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CA 金融 Code § 4840(a) “分支机构业务单位”指存款机构分支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b) “业务单位”指分支机构业务单位、部分业务单位或整体业务单位。
(c)CA 金融 Code § 4840(c) “独立信托公司”指既非商业银行也非产权保险公司的信托公司。
(d)CA 金融 Code § 4840(d) “受托资产”在用于从事信托业务的存款机构时,指该存款机构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任何资产。
(e)CA 金融 Code § 4840(e) “部分业务单位”指以下任何一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1)CA 金融 Code § 4840(e)(1)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业务。
(2)CA 金融 Code § 4840(e)(2) 对于从事信托业务的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e)(2)(A) 存款机构的信托业务,除非该存款机构仅从事信托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e)(2)(B) 存款机构任何办事处的信托业务。
(C)CA 金融 Code § 4840(e)(2)(C) 存款机构除信托业务以外的业务。
(D)CA 金融 Code § 4840(e)(2)(D) 存款机构任何办事处除信托业务以外的业务。
此外,“部分业务单位”指任何存款、任何受托账户,或存款机构业务中包含存款或受托账户且不足该存款机构绝大部分业务的任何部分。
(f)CA 金融 Code § 4840(f) “部分信托业务单位”指:
(1)CA 金融 Code § 4840(f)(1) 对于作为独立信托公司的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f)(1)(A)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f)(1)(B) 由一个或多个受托账户组成且不含存款的任何部分业务单位。
(2)CA 金融 Code § 4840(f)(2) 对于作为商业银行或储蓄协会的加利福尼亚州存款机构:
(A)CA 金融 Code § 4840(f)(2)(A) 存款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信托业务。
(B)CA 金融 Code § 4840(f)(2)(B) 存款机构除总公司以外的任何办事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信托业务。
(C)CA 金融 Code § 4840(f)(2)(C) 由一个或多个受托账户组成且不含存款的任何部分业务单位。
(g)CA 金融 Code § 4840(g) “购买方”指根据本章规定从另一存款机构购买业务单位的存款机构。
(h)CA 金融 Code § 4840(h) “出售方”指根据本章规定向另一存款机构出售业务单位的存款机构。
(i)CA 金融 Code § 4840(i) “整体业务单位”指存款机构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