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其他经授权的债券和证券投资
Section § 7260
本节指的是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或所有权权益。它可能涵盖了这些银行发行的股票相关的规定或影响,但此处未详细说明。
Section § 7261
Section § 726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类型的公共实体(例如防洪和水利保护区)发行的债券可以被考虑用于投资。前提是这些区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应税财产价值。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法规宣布特定债券不符合资格,那么商业银行就不能投资这些债券。
Section § 726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政府实体(例如市或学区)发行债券,前提是它们有权对其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征税。然而,这些债券产生的直接债务和重叠债务总额,根据最新的县级评估,不得超过该财产评估价值的25%。
Section § 7264
本法律规定了投资以色列国、墨西哥合众国、波多黎各自由邦或美国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州等实体发行的某些债券或债务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债券由发行实体的全部信用和信誉担保,并且该实体在过去十年内未曾拖欠债务。对于有限义务债券,有特殊规定,要求有足够的税收征收历史来覆盖偿债。发行此类债务的公共法人团体必须已成立至少10年,人口至少50,000人,并且必须将其债务控制在相对于其应税资产基础的规定限额内。法律定义了“净直接债务”和“净重叠债务”,以确定投资可行性,确保征税能力足以覆盖债务。
Section § 726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类专注于灌溉、垦殖和排水的区域所发行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效:它们符合另一项法律(第7263条)的要求;它们根据特定的水法典规定被认证为合法证券;或者该区域的总债务不超过其可评估土地总价值(不包括改良物)的50%,并且考虑了该区域计划用债券资金购买或建造的任何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7266
本节概述了哪些金融工具被视为有效的投资。它特别提到了根据《联邦农业贷款法》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等各项法案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和信贷银行发行的债券、无担保债券及其他债务。它还包括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学生贷款营销协会、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等联邦实体发行的债务和证券。
Section § 7267
本节指的是由联邦融资银行、美国邮政局以及各种国际开发银行等几个重要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金融债务。这些债务是这些组织用于筹资和发展活动的金融工具的一部分。
Section § 726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市、县或学区可以发行两种类型的金融票据,以提前筹集资金。首先,它允许发行短期票据,这些票据基于预期的未来收入(如税收和其他收益),并在15个月内到期。当资金到账时,这些票据必须优先偿还,且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期收入的85%。
第二种是拨款预期票据,它们与预期的拨款资金相关,必须在36个月内偿还。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拨款机构已承诺的拨款资金的80%。
Section § 7269
本法律解释了美国或波多黎各的州、市或公共机构可以发行的收益证券的标准。这些证券是金融债务,以特定由州控制的财产或项目的收入为担保。要符合投资条件,财产收入必须达到特定的财务门槛,例如在过去五年中平均达到偿债需求的一点一倍以上。如果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该财产每年必须产生至少100万美元的收入。发行人必须维持一定的收入费率或合同付款,以覆盖债务义务,这些义务也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此外,任何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发行人,在过去十年内不得有超过90天的债务支付违约记录。
Section § 7270
Section § 7271
Section § 7272
本节概述了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务的条件。公司的大部分财产必须没有抵押,并承诺与未来的抵押债券享有同等担保。公司规模应足以吸引全州范围的关注,并且在过去五年中,其平均总收入和净收入应达到特定门槛。它规定公司的营运资本必须显著高于其长期债务,并要求总债务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特定百分比。此外,公司的净收入必须是其利息费用的数倍,以确保财务稳定性。
Section § 7273
本节规定了某些类型的铁路债券和设备信托凭证被视为有效投资的标准。铁路债券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稳定性要求,例如在规定期限内,与固定费用相比,有足够的营业收入和收入余额。债券必须由铁路财产的实质性部分的第一抵押担保,或者由符合特定标准的多家铁路公司联合使用的设施担保。
这些债券还必须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有偿付能力的铁路公司相关联。铁路设备信托凭证也必须由财务指标强劲的一级铁路公司发行,用于资助新设备,并对融资的金额和期限有所限制。收入和费用等关键财务术语根据联邦法规有具体定义,但会根据税务计算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