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50

Explanation
夫妻一方去世后,健在配偶需要负责偿还已故配偶的债务,但仅限于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财产。如果其他条款适用,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3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世配偶对已故配偶债务的责任范围。这种财务责任仅限于某些直接传给配偶而无需经过正式遗产程序处理的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减去任何债务。具体来说,这包括在世配偶拥有的一半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以及死者直接传给在世配偶的共同财产、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第13550条规定的责任不得超过在死者死亡之日,以下各项总和的公允市场价值,减去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1(a) 根据第100条和第101条属于在世配偶的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中,不免于金钱判决执行且未在已故配偶遗产中进行管理的一半部分。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1(b) 根据第100条和第101条属于死者的共同财产和准共同财产中,根据本部分无需管理而传给在世配偶的一半部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1(c) 死者的个人财产中,根据本部分无需管理而传给在世配偶的部分。

Section § 135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开始管理已故配偶的遗产,并且提交遗产债权的时限已经开始,那么起诉在世配偶追讨债务通常会像其他债权一样受到限制。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债权人在债权提交截止日期前提起诉讼并向在世配偶送达,或者在世配偶书面承认债务,或者债权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及时提交了债权,他们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债务。

如果在本州启动对已故配偶遗产的管理程序,并且提交债权的时间已开始,则根据第13550条对在世配偶责任的任何诉讼,在与第7部分第4章(自第9000条起)规定的债权相同的程度上被禁止,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2(a) 在提交债权时间届满之前,启动司法程序以强制执行债务并在其中向在世配偶送达诉状的债权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2(b) 获得或确保在世配偶书面确认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2(c) 在对已故配偶遗产的管理程序中及时提交债权的债权人。

Section § 13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第13502条(a)款中提到的、符合特定条件的财产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进行管理,那么幸存配偶在本章下就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如果第13502条(a)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所有财产均根据本法典进行管理,则幸存配偶在本章下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135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去世,他们所欠的、第13550条中列明的任何债务,可以像追讨已故配偶一样,向其在世配偶追讨。这些债务仍然可以强制执行。

此外,在世配偶有权使用已故配偶在世时本可使用的任何法律抗辩、反诉或抵销。这意味着配偶并非没有选择来质疑债务。

最后,任何与这些债务相关的诉讼,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规定的时限。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4(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第13550条所述的任何债务,可向在世配偶强制执行,其方式与在已故配偶未去世的情况下可向其强制执行的方式相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4(b) 在任何基于该债务的诉讼或程序中,在世配偶可主张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这些抗辩、反诉或抵销在已故配偶未去世的情况下本可由其主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54(c) 《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适用于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