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16700(a) 专员可随时调查某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事务,并检查其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
(b)CA 金融 Code § 16700(b) 专员及专员指定的任何人应可自由进入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办事处,并查阅其账簿、账目及其他记录。
本法允许专员调查和检查在本地区运营的外国信用合作社及其附属机构的经营活动、账簿、账目和记录。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必须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这些信用合作社的办事处并查阅其记录。
本节要求外国信用合作社(即来自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审计和检查报告后的10天内,将这些报告的副本发送给加州专员。如果信用合作社对这些报告作出回应,它们也必须在10天内将回应发送给专员。
专员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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