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00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专员调查和检查在本地区运营的外国信用合作社及其附属机构的经营活动、账簿、账目和记录。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必须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这些信用合作社的办事处并查阅其记录。

(a)CA 金融 Code § 16700(a) 专员可随时调查某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事务,并检查其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
(b)CA 金融 Code § 16700(b) 专员及专员指定的任何人应可自由进入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办事处,并查阅其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

Section § 16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其办公室检查外国信用合作社(即来自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只要这些外国信用合作社在加州设有办事处,专员也可以检查它们在加州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办事处。

Section § 16702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外国信用合作社(即来自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审计和检查报告后的10天内,将这些报告的副本发送给加州专员。如果信用合作社对这些报告作出回应,它们也必须在10天内将回应发送给专员。

专员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提交时间。

(a)CA 金融 Code § 16702(a) 每一家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应当在收到任何由其获得的审计报告和任何为其准备的检查报告后10天内,或在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向专员提交这些报告的副本。
(b)CA 金融 Code § 16702(b) 每一家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应当在作出针对(a)款所提及的审计或检查报告的任何回应后10天内,或在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向专员提交该回应的副本。

Section § 16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外国信用合作社(即设在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必须在专员要求时向其提交报告。这些报告需要采用专员决定的特定格式,包含某些信息,并须在专员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Section § 1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有办事处的外国信用合作社,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在专员批准的其他地方,都必须按照特定指导方针维护其业务记录。这些办事处必须按照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规定的要求,保存其账簿、账目和其他重要的业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