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

Explanation

在遗嘱认证程序中,您可以对涉及财产和受托人的重要行为的决定提出上诉。这包括批准出售或租赁、结算受托人账目、授权支付以及设定律师费用的命令。它还涵盖与受托人行为相关的行动,例如罢免、财产转移和辞职。

此外,它还涉及根据遗嘱认证法特定部分提出的索赔。

在本法典管辖的所有程序中,可对作出或拒绝作出以下任何命令提起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a) 指示、授权、批准或确认财产的出售、租赁、抵押、期权授予、购买、转让或交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b) 结算受托人的账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c) 授权、指示或指导受托人,或批准或确认受托人的行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d) 指示或允许支付债务、索赔或费用。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e) 确定、授权、允许或指示支付律师的报酬或费用。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f) 确定、指示、授权或允许支付受托人的报酬或费用。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g) 对受托人追加罚款、罢免或解除职务。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h) 将遗产财产转移给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受托人。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i) 允许或拒绝受托人辞职的申请。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j) 解除受托人保证金担保人的责任。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k) 裁定根据第2部分第19章(第850条起)提出的索赔的案情。

Section § 1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监护和财产托管案件中哪些决定可以上诉。如果监护或财产托管被批准或撤销(临时性的除外),您可以提出上诉。允许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被监护人迁出本州的决定也可以上诉。您还可以对法院关于被监护人或被托管人供养、教育或维持费用的支付指令提出异议。对于某些申请或被托管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决定,也可以上诉。最后,您可以对根据特定章节裁决特定索赔或申请案情的决定提出上诉。

关于监护、财产托管及其他保护性程序,以下命令的批准或拒绝批准可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a) 批准或撤销监护或财产托管委任书,临时监护或临时财产托管委任书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b) 批准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将被监护人或被托管人的住所确定在本州以外的地方。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c) 指示、授权、批准或修改付款,无论是用于被监护人或被托管人的供养、维持或教育,还是用于依法有权从被监护人或被托管人处获得供养、维持或教育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d) 批准或拒绝根据第2423条或第4编第4部分第6章第10条(自第2580条起)提出的申请。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e) 根据第4编第3部分第4章(自第1870条起)影响被托管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f) 根据第4编第4部分第6章第5条(自第2500条起)裁决索赔的案情。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g) 批准或拒绝根据第4编第6部分第3章(自第3100条起)提出的申请。

Section § 1301.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对加州监护权相关某些法院命令提起上诉的规则。根据第1997条,如果法院命令向一方当事人收取超过5,000美元的费用,你可以对此提起上诉。如果费用为5,000美元或更少,你可以在最终判决后提起上诉,或者有时通过特别请求提前上诉。对于驳回将监护权转移到其他州的请求的命令,或者接受此类转移并在加州任命监护人的最终命令,都允许提起上诉。但是,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你不能对某些与监护权转移相关的命令提起上诉。

以下规则适用于《加州监护管辖权法案》(第四编第三部分第8章(自第1980条起)):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a)(1) 如果根据第1997条向一方当事人评估的费用金额超过五千美元($5,000),可以对该命令提起上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a)(2) 根据第1997条向一方当事人评估五千美元($5,000)或以下费用的命令,该方当事人可以在监护程序中最终判决或可上诉命令作出后,通过上诉进行复审。经上诉法院酌情决定,此类命令也可通过申请特别令状进行复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b) 可以对根据第2001条作出的、驳回将监护权转移至另一州的申请的命令提起上诉。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c) 可以对根据第2002条作出的、接受转移并在本州任命监护人的最终命令提起上诉。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法院根据第2002条作出接受拟议转移并在本州任命监护人的最终命令之前,不得对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提起上诉: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d)(1) 根据第2002条作出的、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监护权符合本州法律的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1.5(d)(2) 根据第1851.1条和第2002条的法院审查所作出的命令。

Section § 1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可以对与授权委托书相关的决定提起上诉。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允许某人替他人做决定。具体来说,您可以对根据 Section 4541 作出的任何最终决定提起上诉,但列为 subdivision (c) 的一种命令除外。如果您的申请被驳回,或者根据 Section 4543 提出的撤销您案件的动议被拒绝,您也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受《授权委托书法》(Division 4.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000)) 管辖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对以下任何一项提起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2(a) 根据 Section 4541 作出的任何最终命令,但根据 Section 4541 的 subdivision (c) 作出的命令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2(b) 驳回申请的命令,或根据 Section 4543 驳回撤销动议的命令。

Section § 1302.5

Explanation

《加州遗嘱认证法典》的这一节允许个人对与预先医疗指示相关的决定提起上诉。具体而言,您可以对最终命令,或根据《医疗保健决定法》某些条款作出的与申请或动议相关的驳回提起上诉。

就受《医疗保健决定法》(第4.7部(自第4600条起))管辖的预先医疗指示而言,可以对以下任何一项提起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2.5(a) 根据第4766条作出的任何最终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2.5(b) 根据第4768条驳回申请或驳回撤销动议的命令。

Section § 13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逝者遗产的各种可在法庭上提出上诉的决定。如果法院决定任命或罢免遗产管理人(即个人代表),您可以提出上诉,除非是某种特殊的临时任命。如果法院决定接受或拒绝遗嘱、处理遗产财产、准予家庭津贴或确定谁继承或获得遗产,也可以提出上诉。其他可上诉的领域包括关于投资、属于尚存配偶的财产或偿还债务顺序的决定。此外,特定遗嘱认证章节中的任何最终命令也可以提出异议。

关于亡者遗产,准予或拒绝准予以下命令可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a) 准予或撤销对个人代表的委任书,但特别管理委任书或具有一般权力的特别管理委任书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b) 准予遗嘱认证或撤销遗嘱认证。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c) 根据第 6609 条划拨小额遗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d) 划拨遗嘱认证宅地或声称免于金钱判决执行的财产。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e) 准予、修改或终止家庭津贴。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f) 确定继承权、继承、权利或应向其分配遗产的人员。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g) 指示财产分配。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h) 根据第 13656 条确定财产归属尚存配偶,或确认财产属于尚存配偶。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i) 根据第 9732 条授权个人代表投资或再投资盈余资金。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j) 确定某项诉讼是否构成第 11 编第 3 部分原第 2 章(自第 21320 条起)所规定的争议,该章在 2008 年第 174 号法规废止前所规定的内容。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k) 根据第 7 编第 9 部分第 3 章(自第 11440 条起)确定债务优先顺序。
(l)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3(l) 根据第 10 编第 1 章(自第 20100 条起)或第 2 章(自第 20200 条起)的任何最终命令。

Section § 1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信托相关的哪些法院命令可以上诉。通常,与信托相关的最终命令,例如特定章节下的命令,都可以上诉。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强制受托人提交账目或接受受托人辞职的命令。此外,对于根据2008年废止的旧规则,某项行为是否构成争议的裁定,也有上诉的规定。

关于信托,以下命令的批准或驳回可上诉: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a) 第9部第5章(自第17200条起)项下的任何最终命令,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a)(1) 强制受托人或信托董事分别提交账目或报告其作为受托人或信托董事的行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a)(2) 接受受托人或信托董事的辞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b) 第9部第8章(自第19020条起)项下的任何最终命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c) 第10部第1章(自第20100条起)和第2章(自第20200条起)项下的任何最终命令。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4(d) 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第11部第3章(自第21320条起)项下的争议,该章在2008年第174号法规废止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