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被称为“存款机构出售、合并和转换法”。它涉及存款机构出售、合并或转换的程序和规则。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存款机构出售、合并和转换法”。

Section § 4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某项法律或规定时,它包括该法律未来所有的修订或替代版本。此外,如果某个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的职责在本法律生效后发生变化或由其他实体接管,那么提及该机构或人员时,也包括这些接替者及其新的职能。

在本分部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a)CA 金融 Code § 4801(a) 提及某项法规或规章,包括该法规或规章(无论是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修订的),以及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后替代该法规或规章的任何新法规或规章。
(b)CA 金融 Code § 4801(b) 提及某个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包括在本分部生效日期之后继承了与该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在本分部生效日期时所履行职能基本相同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

Section § 4802

Explanation

如果本部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是无效的、非法的或无法执行的,这不会影响本部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仍然可以单独适用。这意味着本部的各个条款在必要时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本部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此类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本部的其他规定或适用,即在没有该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规定或适用;为此,本部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

Section § 4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分部的任何部分与联邦法律冲突,则该部分无效且无法执行。
如果本分部的任何条款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且在该优先管辖的范围内,该条款不适用且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