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满足两个条件之前,你不能向可能成为新协会的股东、成员或发起人的人收取资金。首先,必须提交一份经过核实的组织许可申请,并获得专员的批准。其次,只有在获得许可后,你才能收取资金,并且必须遵守许可的规定。法律将“发起人”定义为同意出资以帮助支付新协会启动费用的人。

Section § 5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申请组建新协会的许可所需步骤。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专员办公室,并应由组建人选出的主席填写并核实。

申请应包括:组建人的姓名和地址列表、拟议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计划的办公室地点、股本和资金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与筹款相关的合同或广告。此外,还必须提供一份组织费用的逐项清单和协会名称的预留证明。

申请人还必须包括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为协会选择的名称必须符合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法规。

组建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专员办公室。该申请应当由组建人主席签署并核实,该主席应由组建人以多数票选出,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CA 金融 Code § 5401(a) 拟议协会组建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在已知范围内,其拟议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每位组建人拟购买的股本和储蓄账户金额以及拟贡献的组织费用资金。
(b)CA 金融 Code § 5401(b) 其办公室的拟议地点。
(c)CA 金融 Code § 5401(c) 拟用于募集股本和储蓄账户认购以及其组织费用资金的任何合同的副本。
(d)CA 金融 Code § 5401(d) 拟用于募集股本和储蓄账户认购以及组织费用资金的任何广告、传单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副本。
(e)CA 金融 Code § 5401(e) 拟发生的组织费用的逐项估算。
(f)CA 金融 Code § 5401(f) 根据第5403条签发的名称预留证明的副本。所选名称应符合第4条(自第5650条起)的要求。
(g)CA 金融 Code § 5401(g) 专员可能通过书面指示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5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办理组建许可证时设定规则,例如将资金托管以及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组建者也可以收回部分启动成本,但仅限于在扣除必要的准备金后的净收入。

(a)CA 金融 Code § 5402(a) 专员可以在组建许可证中施加条件,涉及根据该许可证收取的资金的托管存款、资金的支出方式,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合理、必要或明智的条件,以保护公众、认购人和组建者。
(b)CA 金融 Code § 5402(b) 组建费用的出资可以由协会在为法定准备金作出规定后,以不超过其运营净收入的金额,按比例偿还给组建者。

Section § 5403

Explanation

在申请组织许可之前,你必须向州务卿为你拟议的协会保留一个名称。为此,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说明你将申请许可,并支付所有必要的费用。

一旦签发,该名称保留将持续到你的申请被驳回、批准证书签发,或一年,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需要,你可以申请延长六个月,但你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才能获得。

(a)CA 金融 Code § 5403(a) 在组织者根据第5400条向专员提交组织许可申请之前,应根据第5条(自第5650条起)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拟议协会的名称保留证书申请。
(b)CA 金融 Code § 5403(b) 向州务卿提交的申请应说明根据第5400条将提交申请的事实,州务卿在收到任何所需费用后应签发名称保留证书。
(c)CA 金融 Code § 5403(c) 尽管有《公司法》第201条 (c) 款的规定,名称保留证书中包含的名称应为申请人保留,直至 (1) 专员驳回了权力证书的申请,或 (2) 如果公司章程批准证书已签发,只要其持续有效,或 (3) 自名称保留证书签发之日起最长一年,以上三者中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d)CA 金融 Code § 5403(d) 州务卿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并经专员批准,将名称的保留期延长额外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