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获得组织许可后60天内,任何希望成立新的股本或互助协会的人,必须向专员提交三份授权证书申请书和拟议的公司章程。该申请书必须包含拟议的章程,涵盖会议和通知、董事提名、董事会会议、董事职责、高级职员职责、文书签署、储蓄账户证明、公司印章、会计年度详情、修订以及灾害准备等主题。

此外,申请人必须支付任何适用的申请费,并提交专员做出决定所需的所有必要文件、附件和其他数据,具体要求见第5502节。

在根据第1条(自第5400节起)签发组织许可后60天内,任何人均可通过向专员提交三份授权证书申请书和拟议的公司章程,申请组建股本或互助协会的授权。申请书还应附有三份拟议的章程,其中应规定以下事项:
(a)CA 金融 Code § 5500(a) 成员或股东的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以及会议通知。
(b)CA 金融 Code § 5500(b) 董事提名程序。
(c)CA 金融 Code § 5500(c) 董事会会议。
(d)CA 金融 Code § 5500(d) 董事的辞职和罢免。
(e)CA 金融 Code § 5500(e) 董事的薪酬。
(f)CA 金融 Code § 5500(f) 高级职员。
(g)CA 金融 Code § 5500(g) 文书的签署。
(h)CA 金融 Code § 5500(h) 储蓄账户证明。
(i)CA 金融 Code § 5500(i) 公司印章。
(j)CA 金融 Code § 5500(j) 会计年度。
(k)CA 金融 Code § 5500(k) 修订。
(l)CA 金融 Code § 5500(l) 灾害准备。
(m)CA 金融 Code § 5500(m) 其他事项(如有)。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提交根据第9001节规定的任何适用申请费,以及专员可能通过书面指示要求的任何声明、附件、图表和其他数据,其形式应足够详细和全面,以便专员能够根据第5502节中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作出决定。

Section § 5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为协会申请许可证书后的程序。专员收到申请后,必须通知相关协会,提供申请人姓名和拟议办公地点等详细信息。如果专员决定需要举行听证会,他们会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必须在通知发出后的10到60天内举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亲自或通过代表参加听证会,说明不应颁发证书的理由。

在收到颁发许可证书的申请后,专员应书面通知每个协会已提交颁发证书的申请。通知应说明拟议协会的名称、申请人拟设立协会总部的地点,以及如果专员决定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应在通知寄出后10天或更长时间举行,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通知寄出后60天。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律师出席听证会,并口头或书面说明任何相关理由,证明不应颁发证书。

Section § 550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198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储蓄协会的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协会必须声明其宗旨包括从事储蓄协会业务、促进储蓄以及鼓励住房建设和产业发展。它们还应说明如何为账户持有人或成员管理储蓄和贷款,以及股份制或互助协会中资本发行和管理的规则。具体细节取决于协会是股份制还是互助组织,其中互助协会允许成员根据其储蓄额进行投票。这些章程必须符合更广泛的《储蓄协会法》,但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于198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每个国内协会的公司章程,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其旨在实现以下各项目的:
(a)CA 金融 Code § 5501.5(a) 主要从事储蓄协会的特定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未被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储蓄协会从事的合法活动。
(b)CA 金融 Code § 5501.5(b) 鼓励勤劳、节俭、住房建设和储蓄积累。该声明应补充“在其成员中”或“在其储蓄账户持有人中”,并且可以补充“以及在其他人中”。
(c)CA 金融 Code § 5501.5(c) 贷出所积累的资金,连同其利息和收益。该声明应补充“向其成员”或“向其储蓄账户持有人”,并且该声明可以补充“以及向其他人”。
(d)CA 金融 Code § 5501.5(d) 根据本分部规定以及任何修订或补充本分部的法案,向每个储蓄账户持有人偿还储蓄和利息,只要储蓄账户持有人希望提取该款项,或当协会希望偿还该款项时。
(e)CA 金融 Code § 5501.5(e) 对于股份制协会,旨在发行股本和储蓄账户。
(f)CA 金融 Code § 5501.5(f) 对于互助协会,旨在通过发行储蓄账户积累资本,并授予储蓄账户持有人成为协会成员的权利,有权就每个储蓄账户每一百美元($100)的提取价值享有一票表决权,可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以处理协会事务。
(g)CA 金融 Code § 5501.5(g) 旨在实现《储蓄协会法》中规定的任何及所有目的,并享有该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权力、特权和豁免。
上述规定代替《公司法》第202条(b)款第(1)项,并可由专员批准的此类规定予以补充或修改。

Section § 5502

Explanation

在批准新协会的授权证书申请之前,专员必须根据所提供的信息、任何听证会证据和官方记录,确认所有法律要求均已满足。

专员会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值得信赖、负责任、财务状况稳定,并能良好地管理协会。该协会必须有真实的公共需求,并且其商业计划应显示出盈利运营的可能性。

专员不得批准任何授权证书申请,除非根据申请随附的数据、听证会(如果举行)上提出的证据以及官方记录,发现本分部的先决条件已得到遵守,并且:
(a)CA 金融 Code § 5502(a) 申请中提及人员的品格、责任、财务资源和总体适格性足以使人相信,拟议协会的业务将根据本分部的意图和宗旨诚实高效地运营,并且拟议协会将拥有合格的全职管理人员。
(b)CA 金融 Code § 5502(b) 拟议协会及其业务计划存在公共需求,且拟议协会的预期业务量表明其将盈利运营。

Section § 5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从专员处获得授权证书批准的流程。如果您提交了此证书的申请,专员将在合理时间内决定批准或拒绝。如果获得批准,专员将签发证书和一份详细说明必须满足的条件的通知。一旦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授权证书就会被授予。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您可以要求书面说明拒绝理由,但该决定是最终的。您还需要停止使用保留名称,并通知州务卿解除该名称的保留。

(a)CA 金融 Code § 5503(a) 专员应在提交申请书后的合理时间内,或在举行听证会后的合理时间内(如果举行),批准或拒绝授权证书的申请。
(b)CA 金融 Code § 5503(b) 如果获得批准,专员应签发该协会公司章程的批准证书,并应签发授权证书申请的有条件批准通知。在满足通知中的所有条件后,专员应签署并向该协会签发授权证书。
(c)CA 金融 Code § 5503(c) 如果被拒绝,经任何申请人书面请求,专员应提供拒绝的法定理由。申请的拒绝是最终决定,且申请人无权获得任何进一步的行政补救。申请人应停止使用保留名称,并向专员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州务卿解除名称保留。

Section § 5504

Explanation

当一个新的协会成立时,专员会给他们一份公司章程的批准证书,这份证书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一旦完成备案,该协会就正式存在了。但是,在他们从专员那里获得经营许可证书之前,他们只能进行组织筹备工作,不能开始与公众开展业务。

当向拟议协会颁发公司章程批准证书后,专员应将批准证书的原始签署副本附在章程的原始签署副本上,并将其交付给拟议协会,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公司存续期应自章程向州务卿备案之日起开始。在专员向协会颁发经营许可证书之前,协会的活动应仅限于完成其组织活动,且协会不得开设办事处与公众进行业务往来。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在向加州州务卿提交新协会的公司章程之前,你需要获得专员签发的章程批准证书。没有这份证书,备案就无法完成。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新协会正式成立后,董事有30天时间举行首次会议,在会上他们选举高级职员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步骤来设立协会。如果需要,专员可以允许更多时间来举行这次会议。

在协会法人资格开始存在后的30天内,协会董事应举行一次组织会议,并应根据本分部和章程的规定选举高级职员。在组织会议上,董事应采取与协会组织相关的任何其他适当行动。专员可以通过命令延长举行组织会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