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一般指定
Section § 1510
本法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提交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任何人,包括亲属或年满12周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本人,都可以提交申请。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为何需要指定监护人,并提供有关拟议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信息。
法律要求列出未成年人的亲属、法定监护人以及任何相关人员,包括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是持牌专业受托人,他们必须披露其报酬详情。申请人还必须披露任何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诉讼或收养意图。
最后,如果未成年人同时涉及监护和收养申请,这些案件必须合并并在同一法院审理。
Section § 1510.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为18至21岁之间的未婚人士指定监护人,以帮助他们申请特殊移民少年身份。法律还允许将现有监护权延长至当事人年满18岁之后,以协助移民程序。法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监护人不得干涉18岁或以上成年人的权利,例如医疗、教育或居住方面的决定。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实施这些规定的程序规则和表格。
Section § 1511
本节概述了就监护人任命的法庭听证会通知相关人员的规定。通知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发出,并附上申请书副本。
某些人,例如潜在的受监护人(如果12岁或以上)、父母以及任何被提名的监护人,必须以特定方式收到通知。配偶、亲属以及照护受监护人的人也必须收到通知,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如果受监护人正在接受某些服务的福利,这些机构也必须收到通知。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发出通知,例如受监护人已被放弃以供收养,或者无法通知某人时。最后,在任命监护人之前,必须向法院出示通知已发出的证明。
Section § 1512
如果有人启动了监护案件,随后发现有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他们正在申请监护的孩子的监护权归属的法律行动,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更新监护文件以包含这些详细信息。这些其他法律行动可以包括收养案件、少年法庭介入、婚姻解除或任何类似问题。
Section § 1513
当有人申请成为他人的监护人时,法院调查员或类似专业人员必须调查情况并向法院提交报告。该报告评估了拟议监护人和拟议被监护人的背景,特别是侧重于监护人满足被监护人任何特殊需求的能力。法院认真对待这些报告,并且只允许诉讼相关人员查阅。
如果有人提出被监护人可能需要儿童福利服务的担忧,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当地儿童福利机构,该机构负责在法院决定监护权之前进行调查并报告。在此期间,如有必要,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儿童。
本节概述了遗嘱认证法院和少年法院之间的互动,以确保作出的决定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旨在保障他们的健康、安全和福祉。法律确保任何参与为法院收集信息的人员都可以查阅被监护人的基本记录,并规定监护法与少年法院法协同作用,以实现全面的儿童保护。
Section § 151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或县为调查或审查受监护人(即受法律保护的人)的情况支付了费用,他们可以向负责抚养受监护人的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的财产收取这些费用。如果法院认为支付这些费用会造成经济困难,特别是如果受监护人正在领取Medi-Cal福利,那么这些费用可以被免除。县也可以选择基于经济困难免除这些费用。
如果县在财政年度内从这些征收中收取了任何费用,它可以使用这笔钱来减少由州政府承担的总体调查费用。
Section § 1513.2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监护人每年提交一份关于其监护情况的报告。法院为此设立了一套程序,包括在报告到期前一个月向监护人发送提醒通知和空白报告表格。如果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视为轻罪。如果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或信息不完整,法院可以进一步调查,或要求监护人作出解释,否则可能面临被解除监护人职务。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报告表格,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例如监护人的地址、儿童的详细信息和入学情况。此外,如果儿童不住在监护人家中,还需要提供与儿童同住人员的信息以及搬离原因。这些报告是保密的,只有参与诉讼的人员或其法律代表才能查阅。
Section § 1514
本法规定了法院指定人身或财产监护人的程序。如果法院认为必要或方便,可以指定监护人。在指定人身监护人时,法院必须遵循特定的家庭监护法律,并且通常情况下,除非适用其他特定规定,父母不能被指定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有人被提名为财产监护人,法院应指定他们,除非他们不适合,且仅凭移民身份不能使其不适合。法院在决定监护人时会考虑拟受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包括监护人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他们对受监护人福祉的关心。如果受监护人年龄足够大,他们的监护人偏好也会被考虑。
Section § 1514.5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法庭分享关于涉及遗嘱认证监护案件的儿童的重要信息。这是为了帮助确定对儿童最有利的方案。这些信息也可以与监护调查员分享。然而,任何机密信息必须保持机密,除非本条规定绝对必要,否则不得分享。如果案件中的一方希望查看这些记录,他们必须请求原始机构或法院发布这些记录。此外,保密调解不包括在本规则之内。
Section § 1516
如果您想成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您需要至少提前15天将法院听证通知和您的申请副本提交给负责监护调查的当地机构。该机构还将核查预定监护人是否有任何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过往记录,并将结果告知法院。
但是,如果监护是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针对已处于法院抚养系统下的儿童的长期计划的一部分,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516.5
这项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启动法律程序宣告子女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这可以在监护或收养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条件包括父母不拥有法定监护权、子女已由监护人实际监护至少两年,以及法院认定由监护人收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会考虑子女与父母、监护人及兄弟姐妹等各种关系。
法院调查员必须调查这些因素并提交报告。在此类程序中,父母仍保留被通知和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然而,本条不适用于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子女或根据其他法律被认定为美洲原住民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