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一般规定
Section § 1300
在遗嘱认证程序中,您可以对涉及财产和受托人的重要行为的决定提出上诉。这包括批准出售或租赁、结算受托人账目、授权支付以及设定律师费用的命令。它还涵盖与受托人行为相关的行动,例如罢免、财产转移和辞职。
此外,它还涉及根据遗嘱认证法特定部分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1301
本节解释了监护和财产托管案件中哪些决定可以上诉。如果监护或财产托管被批准或撤销(临时性的除外),您可以提出上诉。允许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被监护人迁出本州的决定也可以上诉。您还可以对法院关于被监护人或被托管人供养、教育或维持费用的支付指令提出异议。对于某些申请或被托管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决定,也可以上诉。最后,您可以对根据特定章节裁决特定索赔或申请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1301.5
本节概述了对加州监护权相关某些法院命令提起上诉的规则。根据第1997条,如果法院命令向一方当事人收取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你可以对此提起上诉。如果费用为5,000美元或更少,你可以在最终判决后提起上诉,或者有时通过特别请求提前上诉。对于驳回将监护权转移到其他州的请求的命令,或者接受此类转移并在加州任命监护人的最终命令,都允许提起上诉。但是,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你不能对某些与监护权转移相关的命令提起上诉。
Section § 130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可以对与授权委托书相关的决定提起上诉。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允许某人替他人做决定。具体来说,您可以对根据 Section 4541 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提起上诉,但列为 subdivision (c) 的一种命令除外。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或者根据 Section 4543 提出的撤销您案件的动议被拒绝,您也可以提起上诉。
Section § 1302.5
《加州遗嘱认证法典》的这一节允许个人对与预先医疗指示相关的决定提起上诉。具体而言,您可以对最终命令,或根据《医疗保健决定法》某些条款作出的与申请或动议相关的驳回提起上诉。
Section § 1303
本节概述了关于逝者遗产的各种可在法庭上提出上诉的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任命或罢免遗产管理人(即个人代表),您可以提出上诉,除非是某种特殊的临时任命。如果法院决定接受或拒绝遗嘱、处理遗产财产、准予家庭津贴或确定谁继承或获得遗产,也可以提出上诉。其他可上诉的领域包括关于投资、属于尚存配偶的财产或偿还债务顺序的决定。此外,特定遗嘱认证章节中的任何最终命令也可以提出异议。
Section § 1304
本节解释了与信托相关的哪些法院命令可以上诉。通常,与信托相关的最终命令,例如特定章节下的命令,都可以上诉。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强制受托人提交账目或接受受托人辞职的命令。此外,对于根据2008年废止的旧规则,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争议的裁定,也有上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