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60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它可能涵盖了这些银行发行的股票相关的规定或影响,但此处未详细说明。

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

Section § 72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由加利福尼亚州担保的债券和注册令,均用于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加利福尼亚州债券,以及那些以加利福尼亚州的信誉和信用作为偿还本金和利息担保的债券,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令。

Section § 7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防洪和水利保护区)发行的债券可以被考虑用于投资。前提是这些区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应税财产价值。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法规宣布特定债券不符合资格,那么商业银行就不能投资这些债券。

任何防洪和水利保护区或其任何区域的债券,凡应税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以及县、市县、市、大都会水区、市政公用事业区、任何由市政公用事业区设立并在其内部的特别区、交通区、快速交通区,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该区的销售税收入债券(在此统称为公共公司),但经专员规定宣布不符合商业银行投资资格的任何特定此类公共公司的债券除外。

Section § 7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学区)发行债券,前提是它们有权对其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征税。然而,这些债券产生的直接债务和重叠债务总额,根据最新的县级评估,不得超过该财产评估价值的25%。

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公共法人或区发行的债券(以下统称为公共法人),如果该公共法人有权不限税率或金额地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应由其征税的财产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且该公共法人的净直接债务及其净重叠债务根据最新的官方均衡县评估名册不超过其管辖范围内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25%。

Section § 72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投资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自由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等实体发行的某些债券或债务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债券由发行实体的全部信用和信誉担保,并且该实体在过去十年内未曾拖欠债务。对于有限义务债券,有特殊规定,要求有足够的税收征收历史来覆盖偿债。发行此类债务的公共法人团体必须已成立至少10年,人口至少50,000人,并且必须将其债务控制在相对于其应税资产基础的规定限额内。法律定义了“净直接债务”和“净重叠债务”,以确定投资可行性,确保征税能力足以覆盖债务。

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自由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发行的,或由其无条件担保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其本金和利息均以美元支付,且该实体的信用和信誉已作担保;有限义务债券;以及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或以色列国,或墨西哥合众国,或波多黎各自由邦的任何市、县、政治分区、公共法人团体或区(以下统称为公共法人团体)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这些公共法人团体具有对该公共法人团体管辖范围内所有应税财产征收税款以支付这些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无限额(无论税率或金额)权力;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7264(a) 对于构成任何此类州、自由邦、自治领或国家的普通义务债券,该州、自由邦、自治领或国家在投资前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拖欠超过90天。
(b)CA 金融 Code § 7264(b) 对于任何此类州或自由邦的有限义务债券,(1) 该州或自由邦在投资日期前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拖欠超过90天;(2) 为支付有限义务债券而抵押的专项税款,应在任何投资前的连续五个财政年度内征收,且在这五个财政年度内,其平均值应至少为当时所有此类专项义务债券的偿债要求(包括本金、利息和偿债基金)的11/2倍;(3) 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的每个财政年度,专项税款应至少等于这些专项义务债券的所有偿债要求金额。
(c)CA 金融 Code § 7264(c) 对于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或该自由邦的任何公共法人团体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1)CA 金融 Code § 7264(c)(1) 该公共法人团体在投资时点之前,已具有法人资格或已以其他方式设立并运作至少10年。
(2)CA 金融 Code § 7264(c)(2) 根据最近一次联邦或州人口普查,该公共法人团体拥有至少50,000名居民。
(3)CA 金融 Code § 7264(c)(3) 该公共法人团体在投资前至少10年内,未曾对其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的任何部分拖欠超过90天。
(4)CA 金融 Code § 7264(c)(4) 该公共法人团体的净直接债务连同净重叠债务,不得超过根据最近一次官方均衡评估名册或清单(据此计算偿债税款)确定的该公共法人团体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10%。就本款而言:
(A)CA 金融 Code § 7264(c)(4)(A) 任何公共法人团体的“净直接债务”一词,指扣除以下各项后的所有各类债务:可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偿债基金;以未拖欠税款作担保的税款预支票据所证明的任何债务;仅由专项评估款项支付的义务;仅由为其支付而抵押的专项收入支付的收入义务;以及为创收工程、财产或公用事业发行的任何债务中,其年净收入金额与这些债券的年偿债要求金额之比所占的比例(这些工程、财产或公用事业已运营至少一年)。
(B)CA 金融 Code § 7264(c)(4)(B) 任何公共法人团体的“净重叠债务”一词,指任何其他公共法人团体(以下称为重叠法人团体)的净直接债务(如前所述)中,位于该公共法人团体边界内(全部或部分)的比例,该比例根据最近一次官方均衡县评估名册所示,重叠法人团体位于该公共法人团体边界内的应税财产评估价值与重叠法人团体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之比确定。

Section § 7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类专注于灌溉、垦殖和排水的区域所发行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效:它们符合另一项法律(第7263条)的要求;它们根据特定的水法典规定被认证为合法证券;或者该区域的总债务不超过其可评估土地总价值(不包括改良物)的50%,并且考虑了该区域计划用债券资金购买或建造的任何财产的价值。

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任何灌溉区、水区、蓄水区、水资源保护区、县水区、垦殖区、排水区,以及其主要职能是灌溉、垦殖或排水其边界内土地的任何区域的债券,第7262条中提及的债券除外,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金融 Code § 7265(a) 该债券符合第7263条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7265(b) 该债券已根据《水法典》第10部第1章(自第20000条起)被认证为合法证券,且该认证未被撤销。
(c)CA 金融 Code § 7265(c) 该区域的未偿付债券债务总额,包括已授权但尚未发行的债券,但不包括仅由收入而非直接或间接通过评估支付的债券,不超过该区域可评估土地(不包括改良物)的评估价值总额,以及该区域拥有或将使用所考虑债券收益购置或建造的财产价值总额的50%。

Section § 72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哪些金融工具被视为有效的投资。它特别提到了根据《联邦农业贷款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等各项法案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信贷银行发行的债券、无担保债券及其他债务。它还包括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学生贷款营销协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等联邦实体发行的债务和证券。

根据修订后的《联邦农业贷款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发行的债券、综合债券、抵押信托债券、综合无担保债券或其他债务;根据修订后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债券和综合无担保债券;以及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学生贷款营销协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持有或发行的股票、债券、无担保债券、参与权及其他债务。

Section § 7267

Explanation

本节指的是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以及各种国际开发银行等几个重要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金融债务。这些债务是这些组织用于筹资和发展活动的金融工具的一部分。

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发行的,或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美洲开发银行、波多黎各政府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非洲开发银行发行或承担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

Section § 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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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市、县或学区可以发行两种类型的金融票据,以提前筹集资金。首先,它允许发行短期票据,这些票据基于预期的未来收入(如税收和其他收益),并在15个月内到期。当资金到账时,这些票据必须优先偿还,且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期收入的85%。

第二种是拨款预期票据,它们与预期的拨款资金相关,必须在36个月内偿还。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拨款机构已承诺的拨款资金的80%。

(a)CA 金融 Code § 7268(a) 自发行之日起到期日不超过15个月的票据,为预期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市、县、市县或学区的未收税款、收入、收益、现金收入和其他款项而发行,前提是该票据和认股权证及其利息应作为对地方机构从质押款项中收到的第一笔款项的第一留置权和费用,并应从该款项中支付,且任何时候或任何特定时期发行的票据总额不得超过收入或收益的85%。
(b)CA 金融 Code § 7268(b) 由机构发行且不迟于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支付的拨款预期票据,前提是任何时候或任何特定时期发行的票据及其应付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拨款机构书面声明已承诺、已拨款,并应在票据签发之日起36个月内的一个或多个指定日期支付的拨款资金的80%。

Section § 72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美国或波多黎各的州、市或公共机构可以发行的收益证券的标准。这些证券是金融债务,以特定由州控制的财产或项目的收入为担保。要符合投资条件,财产收入必须达到特定的财务门槛,例如在过去五年中平均达到偿债需求的一点一倍以上。如果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该财产每年必须产生至少100万美元的收入。发行人必须维持一定的收入费率或合同付款,以覆盖债务义务,这些义务也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此外,任何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发行人,在过去十年内不得有超过90天的债务支付违约记录。

In revenue securities of any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 and of any city, county, city and county, political subdivision, public corporation, or district (herein referred to generally as public corporations) of any such state or commonwealth and of any department, board, agency, or authority of any such state or commonwealth or of any public corporation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a)CA 金融 Code § 7269(a) The revenue securities constitute obligations payable out of the revenues from a revenue-producing property owned, controlled, or operated by the state, commonwealth, public corporation, or by a department, board, agency, or authority thereof and are secured by those revenues.
(b)CA 金融 Code § 7269(b) Either:
(1)CA 金融 Code § 7269(b)(1) The new income from the property available for the payment of the securities for the five fiscal years next preceding any such investment, shall have averaged at least one and one-tenth times all debt service requirement for principal, interest, and sinking fund of all revenue securities payable only out of the revenues from the property during each of those fiscal years, and for each of those five fiscal years shall have equaled at least all debt service requirements for principal, interest, and sinking fund of those securities, and for the last fiscal year shall have amounted to at least the maximum annual debt service requirement for any fiscal year thereafter on all such securities which were outstanding during the last fiscal year and which will be outstanding in any fiscal year thereafter.
The gross income from the property, the net income from which is pledged for the payment of those securities, in the last fiscal year prior to that investment was not less than one million dollars ($1,000,000), is located in California, and was not less than five million dollars ($5,000,000) if located elsewhere.
The issuer is obligated to maintain rates at least sufficient to meet debt service requirements and those obligations are legally enforceable.
(2)CA 金融 Code § 7269(2) The issuer of the securities is entitled to receive under a legally enforceable contract with a corporation any of the securities of which are a legal investment for commercial banks under Division 1, annual payments averaging not less than nine hundred thousand dollars ($900,000) a year commencing with the completion of a project or projects as fixed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herefore and continuing during the maximum term for which those revenue securities are to mature.
The issuer of the securities is obligated to maintain rates to produce revenue, or will receive contract payments, either or both of which will be sufficient to meet debt service requirements and that obligation contract is legally enforceable.
(c)CA 金融 Code § 7269(c) The public corporation or any department, board, agency, or authority thereof which issues the securities, if existing elsewhere than in California, has not within 10 years prior to that investment defaulted for a period of more than 90 days in the payment of principal or interest on any of its debts.

Section § 7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公共住房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担保。一种方式是,通过一项协议,机构向公共住房管理局借款,在18个月内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借来的钱必须按时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合同质押年度捐款,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在到期时支付所有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7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债券可以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的承诺或担保提供支持或担保。这意味着FHA为这些债券提供保险,从而使它们对投资者来说更安全,因为如果债券发行人无法偿还,FHA将承担任何损失。

Section § 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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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务的条件。公司的大部分财产必须没有抵押,并承诺与未来的抵押债券享有同等担保。公司规模应足以吸引全州范围的关注,并且在过去五年中,其平均总收入和净收入应达到特定门槛。它规定公司的营运资本必须显著高于其长期债务,并要求总债务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特定百分比。此外,公司的净收入必须是其利息费用的数倍,以确保财务稳定性。

在美国注册成立并直接或间接从事制造、开采、商品销售或商业融资的公司债务凭证,以及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发展融资法案》(政府法典第10篇(第91500节起))设立的机构债券,且这些机构对付款负有义务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金融 Code § 7272(a) 任何无担保债务凭证应由其绝大部分财产无抵押的公司发行,且应附有债务人承诺,即除日后可能发行的购买款抵押贷款外,这些债务凭证将与任何抵押债券享有同等担保。
(b)CA 金融 Code § 7272(b) 该公司规模应足以吸引至少全州范围对其公开发行证券的兴趣,且在投资前的五个财政年度内,其平均总收入不低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平均净收入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三年其总收入不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c)CA 金融 Code § 7272(c) 根据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所示,以合并流动资产减去合并流动负债计算的营运资本,应超过合并长期债务(一年以上到期)和“少数股权”(即子公司中对子公司收益拥有优先索取权的任何未偿权益)总额的150%,但对于任何合并总资产减去任何估值准备金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且根据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所示,其合并流动资产超过合并流动负债至少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公司的债务凭证,上述比率要求不适用。当涉及新融资时,应考虑总资产、资本结构和营运资本的变化,并可依据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编制的官方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该融资收益用途的陈述。
(d)CA 金融 Code § 7272(d) 根据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所示,公司包括流动负债和“少数股权”(即子公司中对子公司收益拥有优先索取权的任何未偿权益)在内的合并总债务,不超过其总资产减去估值准备金的331/3%。
(e)CA 金融 Code § 7272(e) 投资前五个财政年度的合并年度净收入,在扣除州和联邦所得税或利润税之前,但扣除所有费用(包括准备金、定期发生的折价摊销费用以及可归属于有担保债务的费用)之后 (1) 平均不低于投资时存在的年度合并利息费用六倍; (2) 在这五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三年不低于同年年度合并利息费用的四倍;且 (3) 在紧接投资前的财政年度,不低于该年度合并利息费用的六倍,且不低于投资时未偿有担保债务的年度合并费用六倍。

Section § 727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某些类型的铁路债券和设备信托凭证被视为有效投资的标准。铁路债券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稳定性要求,例如在规定期限内,与固定费用相比,有足够的营业收入和收入余额。债券必须由铁路财产的实质性部分的第一抵押担保,或者由符合特定标准的多家铁路公司联合使用的设施担保。

这些债券还必须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相关联。铁路设备信托凭证也必须由财务指标强劲的一级铁路公司发行,用于资助新设备,并对融资的金额和期限有所限制。收入和费用等关键财务术语根据联邦法规有具体定义,但会根据税务计算进行调整。

符合分项 (a) 和 (b) 要求的固定利率铁路债券,符合分项 (c) 要求的以联合运营铁路设施抵押担保的债券,以及符合分项 (d) 要求的铁路设备信托凭证,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7273(a) 铁路债券由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发行,或由其承担、担保,或无条件地规定在指定日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且该铁路公司:
(1)CA 金融 Code § 7273(a)(1) 在美国大陆境内运营至少500英里标准轨距线路,并且在投资前五年内平均年营业收入至少达到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2)CA 金融 Code § 7273(a)(2) 在可获得必要统计数据的最近15年内,其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收入余额,除以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固定费用总额,所得商数应至少比将所有一级铁路公司在相同15年期间的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收入余额除以所有一级铁路公司在该期间最后一年固定费用总额所得商数高出15%。
(3)CA 金融 Code § 7273(a)(3) 其平均“净收入余额”(通过从可获得必要统计数据的最近15年内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年余额中扣除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固定费用和或有应付利息之和计算得出),除以其在相同15年期间的平均年铁路营业收入,所得商数应至少比将所有一级铁路公司以相同方式计算的平均收入余额除以所有一级铁路公司在相同15年期间的平均年铁路营业收入所得商数高出15%。
(4)CA 金融 Code § 7273(a)(4) 在投资前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自1946年12月31日以来已过的较少财政年度中,其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收入余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固定费用的1.5倍。
(b)CA 金融 Code § 7273(b) 铁路债券由以下任一方式担保:
(1)CA 金融 Code § 7273(b)(1) 直接或附带抵押,且该抵押应为对受抵押约束的里程中不低于75%部分的第一抵押。
(2)CA 金融 Code § 7273(b)(2) 对公司在根据最新联邦或州人口普查人口不低于25万的城市中的主要货运或客运终点站资产的第一抵押。
(3)CA 金融 Code § 7273(b)(3) 对发行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铁路里程中不低于75%部分的再融资抵押,根据该抵押可发行债券以偿还或再融资所有由财产(设备留置权除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优先留置权担保的债务,条件是优先于再融资抵押的债务金额不超过所有优先债务和再融资抵押总和的50%,或者如果作为该再融资抵押担保的,是金额至少等于再融资抵押项下未偿债务50%的基础抵押债券。
(4)CA 金融 Code § 7273(b)(4) 对公司租赁并运营的铁路财产的第一抵押,如果租赁期超过债券到期日,并且公司已根据租赁条款担保、承担或承诺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c)CA 金融 Code § 7273(c) 以联合运营铁路设施抵押担保的债券,应以终点站、车站、隧道或桥梁的第一抵押作为担保,这些设施由两家或更多铁路公司使用或租赁,且这些公司已无条件地共同且单独同意支付利息和本金,其中一家铁路公司应符合分项 (a) 中规定的要求。
(d)CA 金融 Code § 7273(d) 铁路设备信托凭证应由有偿付能力的1级铁路公司发行,该公司的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平均收入余额,在投资前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自1946年12月31日以来可能经过的较少财政年度内,应不低于其上一财政年度固定费用的1.5倍。这些凭证的发行旨在为经联邦水陆交通委员会批准的新建或购置新标准轨距铁路设备提供资金,并以设备信托、租赁、附条件销售合同或设备第一留置权作担保。债务总本金不得超过设备购买价格的80%,且凭证应自发行之日起15年内以等额的年度、半年度或月度分期付款方式到期,并自发行之日起不迟于一年开始。
(e)CA 金融 Code § 7273(e) 在本节中,“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收入余额”、“固定费用”、“或有权益”和“铁路营业收入”应与铁路普通承运人根据联邦水陆交通委员会规定提交的会计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但“可用于支付固定费用的收入余额”应在扣除联邦所得税或超额利润税之前计算,且铁路的“固定费用”和“或有权益”应为计算时存在的费用,不包括已偿还或将在六个月内偿还且已为此设立或正在同时设立信托资金的债务相关费用,但包括已发行或正在发行的新债务相关费用。

Section § 727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燃气、电力、电话和水公司发行债券和公司债的要求。对于燃气和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债券发行额必须至少达到100万美元,并以公司财产抵押担保;而公司债则需由其财产未被大量抵押的公司发行。这些公司必须将其大部分收入来源于公用事业服务,拥有可观的年收入,保持一定的债务与财产比率,并证明其收益足以支付利息。电话公司面临类似条件,需要主要来源于通信服务的可观总收入,并且其收益足以覆盖利息支出。水公司必须主要服务于25,000人或以上人口的社区,同时也要满足特定的收益和债务要求,并以其财产抵押担保债券。
燃气、电力或燃气电力公司的债券和公司债,须符合 (a) 款的要求;电话公司的债券和公司债,须符合 (b) 款的要求;以及水公司的债券和公司债,须符合 (c) 款的要求,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7274(a) 燃气、电力或燃气电力公司的债券或公司债,其原始发行额不得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如果是债券,须以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抵押担保;如果是公司债,须由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均无抵押的公司发行,并须附带一项契约,承诺与任何后续发行的抵押债务(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债券和公司债均须由一家公共事业公司发行,且该公司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7274(a)(1) 其总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来源于供电、人造燃气或天然气业务,或所有或任何此类服务;且其总营业收入的至少 80% 来源于本节所列举的所有或任何公共事业业务。
(2)CA 金融 Code § 7274(a)(2) 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营业收入不低于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
(3)CA 金融 Code § 7274(a)(3) 其有息债务不超过其有形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该价值须由公司账簿或由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出具的报表显示,该报表可基于公司账簿,并减去有形财产的任何折旧、报废或摊销准备金。公司的有形财产应包括子公司的有形财产,如果该公司拥有该子公司不少于 90% 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4)CA 金融 Code § 7274(a)(4) 在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中的四年以及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其可用于支付利息的收益(包括 (3) 款所述子公司的收益),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前,至少是该公司在相应财政年度总有息债务现有年利息费用的两倍。
(b)CA 金融 Code § 7274(b) 电话公司的债券或公司债,其原始发行额不得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如果是债券,须以该公司几乎所有有形财产抵押担保;如果是公司债,须由其几乎所有有形财产均无抵押的公司发行,并须附带一项契约,承诺与任何后续发行的抵押债务(购买款抵押除外)享有同等担保。债券和公司债均须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发行:
(1)CA 金融 Code § 7274(b)(1) 该公司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总收入至少为七百五十万美元 ($7,500,000),其中 50% 以上来源于用于提供电话及其他通信服务的自有财产,且其总收入的至少 80% 来源于本节所列举的所有或任何公共事业业务。
(2)CA 金融 Code § 7274(b)(2) 其有息债务不超过其有形财产价值的三分之二,该价值须由公司账簿或由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出具的报表显示,该报表可基于公司账簿,并减去报表中显示的任何作为有形财产的折旧、报废或摊销准备金。公司的有形财产应包括子公司的有形财产,如果该公司拥有该子公司不少于 90% 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3)CA 金融 Code § 7274(b)(3) 在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中的四年以及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其可用于支付利息费用的收益(包括 (2) 款所述子公司的收益),在扣除根据收入或利润征收或衡量的州和联邦税前,至少是该公司在相应财政年度总有息债务利息费用的两倍。

Section § 7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息债务”是指公司所有附带利息,并且在债务产生一年后才到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