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当某人去世时,何为“死者财产”。它包括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属于已故者的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和准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

为本章之目的,“死者财产”指根据第100条属于死者的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以及根据第101条属于死者的准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

Section § 1356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且其剩余财产由其尚存配偶管理或控制,该配偶可能需要将其交给拥有更强法律权利的其他人。这通常指逝者遗嘱中指定的人。但是,任何针对该配偶就此财产提出的索赔,必须在该人去世后三年内提出。这个三年期限是严格的,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1(a) 如果逝者财产在逝者死亡时由尚存配偶占有或控制,则尚存配偶在第13563条规定的范围内,对任何依据逝者遗嘱继承拥有优先权利的人负有个人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1(b) 根据本条规定追究责任的诉讼,在逝者死亡三年后永远被排除。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止。

Section § 135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当遗产管理程序启动时,死者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死者的在世配偶仍持有该财产,他们必须将其连同从中获得的任何收入返还给遗产,并承担他们可能为该财产增加的任何债务。如果他们不再持有该财产,他们必须返还其市场价值和所赚取的收入,外加利息。如果配偶在善意相信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了改进,他们必须选择返还已改进的财产并获得改进的补偿,或者支付原始市场价值加上利息,减去死者死亡时的任何债务。

应返还的金额将扣减配偶之前为清偿死者债务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只有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执行这项法律,并且他们必须在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利益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最后,任何强制执行这些责任的法律诉讼必须在死者死亡后三年内提起,且该期限不予延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a) 受 (b)、(c) 和 (d) 款的约束,如果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启动,在世配偶应承担以下责任: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a)(1) 如果该在世配偶仍持有死者财产,则应将死者财产返还给死者遗产,并返还 (A) 该在世配偶从死者财产中获得的净收入,以及 (B) 如果该在世配偶在死者死亡日期之后对死者财产设定了负担,则返还为清偿截至死者财产返还给遗产之日的负担余额所需的金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a)(2) 如果该在世配偶不再持有死者财产,则应将死者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返还给死者遗产,并返还 (A) 该在世配偶在处置该财产之前从死者财产中获得的净收入,以及 (B) 自处置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计算的死者财产公允市场价值的利息。就本款而言,“死者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是指在处置死者财产时确定的死者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减去死者死亡时死者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负担的金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b) 受 (c) 款的约束,如果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启动,并且在世配偶善意地相信其是死者财产的继承人而对死者财产进行了重大改进,则该在世配偶应承担死者遗产选择的以下任一责任: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b)(1) 将已改进的死者财产返还给死者遗产,条件是遗产应补偿该在世配偶 (A) 改进所增加的已返还死者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返还时估价),以及 (B) 该在世配偶为清偿死者死亡时死者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或负担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b)(2) 将死者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返还给死者遗产,该价值以死者死亡时估价,不包括当时死者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负担的金额,并加上自死者死亡之日起按每年7%的利率计算的净额利息。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c) 根据本条规定应返还给遗产的财产和金额,应扣减在世配偶为履行第3章(自第13550条起)项下的责任而支付的任何财产或金额。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d)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执行责任的诉讼只能由死者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提起。无论遗产管理人是否根据本条提起诉讼,遗产管理人只能在保护死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债权人利益所需的范围内强制执行该责任。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2(e)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执行责任的诉讼在死者死亡三年后永久排除。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止。

Section § 135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幸存配偶何时不对逝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并设定了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金额上限。如果逝者的遗产正在通过官方程序进行管理,并且配偶符合其他要求,他们就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配偶的总财务责任也不能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其已故伴侣留下的财产(减去其上的任何债务)的价值、他们从该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收入,以及如果财产被出售,按每年7%计算的应付利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3(a) 幸存配偶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第13561条规定的责任:如果已启动对逝者遗产的管理程序,且幸存配偶符合第13562条的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3(b) 幸存配偶根据第13561条承担的个人责任总额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3(b)(1) 逝者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当时逝者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该价值是指逝者财产中通过遗嘱继承从逝者处获得优先权利的任何人所继承的部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3(b)(2) 幸存配偶从逝者财产中通过遗嘱继承从逝者处获得优先权利的任何人所继承的部分收到的净收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563(b)(3) 如果逝者的财产已被处分,则从处分之日起,对逝者财产中通过遗嘱继承从逝者处获得优先权利的任何人所继承的部分的公平市场价值按每年7%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就本款而言,“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在逝者财产处分时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逝者死亡时其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Section § 135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欺诈或故意不法行为,除了第13561条至第13563条中明确规定的补救措施外,你仍然可以寻求所有其他法律行动。简而言之,即使欺诈是问题的一部分,拥有更多解决不法行为的选项也不会限制你。

根据第13561条至第13563条(含)可获得的补救措施,是除因任何欺诈或故意不法行为而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措施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13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如果遗属行为合理且出于善意,是否应免除其支付某些债务利息的责任。法院会根据遗属当时所知的情况,考虑这样做是否公平。

如果法院认定在遗属已知的情形下,该遗属行为合理且出于善意,法院可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该遗属根据第13562条(a)款第(2)项、第13562条(b)款第(2)项或第13563条(b)款第(3)项支付利息的责任,如果这样做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