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15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可以使用简化程序来处理已故者的遗产。如果加州没有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遗产管理程序,或者如果已故者的官方遗产代表书面同意,则可以使用此程序。此同意书允许曾为已故者主要住所的不动产转移给提出申请的人。“主要居所”一词不限于已故者去世时的居住地。

本章规定的程序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使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0(a) 在本州未进行或未曾进行死者遗产管理程序。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0(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0(b)(1) 死者的个人代表书面同意使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以确定曾为死者主要居所的不动产为移交给申请人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0(b)(2) 就本章而言,“主要居所”不限于死者去世时的居所。

Section § 1315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去世,留下了一处价值不超过75万美元的主要住所,并且自其去世之日起已满40天,那么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继承人无需经过完整的遗嘱认证程序或获得官方许可来管理遗产。 提交申请后,继承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中提及的所有其他继承人。

Section § 131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申请书的要求,该申请书旨在确定财产无需正式遗产管理即可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核实其申请书,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为何在正确县提交申请、死者主要居所的价值以及所主张财产的描述。申请书还必须说明是否有任何遗产程序正在进行、继承人是谁以及是否有遗嘱执行人参与。如果是根据遗嘱主张权利,则必须附上遗嘱。法律规定了不同时期不同的金额限制,以确定是否符合此程序的资格。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 申请书应由每位申请人核实,应包含请求法院根据本章作出命令,裁定申请书中描述的财产是归属于申请人的财产,并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1) 确定申请书提交至正确县所需的各项事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2) 如附于申请书的财产清单和评估所示,死者在本州主要居所的不动产总价值不超过 (f) 款规定的金额。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3) 申请人声称是死者遗产中归属于申请人的本州特定不动产的描述,以及申请人据以主张所描述不动产为死者主要居所的事实。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4) 申请人据以主张所描述财产归属于申请人的事实。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5) 以下两者之一,视情况而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5)(A) 声明本州未进行或未曾进行死者遗产管理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5)(B) 声明死者的个人代表已书面同意使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6) 死者的遗产程序是否已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启动,如果已启动,这些程序正在何处进行或已在何处进行。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7) 死者的每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死者的关系,死者遗嘱中指定的所有遗嘱执行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果申请人是死者遗嘱下的受遗赠信托的受托人,则应提供信托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和地址,根据第 15804 条 (a) 款第 (1)、(2) 或 (3) 项关于未来权益的规定确定,就任何申请人所知。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a)(8) 死者去世时担任死者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conservator)的每个人的姓名和地址,就任何申请人所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b) 应将一份符合第 8802 条规定的、关于死者在本州主要居所的不动产清单和评估附于申请书。评估应由申请人从主计长根据第 400 条任命的、负责评估不动产所在县财产的遗嘱认证评估师中选定的一名遗嘱认证评估师进行。评估应按照第 7 编第 3 部分(自第 8800 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c) 如果申请人根据死者的遗嘱主张对所描述财产的权利,则应将遗嘱副本附于申请书。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d) 如果死者的个人代表已同意使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则应将同意书副本附于申请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e) 如果死者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去世,则应将根据第 890 条 (c) 款公布的、在死者去世之日生效的调整后金额清单附于申请书。
(f)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f)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f)(1) 如果死者于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去世,则 (a) 款第 (2) 项的金额为十六万六千二百五十美元 ($166,250)。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f)(2) 如果死者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去世,则 (a) 款第 (2) 项的金额为根据第 890 条 (c) 款公布的、在死者去世之日生效的调整后金额。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f)(3) 如果死者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期间去世,则 (a) 款第 (2) 项的金额为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2(f)(4) 如果死者于 202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去世,则 (a) 款第 (2) 项的金额为根据第 890 条 (c) 款公布的、在死者去世之日生效的调整后金额。

Section § 13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特定遗嘱认证程序相关的请愿书中列明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按照第1220条中规定的通知规则,收到听证通知。实质上,它确保了所有相关方都能获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听证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送达给根据第13152条在请愿书中列明的每一个人。

Section § 13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命令将已故人士的主要住所直接转让给特定的请愿人,而无需经过完整的遗嘱认证程序。法院要这样做,必须确保几点:房产价值不超过75万美元;逝者已去世至少40天;没有正在进行的遗产管理程序;并且该房产确实归请愿人所有。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通过核实的财产清单和估价得到确认,法院就可以继续处理,除非有人提出相反的证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a) 如果法院作出 (b) 款要求的裁定,法院应发布命令,裁定死者生前主要住所的不动产(将在命令中描述)是归请愿人所有的财产,并明确每位请愿人在所述财产中的具体财产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 法院仅在作出以下所有裁定时,方可根据本节发布命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1) 死者在本州主要住所的不动产总价值不超过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该金额根据第 890 节定期调整。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2) 自死者去世之日起,已过去不少于 40 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3) 以下情况中,适用者为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3)(A) 本州未进行或未曾进行任何用于管理死者遗产的程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3)(B) 死者的个人代表已书面同意使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b)(4) 命令中描述的财产是死者归请愿人所有的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4(c) 如果请愿书附有符合第 13152 节 (b) 款要求的财产清单和估价,则本节 (b) 款 (1) 项要求的裁定应根据经核实的请愿书以及所附的财产清单和估价作出,除非反对请愿的人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在本州主要住所的不动产总价值超过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该金额根据第 890 节定期调整。

Section § 13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旦法院命令裁定某项财产应归属于提出请求的人(即申请人),该决定对所有人都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甚至包括那些尚未出生的人。

Section § 1315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法律命令从逝者那里获得了财产,他们有责任支付逝者未付的、无担保的债务。但是,这种责任仅限于他们所获得财产的价值,减去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务。

该人可以利用逝者在世时本可使用的任何抗辩来为自己辩护。此外,如果某些债权已被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则不能强制执行。最后,一项关于债权时限的特定程序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6(a) 受限于 (b)、(c) 和 (d) 款,根据本章命令接收逝者财产的申请人,对逝者的无担保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6(b) 任何申请人的个人责任不得超过该申请人根据本章命令接收的财产在逝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6(c) 在任何基于逝者无担保债务的诉讼或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提出如果逝者未去世本可由逝者提出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6(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允许强制执行根据第 7 编第 4 部分(自第 9000 条起)被禁止的债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56(e) 《民事诉讼法典》第 366.2 条适用于本条项下的诉讼。

Section § 13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律师协助提交申请和获得法院命令所收取的费用,由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协议确定。法院不批准或设定这些费用。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对费用是否合理存在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如果存在协议但对协议的含义有分歧,任何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