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说明加利福尼亚州正在采纳一个修订版的、针对成年人监护案件的既定法律框架,该框架被称为《统一成年人监护和保护程序管辖权法案》。在加利福尼亚州,它将被称作“加利福尼亚州监护管辖权法案”。

Section § 1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不受某些遗嘱认证程序的约束,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非自愿精神健康照护的各类人士。法律明确指出,这些程序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即使他们已婚或曾已婚,也不适用于指定某人照护他们或管理其财产的程序。

此外,非自愿精神健康收治程序也被排除在外,例如《刑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和《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等。对于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指定个人或财产管理人的程序也适用类似的排除条款。

最后,法律指出,对于患有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的被监护人,适用具体的限制,这些限制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说明。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a)(1) 本章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无论该未成年人是否已婚或曾已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a)(2) 本章不适用于任何指定某人对未成年人提供个人照护或财产管理程序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部分(自第1500条起)设立的监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 本章不适用于任何将某人非自愿收治于精神健康机构或使其接受其他非自愿精神健康照护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程序或实质上类似的任何程序: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1) 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至第1027条(含)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2) 根据《刑法典》第2部分第10篇第6章(自第1367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3) 根据《刑法典》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4条(自第296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4)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5编第1章第6条(自第18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5)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编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该法案亦称《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6)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编第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6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b)(7)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编第2部分第2章第4条(自第66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c) 第3条(自第2001条起)不适用于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或不适用于任何指定某人对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提供个人照护或财产管理程序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程序: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c)(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编第1部分第2章第7.5条(自第416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c)(2) 根据第1801条(d)款设立的有限监护。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c)(3)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825条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c)(4)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编第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6500条起)的规定进行的程序。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1(d) 本章对患有重度神经认知障碍的被监护人的适用,受第2002条和第2016条明示限制的约束,以及本章其他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1982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加州监护制度中的关键术语。“成年人”指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被监护人”是指被指定监护人来管理其个人事务或财产事务的成年人。“监护人”是由法院指定为该成年人做决定的人。监护人分为三类:管理财产的、管理个人事务的,或者两者都管理的。“监护令”是法院正式决定指定监护人的命令,而“监护程序”则是做出该决定的法院流程。“当事人”指参与此法律过程的任何人,“人”可以指各种实体,例如个人或企业。“拟被监护人”是指已为其申请监护的人。“州”的定义包括美国各州和领土。

在本章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a) “成年人”指已满18周岁的个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b) “被监护人”指已为其指定财产监护人、人身监护人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人的成年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c) “监护人”指经法院指定担任财产监护人、人身监护人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人的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d) “财产监护人”指经法院指定管理成年人财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801条(b)款为此目的指定的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e) “人身监护人”指经法院指定就成年人的人身作出决定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801条(a)款为此目的指定的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f) “人身与财产监护人”指经法院指定就成年人的人身作出决定并管理该成年人财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801条(c)款为此目的指定的人。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g) “监护令”指在监护程序中指定财产监护人、人身监护人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人的命令。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h) “监护程序”指寻求或已发出指定财产监护人、人身监护人或人身与财产监护人命令的司法程序。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i) “当事人”指被监护人、拟被监护人、申请人、监护人、拟监护人,或经法院允许参与监护程序的任何其他人。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j)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k)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k) “拟被监护人”指正在为其寻求监护令的成年人。
(l)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l) “记录”指刻写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m)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2(m) 尽管有第74条规定,“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Section § 1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在适用某些法律条款时,可以将外国视为另一个美国州。这意味着,对于所提及的相关条款,法院可以对外国适用与对美国各州相同的规则和程序。

本州法院在适用本条以及第 (2)、(3) 和 (5) 条时,可以将外国视为一个州。

Section § 198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本州法院与另一州法院就与本章相关的案件进行交流。案件的当事人可能被允许参与该交流。通常,法院会记录下沟通发生的事实,除非是关于日程或排期等例行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则无需记录。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4(a) 本州法院可以与另一州的法院就根据本章产生的诉讼程序进行沟通。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参与该沟通。除非(b)款另有规定,法院应记录该沟通。该记录可以仅限于沟通发生的事实。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4(b) 法院可以就日程、排期、法院记录以及其他行政事务进行沟通,无需记录。

Section § 1985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监护案件中,本州法院可以请求其他州的法院提供帮助,例如举行听证会、收集证据或对需要受保护的人进行评估。他们还可以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或确保案件中的重要人物(例如拟被监护人)出庭。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披露相关信息,甚至是保密的健康信息。

如果另一州的法院在其监护案件中请求类似的帮助,加州法院可以仅为此目的提供协助。与这些请求相关的任何差旅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可能会根据加州法律由涉案方承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 在本州的监护程序中,本州法院可以请求另一州的适当法院进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1) 举行证据听证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2) 命令该州某人依照该州程序出示证据或作证。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3) 命令对拟被监护人进行评估。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4) 命令对参与程序的人进行任何适当调查。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5) 向本州法院转交根据第 (1) 款或其他任何程序举行的听证会笔录或其他记录的经认证副本,根据第 (2) 款以其他方式出示的任何证据,以及依照第 (3) 或 (4) 款命令准备的任何评估。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6) 发布任何必要命令,以确保对法院作出裁定而言其出庭是必要的当事人(包括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在该程序中出庭。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a)(7) 发布命令,授权披露该州的医疗、财务、犯罪或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160.103节所定义的受保护健康信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b) 如果另一州法院在监护程序正在进行中请求 (a) 款所提供的协助,本州法院具有有限目的的管辖权,以批准该请求或作出合理努力遵守该请求。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85(c) 根据 (a) 款和 (b) 款产生的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可依照本州法律由当事人承担。

Section § 198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其他州的证人如何在监护案件中提供证词。它允许证人通过宣誓证词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作证,而无需亲自到场。法院可以命令在另一州取证,并决定取证的方式和条件。法院还可以允许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作证,并且两州的法院必须合作寻找适合取证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