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一般规定
Section § 5650
本节解释了当某人设立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时会发生什么。它阐明,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他们仍然对其财产拥有完全控制权,并且可以像往常一样出售或赠与该财产。该契据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不赋予受益人任何权利,且该财产不受受益人债权人的控制。重要的是,该契据直到设立人去世后才实际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
Section § 56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TOD)契据在某人去世时如何用于转让财产。该契据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转给其指定的受益人,但前提是受益人必须比所有者活得更久。如果有多名受益人,他们通常会均等分享,除非其中一人未能存活或放弃权益,此时其份额将转给其他受益人。财产仍受所有者去世时或之后不久记录的任何法律限制或义务的约束,例如留置权或租赁。对于股份合作社,适用特殊规则,其文件或未记录协议中的限制条件仍然会影响转让。如果合作社有权回购财产,他们可以行使该权利,受益人将获得公平市场价值减去债务后的金额。重要的是,财产转手时不附带任何所有权担保。
Section § 5654
如果某人使用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在其去世后转让其财产,这不被视为在其生前转让财产,特别是对于医疗保健资格的确定。但是,如果财产以这种方式转让,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索赔。
Section § 5656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财产税和转让税如何适用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当此类契据被设立、备案或撤销时,不被视为所有权变更,因此当时无需额外缴纳税款或提交报告。然而,当财产在原所有者去世后实际易手时,出于税收目的,这被视为所有权变更。
Section § 565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修改一份用于慈善捐赠的可撤销死亡时转移契据。如果慈善机构不接受捐赠,或者在捐赠人去世前,该慈善机构因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而不再存在,法院就可以这样做。法院可以根据遗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行这些修改,也可以主动决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