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7675(a)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的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以下实体的任何债务、由其作出或安排的贷款,或其宽免:协会;联邦协会;合格的外国储蓄协会;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实体;非协会的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子公司;或作为协会、联邦协会或合格外国储蓄协会子公司的服务公司。在本节中,“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指经修订的《业主贷款法》(12 U.S.C. Sec. 1467a)第10节所定义的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或子公司;“服务公司”指经修订的1933年《业主贷款法》(12 U.S.C. Sec. 1464)第5(c)(4)(B)节所述的服务公司,或第7252节,或第7300节提及的全资子公司。
(b)Copy CA 金融 Code § 7675(b)
(a)Copy CA 金融 Code § 7675(b)(a)款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创建并授权了一类豁免人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款并不免除协会;联邦协会;外国储蓄协会;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协会、联邦协会或外国储蓄协会子公司的服务公司遵守所有其他管辖其所从事业务的法律和法规。
(c)CA 金融 Code § 7675(c) 就本节而言,“外国储蓄协会”指第10章(自第10000节起)或第10.1章(自第10010节起)所定义的外国储蓄协会,“合格的外国储蓄协会”指经专员授权在本州开展协会业务的外国储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