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0

Explanation

本条文主要说明,本法律章节中使用的词语和短语的含义已在本条文中解释,除非具体语境需要不同的解读。

本分部中使用的词语和短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5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法律提及来自货币监理署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法规或特许状时,也应理解为包括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或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颁发的类似法规或特许状。如果这些法规或特许状已根据1989年的一项联邦法律,即《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得以维持和执行,则此规定适用。

为本分部之目的:
(a)CA 金融 Code § 5100.2(a) 任何提及联邦货币监理署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规之处,亦应视为包括并指代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或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所采纳的法规,但以这些法规已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执行法案(公法101-73)分别由货币监理署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继续有效并可强制执行为限。
(b)CA 金融 Code § 5100.2(b) 任何提及货币监理署颁发的特许状之处,亦应视为包括并指代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颁发的特许状。

Section § 510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储蓄协会的“关联人”。这包括协会的关键人物,如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或与他们同住的直系亲属,或在相关公司中担任类似职务的人员。它还涵盖了这些个人担任重要职务或拥有所有权的企业,特别是当他们单独拥有公司大部分股权(10%或以上),或与家人及其他关联方共同拥有25%或以上股权时。最后,这些个人或其配偶拥有重大权益或信托职责的信托或遗产也属于此定义范围。

“储蓄协会的关联人”指以下人员:
(a)CA 金融 Code § 5100.5(a) 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
(b)CA 金融 Code § 5100.5(b) 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控制人的配偶。
(c)CA 金融 Code § 5100.5(c) 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且与该人员同住,或为储蓄协会任何子公司或储蓄协会任何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d)CA 金融 Code § 5100.5(d) 除储蓄协会或储蓄协会通过其运营的公司或组织之外的任何公司或组织,且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
(1)CA 金融 Code § 5100.5(d)(1) 担任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
(2)CA 金融 Code § 5100.5(d)(2) 为普通合伙人。
(3)CA 金融 Code § 5100.5(d)(3) 为有限合伙人,其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配偶以及同为储蓄协会关联人的直系亲属共同拥有合伙企业10%或以上的权益(根据其出资价值计算),或其直接或间接与其他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及其配偶和同为储蓄协会关联人的直系亲属共同拥有合伙企业25%或以上的权益。
(4)CA 金融 Code § 5100.5(d)(4) 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配偶以及同为储蓄协会关联人的直系亲属共同拥有或控制任何一类股权证券10%或以上,或与储蓄协会的其他董事、高级职员和控制人及其配偶和同为储蓄协会关联人的直系亲属共同拥有或控制任何一类股权证券25%或以上。
(e)CA 金融 Code § 5100.5(e) 储蓄协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人或该人员的配偶拥有实质性受益权益的任何信托或其他遗产,或该人员或其配偶担任受托人或类似信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遗产。

Section § 5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储蓄协会的“关联公司”是什么。实质上,如果一个商业实体符合以下任一标准,它就是储蓄协会的关联公司:(a) 储蓄协会拥有或控制该实体的大部分投票股份,或对其领导人的选举有影响力;(b) 储蓄协会的股东通过持股或其他方式控制该实体;或 (c) 该实体的大多数管理人员也在储蓄协会担任领导职务。

储蓄协会的“关联公司”,除非另有定义,包括符合以下分项 (a)、(b) 或 (c) 标准的任何公司、商业信托、非法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组织:
(a)CA 金融 Code § 5100.6(a) 该储蓄协会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多数表决权股份,或控制其上次选举中为选举其董事、受托人或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人员而投票的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以任何方式控制其多数董事、受托人或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人员的选举。
(b)CA 金融 Code § 5100.6(b) 其控制权由储蓄协会的股东直接或间接通过股权或其他任何方式持有,这些股东拥有或控制该储蓄协会的多数股份,或控制该储蓄协会上次选举中为选举其董事而投票的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由为任何储蓄协会股东利益服务的受托人持有。
(c)CA 金融 Code § 5100.6(c) 其多数董事、受托人或行使类似职能的其他人员是任何一家储蓄协会的董事。

Section § 5100.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储蓄协会的“控股人”是什么。简单来说,控股人是指任何拥有、控制或可以投票该协会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或能够影响大多数董事选举的个人或实体。但是,储蓄协会的董事不会仅仅因为他们在年度代理权征集期间投票或与其他董事协同行动,或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整个董事会的指示行事,就被视为控股人。

储蓄协会的“控股人”是指任何个人或实体,其 (a) 直接或间接,或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个人或实体协同行动,拥有、控制、或持有有表决权的,或持有代表该协会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或权利的,或 (b) 以任何方式控制该协会多数董事的选举或任命。然而,储蓄协会的董事不应仅因其投票,或与其他董事协同投票,而持有以下代理权而被视为该协会的控股人:(a) 在年度代理权征集活动中获得的,或 (b) 从储蓄账户持有人和借款人处获得的,如果这些代理权是按照该协会全体董事会多数票的指示进行投票的,或按照这些董事的一个委员会的指示进行投票的,如果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由全体董事会的多数票控制,并且其权限可由该多数票撤销。

Section § 51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出于法律目的,谁被视为某人的“直系亲属”。它包括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孙子女。它还涵盖该人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该人的子女、兄弟或姐妹的配偶。

Section § 5100.9

Explanation

“机构关联方”是指与储蓄协会相关的关键人物或个人,包括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控股股东或代理人。它还包括任何申请成为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的人,以及股东和合资伙伴等其他参与者,以及参与重大决策的独立承包商,如律师、评估师或会计师。这些承包商必须避免非法行为、违反信托义务或可能对储蓄协会造成财务损害的不安全做法。

“机构关联方”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金融 Code § 5100.9(a) 储蓄协会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控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b)CA 金融 Code § 5100.9(b) 任何已根据第5801条向专员提交或被要求提交成为储蓄贷款控股公司申请的人。
(c)CA 金融 Code § 5100.9(c) 任何股东、顾问、合资伙伴,以及经专员(通过法规或逐案)确定的参与储蓄协会事务管理的其他任何人。
(d)CA 金融 Code § 5100.9(d) 任何独立承包商(包括任何律师、评估师或会计师),其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参与以下任何行为,且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储蓄协会超过最低限度的财务损失,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CA 金融 Code § 5100.9(d)(1) 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2)CA 金融 Code § 5100.9(d)(2) 任何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3)CA 金融 Code § 5100.9(d)(3) 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健的做法。

Section § 5101

Explanation
对于互助协会来说,“经成员批准”意味着需要经正式召开的会议上投出的多数票,或经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中的多数人书面同意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5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协会”和“联邦协会”这两个术语,它们与加州的储蓄和贷款实体相关。“协会”指的是受州法律管辖的互助或股份制储蓄协会或银行,不包括受联邦管辖的实体。“联邦协会”是由联邦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根据特定的美国法规特许设立的储蓄或贷款机构。

Section § 5103

Explanation

“经营许可证”指两种情况:(a) 专员根据现行法律颁发给协会,允许其开展业务的证书;以及 (b) 根据旧法律颁发,在新法律生效时仍然有效的现有年度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指:
(a)CA 金融 Code § 5103(a) 协会从事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由专员根据本分部签发。
(b)CA 金融 Code § 5103(b) 根据先前法律向协会签发的、在本分部生效之日有效的未取消的年度许可证。

Section § 5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商业票据”定义为源于当前商业活动的金融工具,例如本票、汇票或商业汇票。这些票据在发行时的到期期限必须为九个月或更短,不计算任何额外的宽限日。续期票据也必须遵守此时间限制。

“商业票据”指任何源于当前交易或其收益已用于或将用于当前交易的本票、汇票或商业汇票,且在发行时到期日不超过九个月(不包括宽限期),或任何续期票据的到期日也同样受此限制。

Section § 51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局长”一词,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局长”指的是金融保护和创新局局长。

Section § 5105

Explanation

本节宽泛地定义了“社区”,指人们共同生活或工作、共享共同利益的中心区域。它不必是一个正式的城市或城镇,也没有固定的边界。社区可以是任何群体,例如城市或村庄,无论其是否获得官方认可。拥有不同政府的较大区域可以包含多个社区。

“社区”指一个集中的区域或地点,其中一群居民聚集在一起,拥有共同的居住、社会或商业利益。该术语不一定指市政公司或其他政治分区。社区不必受限于界线和边界。一个城市、村庄、城镇或其他政府单位,无论是已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都可以构成一个社区,但一个由一种或多种政府形式管辖的、人口稠密的大区域可能由多个社区组成。

Section § 5105.5

Explanation

消费贷款是指因个人、家庭或家居原因而申请的贷款。它可以是开放式或封闭式信贷的形式。但是,它不包括与信用卡或真正的透支保护贷款相关的贷款。

“消费贷款”指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用途的贷款,以及与此合理相关的贷款,并且可以作为开放式或封闭式消费信贷提供,但不包括与信用卡相关的信贷或善意透支贷款。

Section § 5105.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公司债务证券”。它指的是任何形式的债券、票据或公司债,这些都表明一家公司负有债务。要符合条件,它必须是可流通的,这意味着它能够以接近其实际价值的价格相当快地出售。重要的是,它不应主要具有投机性,这意味着它预期具有稳定和可预测的价值,而不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

“公司债务证券”指一种可流通的债务,以债券、票据或公司债,或票据和公司债兼有的形式,证明任何公司的负债,通常被视为债务证券,且本质上不主要具有投机性。如果一项证券能够以合理的速度以与其公允价值合理对应的价格出售,则该证券是可流通的。

Section § 5106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明确定义为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部门”指金融保护和创新部。

Section § 510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所谓的“金融机构”包括储蓄机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

Section § 5108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资不抵债状况”是指一家公司的总资产价值低于其总债务的财务状况。这包括公司欠其储蓄账户持有人的款项,以及欠其他债权人的款项。实质上,公司没有足够的价值来弥补其负债。

Section § 5109

Explanation
“互助协会”是一种组织,其成立文件不允许其发行股本,这意味着它不像典型的公司那样出售股份。

Section § 5110

Explanation
本节将“成员”定义为在互助协会拥有储蓄账户的人。如果账户有多个所有者,例如联名账户或生者继承账户的情况,所有这些所有者共同算作一个单一成员。

Section § 5111

Explanation
“互助资本凭证”是一种文件,表明对互助协会的投资,并根据本法律分部的具体规定发行。

Section § 5112

Explanation

本节将“净资产证明”定义为一种由金融协会根据特定联邦法规签发的证明。这些法规在《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3i条中有所规定,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管理。

“净资产证明”指由协会依照经修订的《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3i条 (12 U.S.C., Sec. 1823i) 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据此颁布的法规签发的证明。

Section § 5113

Explanation

本节对“人”一词的定义非常广泛。它不仅涵盖个人,还包括各种类型的商业和组织实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协会,无论它们是否注册成立。

“人”指任何个人、国内或国外公司、实体、表决信托、商业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辛迪加、有组织的团体,或类似的组织、团体或实体,无论是否注册成立。

Section § 5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主要住宅物业”的含义。它包括主要用于居住的建筑物,例如多单元住宅。它还涵盖了用于安置学校或医院等机构的学生或工作人员的建筑物。此外,它也适用于部分用作一个家庭的住宅、部分用作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只要其住宅用途是重要且长期的。

“主要住宅物业”指其上已建有或将根据房地产贷款建有以下任何一种不动产:
(a)CA 金融 Code § 5114(a) 主要设计或用于住宅而非非住宅用途,并包含一个以上居住单元的建筑物。
(b)CA 金融 Code § 5114(b) 主要设计或用于住宅而非非住宅用途,供教育、医疗或福利机构或设施的学生、住户、受照护人员,或其雇员或工作人员使用的建筑物。
(c)CA 金融 Code § 5114(c) 部分用于不超过一个家庭的住宅用途,部分用于商业用途的建筑物,但该建筑物或这些建筑物的住宅用途必须是实质性且永久性的,而非仅仅是临时性的。

Section § 51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住宅房地产”定义为任何已开发的、用作或计划用作住宅且拥有不超过四个居住单元的物业。

“住宅房地产”指任何已改良的、用作或拟用作住宅且包含不超过四个居住单元的不动产。

Section § 5115

Explanation

“房地产贷款”是指以房产作为担保的贷款,并且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房产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被认定为房地产,并且贷款人可以像抵押贷款一样行使其权利。该房产必须能够单独进行估价,且贷款主要依赖该房产作为主要担保。此外,如果房产是租赁的或持有固定年限的权益,那么租赁期或权益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后至少持续五年,或可延长五年。

“房地产贷款”是指以房地产留置权担保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如果:
(a)CA 金融 Code § 5115(a) 担保财产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定义的房地产。
(b)CA 金融 Code § 5115(b) 协会的担保权益可以作为房地产抵押、信托契据或其等同物予以执行。
(c)CA 金融 Code § 5115(c) 担保财产能够进行单独评估。
(d)CA 金融 Code § 5115(d) 协会主要依赖该房地产作为贷款的主要担保。
(e)CA 金融 Code § 5115(e) 对于作为租赁权或其他有期限权益的担保财产,该权益的期限在贷款到期后至少延长五年,或可由协会选择延长或续期五年。

Section § 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特定的金融监管目的定义了“储蓄账户”。基本上,它是协会储蓄中属于账户持有人的那部分。“储蓄账户”一词还涵盖了其他类型的账户,例如联邦协会的股份、活期账户和存款,尤其是在法律的某些监管条款中。

Section § 511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储蓄银行”是什么,特指根据本法律特定分部组建的银行。

“储蓄银行”指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储蓄银行。

Section § 5117.5

Explanation

本节将“储蓄机构”定义为法律中另一部分,即第5102条中规定的任何金融机构。简单来说,如果你想知道什么符合储蓄机构的条件,你需要查阅第5102条以获取详细信息。

“储蓄机构”指第5102条所定义的金融机构。

Section § 5118

Explanation
“储蓄负债”指的是储户储蓄账户里的总余额。这个总额包括所有已计入账户的利息,但要减去通过赎回或提款取出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511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服务公司”指的是一家公司,其至少 80% 的有表决权股份由一个或多个协会或联邦协会拥有。这不包括某些独资子公司。“表决权”的定义参照《公司法》的另一条款。

“服务公司”是指一家公司,但第 7300 条所指的独资子公司或根据 12 C.F.R. 563.132 的要求作为金融子公司经营的独资子公司除外,该公司至少 80% 具有表决权的股票由一个或多个协会或联邦协会拥有。在本条中,“表决权”应具有与《公司法》第 194.5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1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定净值”或“净值”在财务上的含义。它包括各种财务组成部分的总和,例如股本、资本凭证、缴入盈余和留存收益。此外,它还包括经专员批准的互助协会的质押储蓄账户,以及普通准备金和专员确定的其他金额。

“法定净值”或“净值”指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金融 Code § 5120(a) 已发行和流通的股本。
(b)CA 金融 Code § 5120(b) 已发行和流通的资本凭证。
(c)CA 金融 Code § 5120(c) 缴入盈余。
(d)CA 金融 Code § 5120(d) 留存收益。
(e)CA 金融 Code § 5120(e) 经专员批准的互助协会的质押储蓄账户。
(f)CA 金融 Code § 5120(f) 普通准备金和专员规定的其他金额。

Section § 5121

Explanation
“股份协会”是一种根据其公司注册文件被允许发行股票的组织。

Section § 5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股东”是指在根据本分部特定规定组建并发行股本的公司中,拥有一股或多股股票的人。

Section § 5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储蓄机构”,列举了属于此类别的各种金融组织,例如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和贷款协会。它包括联邦和州两级的实体。

Section § 5124

Explanation

“支取价值”一词指的是根据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记录,储蓄账户中在扣除任何授权扣款后可用的资金。

“支取价值”指根据协会记录所示,存入储蓄账户的金额减去合法扣除额后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