄债务已被发行人、遵守 (b) 款要求的发行人继承人或储蓄担保公司赎回。
(e)CA 金融 Code § 18521.5(e) 除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外,如果截至1990年7月1日的期间内,美国国会或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通过或修订了与工业贷款公司申请并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资格相关的法律或法规,且新的联邦法律或法规仅因公司的控股公司身份阻碍其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员资格而导致工业贷款公司无法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则经专员批准的储蓄担保公司继承人,或经专员批准的其他机构机制,根据本款获得保险的,只要保险仍然有效,即可继续履行其职能。
(f)CA 金融 Code § 18521.5(f) 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在其后每年直至1990年7月1日,专员应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8521.5(f)(1) 储蓄担保公司在获得再保险方面的进展。
(2)CA 金融 Code § 18521.5(f)(2) 被许可人转向由美国政府机构或私人保险人、保证人或担保人提供承保的进展。
(3)CA 金融 Code § 18521.5(f)(3) 如果专员认为,为鼓励工业贷款公司从储蓄担保公司以外的来源寻求投资凭证承保而制定额外立法是可取的,则提出额外立法建议。
专员应根据情况需要提交关于这些事项的特别报告。

Section § 1852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工业贷款公司未能在1990年6月30日之前达到第18521.5条(b)款中规定的具体要求,那么在该日期之后,它就不能出售或发行投资凭证。

Section § 1852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担保公司如何对某些储蓄投资账户提供担保,每个账户类别最高担保五万美元。法律描述了各种所有权结构,每种结构都有不同的担保规则。

对于单一所有权账户,无论是个人拥有还是通过监护人或保管人拥有,资金都将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遗嘱账户,即旨在在死亡时转让给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的账户,每个指定受益人也最高可获得五万美元的担保。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公司、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协会持有的投资凭证也有类似规则,最高担保五万美元,具体取决于其活动。

联合投资,即由多人共同拥有的投资,如果所有共同所有者都已签署并拥有赎回权,则将单独担保。信托投资账户反映了每个受益人、每个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最高五万美元的保护。此外,在监管机构接管时尚未结清的代表储蓄提款的支票,也被视为担保索赔的一部分。

担保公司将对下文所述的储蓄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如下:
(a)CA 金融 Code § 18523(a) 单一所有权投资凭证。个人拥有的资金,并以下文所述方式投资的,应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1)CA 金融 Code § 18523(a)(1) 个人投资凭证(或个人作为其中一员的婚姻或同居伴侣共同财产的投资凭证),并以其本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2)CA 金融 Code § 18523(a)(2) 委托人拥有的资金,并以代理人或被提名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与委托人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3)CA 金融 Code § 18523(a)(3) 监护人、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为其受监护人利益或根据《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为未成年人利益持有的投资凭证,并以监护人、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与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b)CA 金融 Code § 18523(b) 遗嘱投资凭证。
(1)CA 金融 Code § 18523(b)(1) 个人拥有的资金,并投资于可撤销信托投资凭证、暂定信托投资凭证、死亡时支付投资凭证,或证明其意图在其死亡时资金应归其配偶、子女或孙子女所有的类似投资凭证的,就每个此类指定受益人而言,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所有者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2)CA 金融 Code § 18523(b)(2) 如果此类投资凭证的指定受益人并非所有者的配偶、子女或孙子女,则该投资凭证中的资金应与该所有者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遗产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个人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c)CA 金融 Code § 18523(c)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持有的投资凭证。以死者名义或以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名义持有的死者资金,并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遗产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个人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d)CA 金融 Code § 18523(d) 公司或合伙企业投资凭证。从事任何独立活动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投资凭证,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未从事独立活动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拥有该法人或组成该合伙企业的一人或多人所有,且为担保目的,每个人在该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与该个人单独拥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独立活动”一词系指除仅旨在增加本章项下担保范围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8523(e) 非法人协会。从事任何独立活动的非法人协会的投资凭证,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未从事独立活动的非法人协会的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组成该协会的人员所有,且为担保目的,每个所有者在该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与该个人单独拥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f)CA 金融 Code § 18523(f) 联合投资凭证。
(1)CA 金融 Code § 18523(f)(1) 共同拥有的投资凭证,无论是作为附带继承权的联权共有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人、分权共有人,还是夫妻作为共同财产拥有的,应与共同所有者单独拥有的投资凭证分开担保。
(2)CA 金融 Code § 18523(f)(2) 为投资凭证担保目的,联合投资凭证仅在每个共同所有者亲自签署了投资凭证签名卡并拥有赎回权时,方应被视为存在。
(3)CA 金融 Code § 18523(f)(3) 共同持有的投资凭证,如不符合作为投资凭证担保目的的共同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具名个人持有,且该等个人在该投资凭证中的实际所有权权益应计入该个人单独持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4)CA 金融 Code § 18523(f)(4) 由相同个人组合持有的所有共同投资凭证应首先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5)CA 金融 Code § 18523(f)(5) 各共同所有人在由不同个人组合持有的所有共同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随后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g)CA 金融 Code § 18523(g) 信托投资凭证。为同一受益人设立的、根据由同一委托人(授予人)设立的有效信托安排投资于投资凭证的所有信托权益,应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与该等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或该等信托安排的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其他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h)CA 金融 Code § 18523(h) 在专员接管成员的财产和业务时,尚未从成员银行账户清算的支票提取的储蓄义务。该支票所代表资金的所有人,应被承认为所有担保储蓄义务索赔的目的,其姓名和权益已在成员记录中披露的程度相同。

Section § 18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管理其财务事务的权力,但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该公司可以承担财务责任、签订合同并处理借贷。它还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或收入来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