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提交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任何人,包括亲属或年满12周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都可以提交申请。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为何需要指定监护人,并提供有关拟议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信息。

法律要求列出未成年人的亲属、法定监护人以及任何相关人员,包括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是持牌专业受托人,他们必须披露其报酬详情。申请人还必须披露任何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诉讼或收养意图。

最后,如果未成年人同时涉及监护和收养申请,这些案件必须合并并在同一法院审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a) A relative or other person on behalf of the minor, or the minor if 12 years of age or older, may file a petition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of the minor. A relative may file a petition for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under this section regardless of the relative’s immigration status.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b) The petition shall request that a guardian of the person or estate of the minor, or both, be appointed, shall specify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roposed guardian and the name and date of birth of the proposed ward, and shall state that the appointment i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 The petition shall set forth, so far as is known to the petitioner,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1) The parents of the proposed ward.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2) The person having legal custody of the proposed ward and, if that person does not have the care of the proposed ward, the person having the care of the proposed ward.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3) The relatives of the proposed ward within the second degree.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4) In the case of a guardianship of the estate, the spouse of the proposed ward.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5) Any person nominated as guardian for the proposed ward under Section 1500 or 1501.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c)(6) In the case of a guardianship of the person involving an Indian child, any Indian custodian and the Indian child’s tribe.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d) If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is a professional fiduciary,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2340, who is required to be licensed under the Professional Fiduciaries Act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00) of Division 3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the petition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d)(1)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proposed hourly fee schedule or another statement of his or her proposed compensation from the estate of the proposed ward for services performed as a guardian.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provision of a proposed hourly fee schedule or another statement of his or her proposed compensation, as required by 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preclude a court from later reducing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fees or other compensation.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d)(2) Unless a 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a temporary guardian that contains the statements required by this paragraph is filed together with a 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both of the following: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d)(2)(A) A statement of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license information.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d)(2)(B) A statement explaining who engaged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or how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was engaged to file the 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or to agree to accept the appointment as guardian and what prior relationship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had with the proposed ward or the proposed ward’s family or friends.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e) If the proposed ward is a patient in or on leave of absence from a state institutio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State Hospitals or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Services and that fact is known to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the petition shall state that fact and name the institution.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f) The petition shall state, so far as is known to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whether or not the proposed ward is receiving or is entitled to receive benefits from the Veteran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stimated amount of the monthly benefit payable by the Veterans Administration for the proposed ward.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g) If the petitioner or proposed guardian has knowledge of any pending adoption, juvenile court, marriage dissolution, domestic relations, custody, or other similar proceeding affecting the proposed ward, the petition shall disclose the pending proceeding.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h) If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have accepted or intend to accept physical care or custody of the child with intent to adopt, whether formed at the time of placement or formed subsequent to placement, the petitioners or proposed guardians shall so state in the guardianship petition, whether or not an adoption petition has been filed.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i) If the proposed ward is or becomes the subject of an adoption petition, the court shall order the guardianship petition consolidated with the adoption petition, and the consolidated case shall be heard and decided in the court in which the adoption is pending.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j) If the proposed ward is or may be an Indian child, the petition shall state that fact.

Section § 1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18至21岁之间的未婚人士指定监护人,以帮助他们申请特殊移民少年身份。法律还允许将现有监护权延长至当事人年满18岁之后,以协助移民程序。法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监护人不得干涉18岁或以上成年人的权利,例如医疗、教育或居住方面的决定。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表格。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a)(1) 经拟受监护人同意,法院可针对年满18岁但尚未满21岁的未婚个人,结合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b)款提交的、旨在作出关于特殊移民少年身份的必要认定的申请,指定人身监护人。法院可指定父母作为其年满18岁但尚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的人身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a)(2) 针对年满18岁但尚未满21岁的拟受监护人的人身监护申请,可由父母、亲属或任何其他代表拟受监护人的人,或由拟受监护人本人提交。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b)(1) 应受监护人请求或经其同意,法院可延长对已满18岁受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以便受监护人完成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01(a)(27)(J)节分类为特殊移民少年的程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b)(2) 亲属或任何其他代表受监护人的人,或受监护人本人,可提交延长人身监护的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受监护人年满21岁。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c) 本节不授权监护人废除18岁以上的人根据州法律作为成年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受监护人医疗、教育或居住的决定,除非获得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d) 就本分部而言,“儿童”、“未成年人”和“受监护人”等术语包括未满21岁的未婚个人,并且根据本节,该个人在年满18岁后同意指定监护人或延长监护。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0.1(e)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6年7月1日前,采纳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规则和表格。

Section § 15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就监护人任命的法庭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的规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发出,并附上申请书副本。

某些人,例如潜在的受监护人(如果12岁或以上)、父母以及任何被提名的监护人,必须以特定方式收到通知。配偶、亲属以及照护受监护人的人也必须收到通知,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如果受监护人正在接受某些服务的福利,这些机构也必须收到通知。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发出通知,例如受监护人已被放弃以供收养,或者无法通知某人时。最后,在任命监护人之前,必须向法院出示通知已发出的证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a) 除 (f) 和 (g) 款另有规定外,在任命监护人的申请听证会前至少15天,应按照本条 (b)、(c)、(d) 和 (e) 款的规定发出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通知应附有申请书副本,并应包括政府法典第68511.1条所要求的表格副本。法院不得缩短本条规定的听证通知期限。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b) 通知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或法院授权的任何方式,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b)(1) 12岁或以上的拟受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b)(2) 拥有拟受监护人法定监护权的人,或担任拟受监护人遗产监护人的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b)(3) 拟受监护人的父母。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b)(4) 根据第1500条或第1501条被提名为拟受监护人监护人的任何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c) 通知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送达至申请书中列明的地址,或以法院授权的任何方式,送达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c)(1) 申请书中列明的配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c)(2) 申请书中列明的亲属,但如果申请仅为任命遗产监护人,法院可以免除向任何一个或多个或所有亲属发出通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c)(3) 如果拟受监护人的照护人不是拥有其法定监护权的人,则指该照护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d) 如果第1461条或第1542条要求向州立医院主任、发展服务主任或社会服务主任发出通知,则应按照第1215条的规定送达通知。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e) 如果申请书声明拟受监护人正在接受或有权接受退伍军人事务部的福利,则应根据第1215条的规定,将通知送达至第1461.5条中提及的退伍军人事务部办公室。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f)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不应向以下任何人员发出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f)(1) 已被移交给持牌收养机构的拟受监护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f)(2) 已被司法宣告脱离其父母监护和控制的拟受监护人的父母。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g) 如果法院根据以下任一情况的认定作出命令,则无需向任何人发出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g)(1) 无法通过合理勤勉向该人发出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g)(2) 发出通知将违反正义利益。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h) 在任命监护人之前,应向法院证明本条规定有权获得通知的每个人,要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h)(1) 已按照本条要求获得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h)(2) 未按照本条要求获得通知,因为无法通过合理勤勉向该人发出通知,或者因为向该人发出通知将违反正义利益。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1(i) 如果第1460.2条要求向印第安监护人或部落发出通知,则应按要求邮寄通知。

Section § 15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启动了监护案件,随后发现有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他们正在申请监护的孩子的监护权归属的法律行动,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更新监护文件以包含这些详细信息。这些其他法律行动可以包括收养案件、少年法庭介入、婚姻解除或任何类似问题。

在监护程序中的申请人知悉任何监护申请书中未披露的、影响拟被监护人监护权的程序 (包括任何收养、少年法庭、婚姻解除、家庭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影响拟被监护人的程序) 后 (10) 天内,申请人应修订监护申请书以披露该其他程序。

Section § 1513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成为他人的监护人时,法院调查员或类似专业人员必须调查情况并向法院提交报告。该报告评估了拟议监护人和拟议被监护人的背景,特别是侧重于监护人满足被监护人任何特殊需求的能力。法院认真对待这些报告,并且只允许诉讼相关人员查阅。

如果有人提出被监护人可能需要儿童福利服务的担忧,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该机构负责在法院决定监护权之前进行调查并报告。在此期间,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儿童。

本节概述了遗嘱认证法院和少年法院之间的互动,以确保作出的决定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旨在保障他们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法律确保任何参与为法院收集信息的人员都可以查阅被监护人的基本记录,并规定监护法与少年法院法协同作用,以实现全面的儿童保护。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a) 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豁免,法院调查员、缓刑官或家事调查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和建议,针对每项拟议的人身监护或遗产监护。拟议监护人是亲属的调查,应当由法院调查员进行。拟议监护人是非亲属的调查,应当由指定调查潜在受抚养情况的县级机构进行。人身监护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各项的讨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a)(1) 拟议监护人的社会背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a)(2) 拟议被监护人的社会背景,包括在可行范围内,对拟议被监护人任何已识别的发展、情感、心理或教育需求的评估,以及拟议监护人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a)(3) 拟议被监护人与拟议监护人的关系,包括该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性质、拟议监护人取得拟议被监护人实际监护权的情况,以及拟议被监护人对拟议监护的意愿陈述,除非拟议被监护人的发展、身体或情感状况使其无法形成或表达其对拟议监护的意愿。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a)(4) 父母和拟议监护人预期的监护期限,以及每位父母和拟议监护人为孩子提供稳定永久住所的计划。在没有父母可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此要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 如果拟议被监护人符合或可能符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的描述,法院可以书面形式将此事移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29条启动调查。移交书应包括移交理由的摘要,并可包括根据第1510条提交的申请书副本、根据(a)款提交的调查员报告以及任何其他重要信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1)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29条规定的时间表,儿童福利机构应向遗嘱认证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和结论、任何因此作出的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2) 遗嘱认证法院不得审理和裁定任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直到儿童福利机构完成调查并向遗嘱认证法院提交报告。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3) 尽管有(2)款规定,在儿童福利调查完成之前,遗嘱认证法院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合理措施来保护儿童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任命临时监护人或发布临时限制令。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4) 如果儿童福利机构在移交后三周内未通知遗嘱认证法院其已启动少年受抚养程序,遗嘱认证法院或根据第1470条任命的代表未成年人的律师,可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31条向少年法院申请命令,指示该机构启动少年受抚养程序。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b)(5) 如果少年法院启动受抚养程序,监护程序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4条中止。本节不影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04条或第16506条的适用性。如果少年法院不启动受抚养程序,遗嘱认证法院应保留审理和裁定监护申请的管辖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c) 在对监护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法院应阅读并审议根据本节提交的所有报告,并应在会议记录或庭审记录中确认其已这样做。根据本节向法院报告的人,可由诉讼的任何一方传唤和质询。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d) 本节授权的所有报告均为保密的,且仅可提供给已在诉讼中送达文书的人员或其律师。法院书记员应作出规定,将报告的查阅权限仅限于有权接收的人员。报告应在监护申请听证会前不少于三个法院工作日提供给所有有权接收的当事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e) 为撰写本条授权的任何一份报告之目的,进行调查和报告的人员应有权查阅拟被监护人的学校记录、缓刑记录、公共及私人社会服务记录,以及由制作或保管这些记录的任何医生、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准备的拟被监护人医疗记录和心理记录的口头或书面摘要。该医生、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应根据调查员为法院收集和提供信息的职责,提供关于这些记录的澄清信息。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f)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为受抚养儿童制定的永久安置计划所产生的监护权。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g) 就本条而言,“亲属”指配偶、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兄弟、继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同父异母姐妹、同母异父姐妹、叔伯、姑姨、侄女、外甥女、侄子、外甥、堂表兄弟姐妹,或任何带有“祖”或“曾”前缀的人,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已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h) 在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中,任何进行调查和报告的人员应咨询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并在报告中包含部落提供的信息。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法典中的监护法和《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少年法庭法应作为一个有凝聚力的法定结构协同运作,以确保所有由遗嘱认证法院转介进行儿童福利调查的案件均须接受少年法庭的审查,同时不限制遗嘱认证法院在儿童福利调查和少年法庭审查待决期间采取即时行动保护儿童的能力。该法定结构旨在确保每个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得到保护,并为每个儿童、父母和家庭提供正当程序。
(j)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j)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通过、修订或修改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规则或表格。

Section § 1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或县为调查或审查受监护人(即受法律保护的人)的情况支付了费用,他们可以向负责抚养受监护人的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的财产收取这些费用。如果法院认为支付这些费用会造成经济困难,特别是如果受监护人正在领取Medi-Cal福利,那么这些费用可以被免除。县也可以选择基于经济困难免除这些费用。

如果县在财政年度内从这些征收中收取了任何费用,它可以使用这笔钱来减少由州政府承担的总体调查费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1(a) 每个法院或县应向 (1) 负责受监护人或拟受监护人抚养和赡养的父母、其他人员,以及 (2) 监护人、拟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或拟受监护人的财产,征收因法院调查员、缓刑官或家庭关系调查员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审查而产生的法院或县级费用。根据《政府法典》第68631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向法院或县偿还征收的金额,除非法院认定全部或部分征收将给受监护人或受监护人的财产造成经济困难。县可以基于经济困难豁免对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征收。如果受监护人正在领取Medi-Cal福利,则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该征收将造成经济困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1(b) 县为调查或审查费用所产生的任何可作为州强制性地方成本计费的金额,应扣减该财政年度内县根据 (a) 款实际收取的任何征收费用。

Section § 15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监护人每年提交一份关于其监护情况的报告。法院为此设立了一套程序,包括在报告到期前一个月向监护人发送提醒通知和空白报告表格。如果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视为轻罪。如果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或信息不完整,法院可以进一步调查,或要求监护人作出解释,否则可能面临被解除监护人职务。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告表格,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例如监护人的地址、儿童的详细信息和入学情况。此外,如果儿童不住在监护人家中,还需要提供与儿童同住人员的信息以及搬离原因。这些报告是保密的,只有参与诉讼的人员或其法律代表才能查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a) 在资源可及的范围内,法院应实施本节所述的程序,以确保每位监护人每年完成并向法院提交一份状况报告,包括(b)款所述的声明。监护人故意提交其明知虚假的表格所要求的任何重要信息,即犯有轻罪。在状况报告要求提交日期前不迟于一个月,法院书记员应根据第1215条向监护人送达通知,告知监护人其必须完成并向法院提交状况报告。书记员应随信附寄一份空白状况报告表格供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如果状况报告未按要求完成并提交,或者如果法院在状况报告完成并提交后发现需要进一步信息,法院应尝试从监护人或其他来源获取报告所需的信息。如果法院在状况报告到期日后30天内未能获取此信息,法院应命令监护人配合调查员进行监护调查,或说明不应解除其监护人职务的理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状况报告表格。该表格应包含以下声明:“监护人故意提交其明知虚假的本表格所要求的任何重要信息,即犯有轻罪。”该表格应要求提供司法委员会认为确定监护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1) 监护人的当前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2) 受监护儿童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3) 儿童就读学校的名称(如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4) 如果儿童不在监护人家中,则需提供与儿童同住人员的姓名、关系、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b)(5) 如果儿童不在监护人家中,则需说明儿童搬离的原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3.2(c) 本节授权的报告是保密的,且仅向已在诉讼中送达文书的人员或其律师提供。法院书记员应实施程序,将报告的查阅权限严格限制于有权接收的人员。

Section § 151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法院指定人身或财产监护人的程序。如果法院认为必要或方便,可以指定监护人。在指定人身监护人时,法院必须遵循特定的家庭监护法律,并且通常情况下,除非适用其他特定规定,父母不能被指定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有人被提名为财产监护人,法院应指定他们,除非他们不适合,且仅凭移民身份不能使其不适合。法院在决定监护人时会考虑拟受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包括监护人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他们对受监护人福祉的关心。如果受监护人年龄足够大,他们的监护人偏好也会被考虑。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a) 在审理申请后,如果认为必要或方便,法院可以指定拟受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b)(1) 在指定人身监护人时,法院应遵循《家庭法典》第八编第二部分第一章(自第3020条开始)和第二章(自第3040条开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b)(2) 除第1510.1条或第2105条另有规定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被指定为该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c) 法院应指定根据第1500条提名的监护人,只要该提名涉及财产监护,除非法院认定被提名人不适合。如果被提名人是亲属,仅凭被提名人的移民身份不应构成不适合。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d) 法院应指定根据第1501条被提名为所涉财产监护人的人,除非法院认定被提名人不适合。如果如此指定的人仅被指定为所涉财产的监护人,监护委任书应如此注明。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e) 在不违反 (c) 款和 (d) 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指定财产监护人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e)(1) 法院应以符合拟受监护人最大利益的原则为指导,同时考虑到拟监护人管理和保全财产的能力,以及拟监护人对拟受监护人福祉的关心和关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4(e)(2) 如果拟受监护人已达到足以就指定监护人形成明智偏好的年龄,法院在决定指定人选时应考虑该偏好。

Section § 15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法庭分享关于涉及遗嘱认证监护案件的儿童的重要信息。这是为了帮助确定对儿童最有利的方案。这些信息也可以与监护调查员分享。然而,任何机密信息必须保持机密,除非本条规定绝对必要,否则不得分享。如果案件中的一方希望查看这些记录,他们必须请求原始机构或法院发布这些记录。此外,保密调解不包括在本规则之内。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数据保留和存储的法律规定除外,家庭法庭应根据任何县级法院的请求,该法院正在审理根据本部分在其面前进行的遗嘱认证监护事项程序,向该法院提供所有可用信息,该法院认为这些信息对于就作为该程序主题的儿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如《家庭法典》第3011条所述。该信息也应根据第1513条(a)款的规定,发布给在该程序中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护调查员。根据本条发布且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属于机密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发布,除非为遵守本条规定所必需。根据本条共享的任何记录不得向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披露,除非该方请求记录的原始机构或法院发布这些记录且该请求获得批准。在提供保密家庭法调解或保密抚养权调解的县,这些调解不受本条管辖。

Section § 1515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已婚或其婚姻已解除,法院不能为其指定监护人。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婚姻在法律上被判决无效,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5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成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您需要至少提前15天将法院听证通知和您的申请副本提交给负责监护调查的当地机构。该机构还将核查预定监护人是否有任何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过往记录,并将结果告知法院。

但是,如果监护是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针对已处于法院抚养系统下的儿童的长期计划的一部分,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a) 在涉及人身监护申请的每个案件中,申请人应根据第1215条,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向由监事会指定负责为法院调查监护事宜的当地机构送达听证通知和申请书副本。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的当地社会服务机构应审查监护人的姓名,以查找先前有关虐待或忽视未成年人的转介记录。审查结果应提交给法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66.25条,因受抚养儿童的永久性计划而产生的监护。

Section § 1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启动法律程序宣告子女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这可以在监护或收养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条件包括父母不拥有法定监护权、子女已由监护人实际监护至少两年,以及法院认定由监护人收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会考虑子女与父母、监护人及兄弟姐妹等各种关系。

法院调查员必须调查这些因素并提交报告。在此类程序中,父母仍保留被通知和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然而,本条不适用于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子女或根据其他法律被认定为美洲原住民的子女。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 宣告子女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监护和控制的程序,可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规定的程序,在现有监护程序中、在收养诉讼中,或为此目的单独提起的诉讼中提起,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1) 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拥有子女的法定监护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2) 子女已由监护人实际监护不少于两年。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3) 法院认定子女将受益于被其监护人收养。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考虑所有与子女最佳利益相关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之间的关系性质和程度: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3)(A) 子女与生父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3)(B) 子女与监护人,包括监护人的家庭成员。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a)(3)(C) 子女与任何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b) 法院应指定一名法院调查员或其他合格专业人员调查 (a) 款中列举的所有因素。调查员或专业人员关于这些问题的调查结果应包含在根据《家庭法典》第7851条要求的书面报告中。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c) 父母的权利,包括《家庭法典》第12编第4部分(自第7800条起)中规定的通知权和律师权,应适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516.5(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任何印第安子女。

Section § 151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遗嘱认证法典》下的某些监护规则不适用于涉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选定的永久计划的案件。这些案件有其自己设立和修改监护的特定指导方针,详见《福利与机构法典》和法院规则。 如果这些特定规则不涵盖某种情况,则转而适用遗产管理规则。此外,处理特定福利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家庭法院和遗嘱认证法院都可以就儿童资金作出决定或任命,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即使在法院管辖权终止后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