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4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存款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分支机构业务单位”涵盖了分支机构的绝大部分或全部业务,而“业务单位”也可以指部分或整体业务单位。“独立信托公司”是独立于银行和产权保险公司的信托实体。“受托资产”是存款机构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资产。“部分业务单位”包括办事处(总公司除外)的几乎所有业务或特定的业务要素。“部分信托业务单位”则有详细定义,主要涉及不含存款的受托账户业务部分。最后,“购买方”和“出售方”指参与业务收购的存款机构,“整体业务单位”则表示一家公司的几乎所有业务。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4840(a) “分支机构业务单位”指存款机构分支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b) “业务单位”指分支机构业务单位、部分业务单位或整体业务单位。
(c)CA 金融 Code § 4840(c) “独立信托公司”指既非商业银行也非产权保险公司的信托公司。
(d)CA 金融 Code § 4840(d) “受托资产”在用于从事信托业务的存款机构时,指该存款机构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任何资产。
(e)CA 金融 Code § 4840(e) “部分业务单位”指以下任何一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1)CA 金融 Code § 4840(e)(1)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业务。
(2)CA 金融 Code § 4840(e)(2) 对于从事信托业务的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e)(2)(A) 存款机构的信托业务,除非该存款机构仅从事信托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e)(2)(B) 存款机构任何办事处的信托业务。
(C)CA 金融 Code § 4840(e)(2)(C) 存款机构除信托业务以外的业务。
(D)CA 金融 Code § 4840(e)(2)(D) 存款机构任何办事处除信托业务以外的业务。
此外,“部分业务单位”指任何存款、任何受托账户,或存款机构业务中包含存款或受托账户且不足该存款机构绝大部分业务的任何部分。
(f)CA 金融 Code § 4840(f) “部分信托业务单位”指:
(1)CA 金融 Code § 4840(f)(1) 对于作为独立信托公司的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f)(1)(A)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f)(1)(B) 由一个或多个受托账户组成且不含存款的任何部分业务单位。
(2)CA 金融 Code § 4840(f)(2) 对于作为商业银行或储蓄协会的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f)(2)(A) 存款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信托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f)(2)(B)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信托业务。
(C)CA 金融 Code § 4840(f)(2)(C) 由一个或多个受托账户组成且不含存款的任何部分业务单位。
(g)CA 金融 Code § 4840(g) “购买方”指根据本章规定从另一存款机构购买业务单位的存款机构。
(h)CA 金融 Code § 4840(h) “出售方”指根据本章规定向另一存款机构出售业务单位的存款机构。
(i)CA 金融 Code § 4840(i) “整体业务单位”指存款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Section § 484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凡是属于本章管辖范围的交易,都不受《公司法》第1001条规则的限制。

Section § 48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信托根据特定规则被转移到新的管辖区或新的受托人名下,这将是根据信托法解除现任受托人职务的有效理由。

Section § 48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家国家银行或联邦储蓄机构将其在加州的部分业务出售给另一家类似机构时会发生什么。该出售将具有与法律另一部分(第4879.14条)中规定的相同效力,并且还必须遵守第4842条中的规定。

如果获准在本州经营信托业务的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储蓄协会,根据联邦法律向另一国家银行协会或联邦储蓄协会出售位于本州的、属于第4840条(e)款第(2)项第(A)或(B)分项或第(1)项所述类型的部分业务单位,则该出售应:
(a)CA 金融 Code § 4843(a) 具有与第4879.14条(e)款所规定的相同效力,适用于第4879.01条所定义的出售类型。
(b)CA 金融 Code § 4843(b) 受第4842条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