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将对下文所述的储蓄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如下:
(a)CA 金融 Code § 18523(a) 单一所有权投资凭证。个人拥有的资金,并以下文所述方式投资的,应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1)CA 金融 Code § 18523(a)(1) 个人投资凭证(或个人作为其中一员的婚姻或同居伴侣共同财产的投资凭证),并以其本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2)CA 金融 Code § 18523(a)(2) 委托人拥有的资金,并以代理人或被提名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与委托人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3)CA 金融 Code § 18523(a)(3) 监护人、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为其受监护人利益或根据《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为未成年人利益持有的投资凭证,并以监护人、保管人或财产管理人名义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与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b)CA 金融 Code § 18523(b) 遗嘱投资凭证。
(1)CA 金融 Code § 18523(b)(1) 个人拥有的资金,并投资于可撤销信托投资凭证、暂定信托投资凭证、死亡时支付投资凭证,或证明其意图在其死亡时资金应归其配偶、子女或孙子女所有的类似投资凭证的,就每个此类指定受益人而言,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所有者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2)CA 金融 Code § 18523(b)(2) 如果此类投资凭证的指定受益人并非所有者的配偶、子女或孙子女,则该投资凭证中的资金应与该所有者的任何个人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遗产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个人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c)CA 金融 Code § 18523(c)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持有的投资凭证。以死者名义或以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名义持有的死者资金,并投资于一份或多份投资凭证的,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并与遗产受益人或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个人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d)CA 金融 Code § 18523(d) 公司或合伙企业投资凭证。从事任何独立活动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投资凭证,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未从事独立活动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拥有该法人或组成该合伙企业的一人或多人所有,且为担保目的,每个人在该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与该个人单独拥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独立活动”一词系指除仅旨在增加本章项下担保范围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e)CA 金融 Code § 18523(e) 非法人协会。从事任何独立活动的非法人协会的投资凭证,应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未从事独立活动的非法人协会的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组成该协会的人员所有,且为担保目的,每个所有者在该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与该个人单独拥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合并计算,累计担保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f)CA 金融 Code § 18523(f) 联合投资凭证。
(1)CA 金融 Code § 18523(f)(1) 共同拥有的投资凭证,无论是作为附带继承权的联权共有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人、分权共有人,还是夫妻作为共同财产拥有的,应与共同所有者单独拥有的投资凭证分开担保。
(2)CA 金融 Code § 18523(f)(2) 为投资凭证担保目的,联合投资凭证仅在每个共同所有者亲自签署了投资凭证签名卡并拥有赎回权时,方应被视为存在。
(3)CA 金融 Code § 18523(f)(3) 共同持有的投资凭证,如不符合作为投资凭证担保目的的共同投资凭证,应被视为由具名个人持有,且该等个人在该投资凭证中的实际所有权权益应计入该个人单独持有的任何其他投资凭证,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4)CA 金融 Code § 18523(f)(4) 由相同个人组合持有的所有共同投资凭证应首先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5)CA 金融 Code § 18523(f)(5) 各共同所有人在由不同个人组合持有的所有共同投资凭证中的权益应随后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
(g)CA 金融 Code § 18523(g) 信托投资凭证。为同一受益人设立的、根据由同一委托人(授予人)设立的有效信托安排投资于投资凭证的所有信托权益,应合并计算并合计担保最高达五万美元 ($50,000),与该等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或该等信托安排的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其他投资凭证分开计算。
(h)CA 金融 Code § 18523(h) 在专员接管成员的财产和业务时,尚未从成员银行账户清算的支票提取的储蓄义务。该支票所代表资金的所有人,应被承认为所有担保储蓄义务索赔的目的,其姓名和权益已在成员记录中披露的程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