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外国信用合作社只能在加州获许可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但是,它们可以从事某些活动,例如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和招揽投资,只要它们不直接在本州收取资金。它们还可以通过代理人接受贷款申请,但贷款的决定和资金发放必须在加州以外进行。此外,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子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这并不意味着该信用合作社本身被视为在该州开展业务。

(a)CA 金融 Code § 16550(a)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不得在本州从事业务,除非在其获准设立且本章允许其从事所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处。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0(b)
(a)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0(b)(a)款不应被视为禁止以下任何事项:
(1)CA 金融 Code § 16550(b)(1)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从事《公司法》第191条(d)款所述的活动。
(2)CA 金融 Code § 16550(b)(2) 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通过邮件、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互联网或类似媒体在本州进行的股份或存款的广告宣传或招揽,但前提是股份或存款未在本州接受或收取。
(3)CA 金融 Code § 16550(b)(3) 通过本州代理人接受贷款申请,但前提是贷款申请的批准或拒绝以及贷款的资金发放均发生在本州之外。
(c)CA 金融 Code § 16550(c) 就(a)款而言,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不应仅仅因为其一家多数股权子公司在本州从事业务而被视为在本州从事业务。

Section § 1655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来自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想在加州开设分行或代理机构,它必须首先满足在本州内开展业务的某些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法律中另一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设定的。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法》的不同章节。

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除非其有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一部第21章(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否则不得获准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但《公司法》第891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6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其他国家的境外信用合作社,必须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和许可,才能在该地区开设或维持分支机构或代理处。批准取决于多项标准,例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管理质量以及对公众和其成员的预期利益。具体来说,信用合作社必须拥有良好的领导层,财务稳定,安全运营,并满足其成员的需求,同时确保其成员中不超过一半是当地居民。如果这些条件不符合,申请将被拒绝。一旦获得批准并完成所有必要步骤,就会颁发许可。

(a)CA 金融 Code § 16552(a) 任何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除非专员已首先批准其设立并颁发许可授权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维持该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否则不得设立或维持分支机构或代理处。
(b)CA 金融 Code § 16552(b) 如果专员发现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16552(b)(1)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该机构的拟议管理层均品格良好且财务状况稳健。
(2)CA 金融 Code § 16552(b)(2)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务历史和状况令人满意。
(3)CA 金融 Code § 16552(b)(3)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层和该机构的拟议管理层是充分的。
(4)CA 金融 Code § 16552(b)(4) 有理由相信,如果获得许可维持该机构,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将以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该机构,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5)CA 金融 Code § 16552(b)(5)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设立和维持该机构的计划合理地预示着成功运营。
(6)CA 金融 Code § 16552(b)(6)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设立和维持该机构将促进公众便利和利益,并且对于满足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成员的需求是必要或便利的。
(7)CA 金融 Code § 16552(b)(7) 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成员中,不超过50%是或将是本州的居民。
如果专员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专员应拒绝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6552(c) 每当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申请获得批准,并且颁发许可授权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维持该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时,专员应颁发该许可。

Section § 16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外国信用合作社获得批准在加州开设分行或代理机构,但未在一年内实际开设,则该批准将自动失效。不过,该信用合作社可以在一年期限届满前,通过获得专员的延期来申请更多时间。

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的申请的批准,如果申请人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未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设立并维持该办事处,则该批准将依法自动撤销,除非在该一年期限届满之前,专员延长了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的时间。

Section § 1655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外国信用社(来自其他国家)想要迁移其在加州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它必须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新址与旧址距离较近,专员会批准该迁移,前提是迁址是安全稳健的,并且不会对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新址与旧址距离较远,专员只有在迁址计划看起来有前景、不会损害旧址主要服务区域的公众便利、并且有利于新址区域的公众便利和利益时才会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信用社将获得新许可证,并必须交回授权其在旧址设立机构的旧许可证。

(a)CA 金融 Code § 16554(a) 任何获准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未经专员首先批准该迁址并颁发授权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在新址设立该机构的许可证,不得迁址。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4(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4(b)(1) 如果该机构的新址与旧址在同一区域,专员应批准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迁址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申请,如果专员认定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16554(b)(1)(A)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迁址不会不安全或不稳健。
(B)CA 金融 Code § 16554(b)(1)(B) 该机构的迁址不会对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迁址对于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的安全和稳健是必要的。
(2)CA 金融 Code § 16554(b)(2) 如果该机构的新址与旧址不在同一区域,专员应批准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迁址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申请,如果专员认定以下所有条件:
(A)CA 金融 Code § 16554(b)(2)(A)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迁址并在新址设立机构的计划具有合理成功的希望。
(B)CA 金融 Code § 16554(b)(2)(B) 该机构从旧址迁出不会对旧址主要服务区域的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迁址对于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的安全和稳健是必要的。
(C)CA 金融 Code § 16554(b)(2)(C) 该机构迁至新址将促进公众便利和利益。
如果专员认定不符合上述条件,专员应驳回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6554(c) 每当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迁址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申请获得批准,并且授权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在新址设立机构的许可证颁发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时,专员应颁发该许可证。
(d)CA 金融 Code § 16554(d) 外国(其他国家)信用社在获准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并迁址后,应立即向专员交回授权其在旧址设立机构的许可证。

Section § 1655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外国信用合作社在关闭其分行或代理机构之前,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如果关闭符合某些特定规定,则无需此批准。如果关闭是安全的,并且不会对公众便利造成损害,专员将批准该关闭。如果关闭不安全或不便,申请将被驳回。一旦获得批准且所有条件均已满足,该信用合作社即可关闭机构,并应将其许可证交还给专员。

(a)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5(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5(a)(1) 任何获准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未经专员事先批准,不得关闭该机构。
(2)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5(a)(2)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555(a)(2)(1)款不应被视为禁止获准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依照第8条(自第16800节起)关闭机构。
(b)CA 金融 Code § 16555(b) 如果专员就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关闭分行或代理机构的批准申请发现以下情况,专员应批准该申请:
(1)CA 金融 Code § 16555(b)(1) 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关闭该机构不会不安全或不稳健。
(2)CA 金融 Code § 16555(b)(2) 关闭该机构不会对公众便利和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关闭该机构是为维护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安全和稳健所必需的。
如果专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专员应驳回该申请。
(c)CA 金融 Code § 16555(c) 凡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关闭分行或代理机构的批准申请已获批准,且关闭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即可关闭该机构,并应在此后立即向专员交回授权其设立该机构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