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贷款投资
Section § 7450
Section § 7450.2
这项法律规定,协会不得向公司发放贷款,如果该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由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主要股东拥有或控制,除非他们首先获得专员的书面许可。主要股东是指拥有协会10%以上股份的人或其直系亲属。此外,未经专员同意,旨在直接或间接使此类公司受益的贷款也受到限制。
Section § 7451
Section § 7452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发放消费贷款,但这些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协会资产的30%。
此外,协会可以将向经销商提供的用于库存和展厅规划的贷款计入这30%的限额内。在计算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时,这些经销商贷款被视为商业贷款。
Section § 7453
本法律允许协会发放或投资用于农业、商业、贸易或公司目的的特定类型贷款,但这些贷款的总投资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此外,协会可以参与由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特定实体发起的贷款,但此类投资仍必须控制在10%的限额内。
贷款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如果是公司债务证券,则必须获得高评级。除非经专员批准,并且符合特定的国民银行或商业银行标准,否则协会不得向单一借款人提供过多贷款。某些类型的贷款,例如以房地产作担保的贷款或具有特定性质的贷款,不适用此规则。“单一借款人”一词包括与债务人通过所有权或财务利益密切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7455
Section § 7456
Section § 7457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提供以储蓄账户为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不必是账户所有人,但本条中对此类贷款有具体的规定。
Section § 7459
Section § 7460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原始贷款人发放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时,起诉借款人要求赔偿。他们可以要求最高达实际损害赔偿50%的额外金额作为对借款人的惩罚。
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以借款人自住的单户住宅为担保的贷款,如果这些住宅的价值为15万美元或以下(自1987年起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
重要的是,根据本规定提起的诉讼不被视为差额判决,差额判决通常是指在止赎出售房产后,对未偿债务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