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某人设立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时会发生什么。它阐明,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他们仍然对其财产拥有完全控制权,并且可以像往常一样出售或赠与该财产。该契据在设立人有生之年不赋予受益人任何权利,且该财产不受受益人债权人的控制。重要的是,该契据直到设立人去世后才实际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

在转让人有生之年,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的签署和备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0(a) 不影响转让人的所有权,且转让人或转让人的代理人或其他受托人可以转让、让与、订立合同、设定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且该财产仍受转让人债权人追索,如同未签署或备案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一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0(b) 不为受益人创设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权利,且该财产不受受益人债权人追索。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0(c) 不转移或转让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Section § 5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TOD)契据在某人去世时如何用于转让财产。该契据将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转给其指定的受益人,但前提是受益人必须比所有者活得更久。如果有多名受益人,他们通常会均等分享,除非其中一人未能存活或放弃权益,此时其份额将转给其他受益人。财产仍受所有者去世时或之后不久记录的任何法律限制或义务的约束,例如留置权或租赁。对于股份合作社,适用特殊规则,其文件或未记录协议中的限制条件仍然会影响转让。如果合作社有权回购财产,他们可以行使该权利,受益人将获得公平市场价值减去债务后的金额。重要的是,财产转手时不附带任何所有权担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a)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在转让人死亡时,根据以下规则转让转让人在财产中的所有权益: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a)(1) 在不影响受益人放弃转让的权利的情况下,财产权益根据契据转让给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a)(2) 受益人的权益以受益人存活长于转让人为条件。尽管有第21110条的规定,未能存活长于转让人的受益人的权益失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a)(3)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有多名受益人,他们以共有租客(tenants in common)的形式,按均等份额取得财产。
(4)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a)(4) 如果有多名受益人,因任何原因失效或未能实现的受益人份额将以均等份额转让给其他受益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b) 财产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但须受限于转让人死亡时已记录在案的或在第5682条 (c) 款所要求的宣誓书记录后不迟于120天内记录的任何对转让人权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产权负担、地役权、租赁或其他影响转让人权益的文书,无论是在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记录之前或之后记录。该文书项下的权利持有人可以对财产强制执行这些权利,尽管该财产已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对转让财产使用施加的可执行限制不影响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财产的所有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股份合作社中的权益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但须受限于股份合作社管理文件或股份合作社与转让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中明示的任何对转让人权益的限制,无论这些文书是否已记录。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d) 如果股份合作社在转让人死亡时行使购买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的财产的选择权,结果如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d)(1) 财产转让给股份合作社而非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d)(2) 购买价格支付给受益人。除非法律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文件另有规定,购买价格为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所有者死亡时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金额,并减去死者欠股份合作社的任何金额。
(e)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2(e)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财产时不附带任何所有权契约或担保。

Section § 565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使用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在其去世后转让其财产,这不被视为在其生前转让财产,特别是对于医疗保健资格的确定。但是,如果财产以这种方式转让,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4(a) 为了确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医疗保健资格,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的签署和备案不属于财产的生前转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4(b) 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的财产,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须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出的索赔约束。

Section § 5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财产税和转让税如何适用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当此类契据被设立、备案或撤销时,不被视为所有权变更,因此当时无需额外缴纳税款或提交报告。然而,当财产在原所有者去世后实际易手时,出于税收目的,这被视为所有权变更。

为适用《税收和税法典》中有关财产税和契据转让税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6(a) 签署和备案,或撤销一份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不动产契据,不构成财产所有权变更,且不要求申报或缴纳契据转让税,或提交初步所有权变更报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6(b) 在转让人死亡时,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转让不动产,构成财产所有权变更。

Section § 5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修改一份用于慈善捐赠的可撤销死亡时转移契据。如果慈善机构不接受捐赠,或者在捐赠人去世前,该慈善机构因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而不再存在,法院就可以这样做。法院可以根据遗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进行这些修改,也可以主动决定进行修改。

正在管理遗赠人遗产的法院,可根据遗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地,适用近似原则修改遗赠人出于慈善目的所作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8(a) 受益人不接受赠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58(b) 受益人是在遗赠人死亡前已解散或已并入另一实体的法律实体。

Section § 5659

Explanation
如果可撤销的死亡时生效转让契据中存在错误或不明确之处,这不会使该契据失效。只要法院能够确定立契据人的意图,该契据仍然可以执行。适用于更正其他契据中错误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