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免予管理移转予幸存配偶对死者遗产的责任
Section § 13560
本法律定义了当某人去世时,何为“死者财产”。它包括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属于已故者的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和准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
Section § 13561
如果有人去世,且其剩余财产由其尚存配偶管理或控制,该配偶可能需要将其交给拥有更强法律权利的其他人。这通常指逝者遗嘱中指定的人。但是,任何针对该配偶就此财产提出的索赔,必须在该人去世后三年内提出。这个三年期限是严格的,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Section § 13562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当遗产管理程序启动时,死者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死者的在世配偶仍持有该财产,他们必须将其连同从中获得的任何收入返还给遗产,并承担他们可能为该财产增加的任何债务。如果他们不再持有该财产,他们必须返还其市场价值和所赚取的收入,外加利息。如果配偶在善意相信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了改进,他们必须选择返还已改进的财产并获得改进的补偿,或者支付原始市场价值加上利息,减去死者死亡时的任何债务。
应返还的金额将扣减配偶之前为清偿死者债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只有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执行这项法律,并且他们必须在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利益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任何强制执行这些责任的法律诉讼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三年内提起,且该期限不予延长。
Section § 13563
本法规定了幸存配偶何时不对逝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并设定了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金额上限。如果逝者的遗产正在通过官方程序进行管理,并且配偶符合其他要求,他们就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配偶的总财务责任也不能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其已故伴侣留下的财产(减去其上的任何债务)的价值、他们从该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收入,以及如果财产被出售,按每年7%计算的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