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送达法律要求的通知或文件。主要有三种方法:邮寄、专人送达和电子送达。对于邮寄,如果地址在美国境内,使用一等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对于国际地址,则使用相应的国际邮件服务。专人送达是指将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电子送达只有在收件人书面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文件并为此目的提供了电子地址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一旦通知被邮寄、专人送达或电子发送,送达即被视为完成。但是,对于必须通过挂号信或注册信发送的文件,不允许进行电子送达。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要求或允许送达给某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送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 邮寄送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1) 通知或其他文件应按以下方式邮寄送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1)(A) 如果收件人的地址在美国境内,则通过一等邮件送达。一等邮件包括挂号信、注册信和特快专递。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1)(B) 如果收件人的地址不在美国境内,则通过国际邮件送达。国际邮件包括国际一等邮件、国际优先邮件、国际优先特快邮件和全球特快保证邮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2) 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装入密封信封,邮资已付,收件人地址写明,投入美国邮件系统以供收取。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3) 在遵守第1212条规定的前提下,通知或其他文件应寄往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或居住地点。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a)(4) 邮寄送达在通知或其他文件投入邮件时即告完成。通知期限不予延长。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b) 专人送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b)(1) 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专人送达给该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b)(2) 专人送达在通知或其他文件由专人送达给收件人时即告完成。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c) 电子送达。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c)(1) 通知或其他文件不得通过电子方式送达,除非收件人已在适当的司法委员会表格上明确同意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接受电子送达,并为此明确目的提供了电子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c)(2) 电子送达在通知或其他文件发出时即告完成。通知期限不予延长。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15(c)(3) 对于要求通过挂号信或注册信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不允许电子送达。

Section § 1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送达一份通知或文件,并且没有提到具体的送达方式,那么你应该按照第 1215 条的指示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