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选举州选民信息指南
Section § 9080
本法律条文指出,第9084条至第9093条中的规定是对政府法典第88001条至第88007条中列出的规定的重复,并应与后者保持一致地解释。
Section § 9082
Section § 9082.5
Section § 9082.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必须在网上提供完整的州选民信息指南。该指南应包含查阅每位候选人竞选捐款披露报告的方式,以及关于州投票议案的详细信息。
一个专门的网站应展示每项投票议案的摘要、支持和反对该议案的捐款总额,以及主要捐款人名单。捐款数据必须定期更新,如果因重复计算捐款而导致总额可能被虚高,则必须附带清晰的解释。
此外,关于为支持或反对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信息,包括如果委员会筹集到超过100万美元,其主要捐款人的信息,也应可供查阅。
Section § 9083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向选民解释加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是如何被确认和留任的。这些司法职位不属于任何党派,其程序涉及几个步骤。首先,在州长提名候选人之前,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会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其次,这项提名必须由司法任命委员会确认,该委员会由高级官员组成。一旦获得确认,法官将任职至下一次州长选举,届时选民将决定是否让他们继续任职,任期最长可达12年。每届任期结束后,这些任期需经选民批准才能连任。
Section § 9083.5
这项加州选举法解释了不同类型公职(党派公职、选民提名公职和无党派公职)的候选人如何获得提名并出现在选票上。对于党派公职,政党在初选中提名候选人,这些候选人代表其政党参加普选。只有在该政党注册的选民才能参加其初选,除非该政党允许独立选民参与。
对于选民提名公职,政党不提名候选人。相反,任何选民都可以在初选中投票给任何候选人,无论其政党注册情况如何。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无论其政党偏好如何,都将进入普选。
对于无党派职位,政党不提名候选人,选票上也不列出政党偏好。初选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晋级普选。有关这些程序的信息将包含在州选民指南和投票站中。
Section § 9084
加州的州选民信息指南包含多项重要内容,旨在为选民提供信息。它包括每项州提案的全文和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的论点。选民可以找到一份通知,说明在哪里可以在线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包含有关债券提案以及债务和负债提案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司法留任程序、选民权利法案以及关于需经留任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信息。美国参议员候选人可以购买空间刊登声明,字数限制为250字,但这些声明不得提及对手。对于总统选举,指南会将选民引导至一个网站以获取候选人信息。此外,还有关于选举程序的解释以及竞选资金前10名捐助者的信息。
Section § 9085
Section § 9086
本节规定了州选民信息指南必须为每项投票议案包含哪些内容。指南必须首先列出议案的编号、标题和总检察长提供的摘要,如果是公投议案,则随后列出前三名主要资助者的姓名。这些姓名的字体大小必须与页面上的主要文本字体大小一致。
指南还包括(如适用)州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投票计数,以及立法分析师的分析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需要放置在一页或多页上。选民将被引导至州务卿的网站,以获取更多关于资助者的信息和议案的全文。
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以及任何反驳意见,必须在分析报告之后印刷。如果没有反对论点,支持论点将以不同的方式放置。在这些页面的底部,会有一份声明澄清这些是个人意见,未经核实准确性。
最后,还有关于在哪里可以找到拟议议案和它们可能修改的现有法律的全文信息,以及通过电话请求免费获取这些文本的途径。
Section § 9087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为选票上的措施准备一份公正的摘要和财政分析,说明某项措施可能如何增加或减少政府开支或收入。该分析应清晰、简洁,旨在让普通选民易于理解。它可以包含有关该措施如何影响现有法律的背景信息。
立法分析师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或州政府机构的帮助,以确保分析报告易于理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分析报告,以确保其清晰度,并提出修改建议。每项选票措施的最终摘要必须包含这份分析报告,突出其财政影响。对于州债券措施,需要提供一份解释性表格。
Section § 9088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有州债券措施供投票的全州选举中,选民信息指南必须包含由立法分析师对加州当前债券债务状况进行的详细分析。
它必须列出债券债务的总额、州预算中用于偿还此债务的部分,并预测新债券可能如何影响这些数据。如果债券指定用于特定项目,指南应概述资金将如何在这些项目之间分配。
此信息必须在指南的单独一页上,紧随针对最后一项投票措施的反驳论点之后。
Section § 9088.5
Section § 9089
Section § 9090
本法律规定了州选民信息指南的印刷方式,以确保其清晰易读。一般文本字号应至少为10磅,以保证普遍易读,但议案文本可以使用8磅字。该指南应印刷在高质量纸张上,并且州务卿负责核证其内容的准确性。
Section § 9092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在将州选民信息指南送印前至少20天,将其公开供公众查阅。在此期间,任何选民都可以要求法院修改或删除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如果他们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内容虚假、误导或不符合法律要求。这种被称为强制执行令的法院命令,只有在不干扰指南印刷和分发的情况下才会发出。
如果有人提起法律诉讼,案件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立案,州务卿将是这些案件中的主要被申请人。州印刷局和有争议内容的作者也将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另外,如果州务卿发起法律诉讼,州印刷局则成为被申请人。
Section § 9093
Section § 9094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选举前向选民寄送州选民信息指南。对于提前注册的选民,这些指南必须在选举前40至21天之间寄出;对于稍后注册的选民,则必须在选举前10天内寄出。指南会寄到注册地址,或者可能同一地址的多名选民共享一份。
此外,任何选民都可以向其县选举官员索取指南,并且投票站必须备有三份供选民在投票期间查阅。
Section § 9094.5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设立途径,让选民可以选择停止通过邮件接收州选民信息指南。取而代之的是,选民可以选择以电子形式接收,或者在指南可用时收到在线通知。但是,如果同一地址有多名选民,且并非所有选民都选择停止接收邮寄指南,则此选项不适用。
该法律还确保,如果选民在选择停止接收后改变主意,也有一个流程可以让他们再次通过邮件接收指南。
Section § 909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在州选民信息指南和投票议案全文可用后,立即分发其副本。这些副本会发送给县选举官员、市选举官员和州立法者等官员,以及各投票议案的提案人。
此外,副本还必须发送给公共图书馆、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如果选民提出请求,议案的全文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邮寄。上述官员和机构可以请求获取更多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