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645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协会的每个代理机构(如第6551条所定义)应在该代理机构保存代表协会完成的每笔业务交易的原始记录。
(b)CA 金融 Code § 6451(b) 如果交易记录保存在协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则无需在该代理机构保存。
这项法律要求协会的代理机构保存代表协会进行的交易的原始记录。但是,如果这些记录保存在协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则无需将其存放在代理机构本身。
这项法律规定,企业或组织在记账时必须诚实、准确地记录其资产。它们不能将资产列在他人名下,也不能使用不能清楚描述资产的误导性名称。
这项法律允许协会使用静电复印、摄影或缩微胶片等技术复制其记录,确保这些副本是永久且准确的。
以这种方式制作的副本被视为原始文件,可以在法院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就像原始记录一样。
此外,从这些复制记录中制作的任何经认证的副本或复制品,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下,都被视为原始记录的官方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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