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1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对逝者的遗产有利害关系,包括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代表,他们可以启动一个名为“附带遗产管理”的法律程序。这包括请求法院允许做以下一项或两项事情:验证不住在本州的逝者的遗嘱,或者指定一名本地代表来管理遗产。

任何利害关系人,或姐妹州或外国的个人代表,均可通过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附带遗产管理程序,以申请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10(a) 非住所地逝者遗嘱的遗嘱认证。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10(b) 指定本地个人代表。

Section § 12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额外的(或附属的)遗嘱认证程序应根据第7052条中指定的指导方针来选择正确的县。

Section § 1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涉及辅助遗产管理程序(即处理已故者在州外资产所需的法律程序)时,应遵循与该人居住在加州时死亡相同的通知和程序。然而,在第12520节开始的相关章节中可能会解释一些例外情况。

辅助遗产管理程序应发出通知,并且,除第2条(自第12520节起)另有规定外,应进行与遗嘱认证申请或任命在本州死亡的个人代表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1251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去世时居住在其他州,那么由该州法院选定来管理其遗产的人,在加州拥有主要的管理权——除非该人的遗嘱明确指定了另一个人在加州担任此角色。 此外,来自其他州的遗产管理人也可以选择另一个人来接替,而这个人将拥有与原遗产管理人相同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