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融资租赁
Section § 7700.3
本法律条文允许协会参与运作方式类似于借贷的租赁活动。但是,这仅限于第7701条至第7704条所设定的具体范围之内。
Section § 7701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拥有财产,例如设备或房地产,用于租赁目的。协会还可以接管租赁中出租人的地位并处理相关责任,但仅限于特定条件。首先,租赁必须是净额、全额支付租赁,这意味着承租人不能取消租赁,尽管租赁可能提前结束。其次,一旦租赁结束,协会必须迅速清算或解除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
Section § 77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金融协会在投资限制方面如何处理不同类型的财产租赁。如果您租赁个人财产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它必须遵循与消费贷款相同的规则。对于与商业、公司或农业活动相关的租赁,则适用商业贷款的规则。最后,如果您租赁住宅或非住宅物业,则受房地产贷款规则的管辖。
Section § 7703
本法解释了在此语境下“净租赁”和“完全支付租赁”的含义。
“净租赁”是指租赁财产的协会不负责维护、零部件、替换品、保险(除非承租人未能履行义务)或续期,除非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
“完全支付租赁”是指,出租人期望通过租金、税收优惠以及租赁期结束时财产的价值收回其全部投资。从租赁期结束时财产价值中获得的收益不得超过20%。此类租赁最长可达40年,主要取决于承租人的支付能力。
Section § 77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协会,如果面临意想不到的财务风险,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其在租赁协议下的资产。首先,如果协会是全额支付租赁协议的所有者和出租人,它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财产的价值或其租赁权益。其次,如果协会是出租人权益的受让人,如果合同允许,它可以成为所有者和出租人,并采取行动保障财产的价值或权益。最后,协会可以增加租赁条款或签订额外协议,以确保在这些情况下的财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