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法律允许或要求使用传票,法院书记员可以在当事人申请时签发传票,无需法官的命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有法院命令。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法院传票必须发给被传唤的具体人员。传票需要由法院书记员签署,并且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传票上应包含诉讼的名称、对诉讼内容的简要说明,以及关于被传唤人何时何地必须出庭的指示。

Section § 124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发出了传票,必须按照另一套规则(从第413.10条开始)以特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通常,这份传票必须在它应该被回传的日期之前至少五天送达,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