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遗产的免予管理收取或转让确定财产继承的法院裁定
Section § 13150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可以使用简化程序来处理已故者的遗产。如果加州没有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遗产管理程序,或者如果已故者的官方遗产代表书面同意,则可以使用此程序。此同意书允许曾为已故者主要住所的不动产转移给提出申请的人。“主要居所”一词不限于已故者去世时的居住地。
Section § 13151
Section § 13152
本节解释了申请书的要求,该申请书旨在确定财产无需正式遗产管理即可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核实其申请书,并包含具体细节,例如为何在正确县提交申请、死者主要居所的价值以及所主张财产的描述。申请书还必须说明是否有任何遗产程序正在进行、继承人是谁以及是否有遗嘱执行人参与。如果是根据遗嘱主张权利,则必须附上遗嘱。法律规定了不同时期不同的金额限制,以确定是否符合此程序的资格。
Section § 13153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特定遗嘱认证程序相关的请愿书中列明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按照第1220条中规定的通知规则,收到听证通知。实质上,它确保了所有相关方都能获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315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命令将已故人士的主要住所直接转让给特定的请愿人,而无需经过完整的遗嘱认证程序。法院要这样做,必须确保几点:房产价值不超过75万美元;逝者已去世至少40天;没有正在进行的遗产管理程序;并且该房产确实归请愿人所有。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通过核实的财产清单和估价得到确认,法院就可以继续处理,除非有人提出相反的证据。
Section § 13155
Section § 13156
如果有人通过法律命令从逝者那里获得了财产,他们有责任支付逝者未付的、无担保的债务。但是,这种责任仅限于他们所获得财产的价值,减去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务。
该人可以利用逝者在世时本可使用的任何抗辩来为自己辩护。此外,如果某些债权已被其他法律规定禁止,则不能强制执行。最后,一项关于债权时限的特定程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