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现有法律另有授权,任何个人,除非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在本州合法授权经营业务并实际从事储蓄协会业务,不得:
(a)CA 金融 Code § 5652(a) 以包含以下术语的任何名称或称号经营业务:
(1)CA 金融 Code § 5652(a)(1) “储蓄协会。”
(2)CA 金融 Code § 5652(a)(2) “储蓄银行。”
(3)CA 金融 Code § 5652(a)(3) “储蓄贷款协会。”
(4)CA 金融 Code § 5652(a)(4) “建房贷款协会。”
(5)CA 金融 Code § 5652(a)(5) “建房协会。”
(6)CA 金融 Code § 5652(a)(6) 任何组合,使用“建房”或“贷款”中的一个或两个词,并结合“储蓄”、“存款”或类似含义的词语中的一个或多个。
(7)CA 金融 Code § 5652(a)(7) 任何组合,使用“储蓄”、“存款”或类似含义的词语中的一个或多个,并结合“协会”、“银行”、“机构”、“社团”、“公司”、“基金”、“法人团体”或类似含义的词语中的一个或多个。
尽管有本分部的规定,但对于受第1分部(自第99条起)或第7分部(自第18000条起)规定管辖,或受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联邦住房金融委员会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颁布的程序和法规管辖的任何个人,其在名称或称号中使用“储蓄银行”一词不被禁止。本分部中提及“储蓄银行”一词,不旨在适用于除根据本分部授权在本州经营业务的个人以外的任何个人。
(b)CA 金融 Code § 5652(b) 使用任何名称或标志,或散发或使用任何信头、账单头、传单或任何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广告或声明,表明或合理暗示该业务是协会所从事或办理的业务性质或种类,或可能导致任何人相信该业务是协会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