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第9084条至第9093条中的规定是对政府法典第88001条至第88007条中列出的规定的重复,并应与后者保持一致地解释。

第9084条至第9093条(含)的规定是对政府法典第88001条至第88007条(含)的重述,并应与该等规定保持一致地解释。

Section § 9081

Explanation
加州州务卿负责制作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供选举使用。

Section § 9082

Explanation
州务卿负责印制足够多的州选民信息指南,以满足法律要求。这些指南应由州印刷局印制,除非州印刷局无法妥善完成这项工作。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州务卿经批准可以聘请私人印刷商。指南的内容必须在需要交付给选举官员之前至少40天提交给州印刷商。

Section § 9082.5

Explanation
州务卿需要制作州选民信息指南的音频版本。这个音频版本应该以州务卿决定的数量制作,并且必须包括摘要、赞成和反对措施的论点、反驳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有助于选民更好地理解指南的信息。

Section § 90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务卿必须在网上提供完整的州选民信息指南。该指南应包含查阅每位候选人竞选捐款披露报告的方式,以及关于州投票议案的详细信息。

一个专门的网站应展示每项投票议案的摘要、支持和反对该议案的捐款总额,以及主要捐款人名单。捐款数据必须定期更新,如果因重复计算捐款而导致总额可能被虚高,则必须附带清晰的解释。

此外,关于为支持或反对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信息,包括如果委员会筹集到超过100万美元,其主要捐款人的信息,也应可供查阅。

(a)CA 选举 Code § 9082.7(a) 州务卿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完整的州选民信息指南。州选民信息指南的在线版本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9082.7(a)(1) 对于指南中列出的每位候选人,提供一种在线查阅该候选人竞选捐款披露报告的方式。
(2)CA 选举 Code § 9082.7(a)(2) 对于指南中列出的每项州投票议案,提供一种查阅(b)款中规定的综合信息的方式。
(b)CA 选举 Code § 9082.7(b) 州务卿应创建互联网网站,或使用其他可用技术,以方便选民查阅和理解的方式整合每项州投票议案的信息。该信息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选举 Code § 9082.7(b)(1) 投票议案内容的摘要。
(2)CA 选举 Code § 9082.7(b)(2) 支持和反对该投票议案的已报告捐款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更新:
(A)Copy CA 选举 Code § 9082.7(b)(2)(A)
(i)Copy CA 选举 Code § 9082.7(b)(2)(A)(i) 支持该投票议案的捐款总额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将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0条要求提交的半年度报表、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0.5条要求提交的选举前报表、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2.3条要求提交的竞选报表,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3条要求提交的、在议案将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前16天内报告的迟交捐款报告中报告的支持该投票议案的捐款总额相加。
(ii)CA 选举 Code § 9082.7(b)(2)(A)(i)(ii) 反对该投票议案的捐款总额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将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0条要求提交的半年度报表、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0.5条要求提交的选举前报表、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2.3条要求提交的竞选报表,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84203条要求提交的、在议案将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前16天内报告的迟交捐款报告中报告的反对该投票议案的捐款总额相加。
(iii)CA 选举 Code § 9082.7(b)(2)(A)(i)(iii) 为确定根据本项报告的捐款总额,州务卿应在对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而言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I)CA 选举 Code § 9082.7(b)(2)(A)(i)(iii)(I) 确保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之间的资金转移不被重复计算。
(II) 将向支持或反对多项州投票议案的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所作的捐款,视为该捐款总额是为该委员会所支持或反对的每项州投票议案而作的。
(B)CA 选举 Code § 9082.7(b)(2)(B) 根据本款为每项州投票议案计算的已报告捐款总额,应在收到半年度报表、竞选报表或选举前报表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在议案将出现在选票上的选举前16天内收到迟交捐款报告后不迟于两个工作日内更新。
(C)CA 选举 Code § 9082.7(b)(2)(C) 根据本款为每项州投票议案计算的已报告捐款总额,应附带一份解释,说明由于包含了根据(A)项(iii)款(II)子款要求向支持或反对多项州投票议案的委员会所作的捐款,捐款总额可能被虚高。
(3)CA 选举 Code § 9082.7(b)(3) 支持和反对该投票议案的前10名捐款人的最新名单,如果该名单由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4223条(e)款编制。
(4)Copy CA 选举 Code § 9082.7(b)(4)
(A)Copy CA 选举 Code § 9082.7(b)(4)(A) 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该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名单,如《政府法典》第82047.5条所述,以及查阅每个委员会已报告捐款来源信息的方式。
(B)CA 选举 Code § 9082.7(b)(4)(A)(B) 捐款来源信息应根据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政府法典》第9篇(自第81000条起))向公众提供新信息时进行更新。
(C)CA 选举 Code § 9082.7(b)(4)(A)(C) 如果(A)项中确定的委员会在一次选举中收到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更多的捐款,州务卿应提供一种在线查阅该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84223条(a)款向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报告的前10名捐款人信息的方式。

Section § 9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向选民解释加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是如何被确认和留任的。这些司法职位不属于任何党派,其程序涉及几个步骤。首先,在州长提名候选人之前,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会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其次,这项提名必须由司法任命委员会确认,该委员会由高级官员组成。一旦获得确认,法官将任职至下一次州长选举,届时选民将决定是否让他们继续任职,任期最长可达12年。每届任期结束后,这些任期需经选民批准才能连任。

如果选票中包含关于最高法院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确认的问题,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一份关于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选举程序的书面解释。该解释应说明如下: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须经选民确认。公众对是否留任每位法官投“是”或“否”票。
“这些司法职位是非党派的。
“在一个人成为上诉法院法官之前,州长必须将候选人姓名提交给司法提名人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公众成员和律师组成。该委员会在听取社区意见后,对候选人的背景和资格进行彻底审查,然后将其评估结果转交州长。
“州长随后审查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并正式提名候选人,该候选人的资格在由司法任命委员会审查和复核之前,须接受公众意见。该委员会由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和一名上诉法院资深主审法官组成。司法任命委员会随后必须确认或否决该提名。只有获得确认,被提名人才成为法官。
“获得确认后,法官宣誓就职,并在下一次州长选举时以及此后每届任期结束时须经选民批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期为12年。法官由司法任命委员会确认,但仅限于下一次州长选举之前,届时他们将竞选留任其前任的剩余任期(如有),该任期将为四年或八年。”

Section § 908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选举法解释了不同类型公职(党派公职、选民提名公职和无党派公职)的候选人如何获得提名并出现在选票上。对于党派公职,政党在初选中提名候选人,这些候选人代表其政党参加普选。只有在该政党注册的选民才能参加其初选,除非该政党允许独立选民参与。

对于选民提名公职,政党不提名候选人。相反,任何选民都可以在初选中投票给任何候选人,无论其政党注册情况如何。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无论其政党偏好如何,都将进入普选。

对于无党派职位,政党不提名候选人,选票上也不列出政党偏好。初选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晋级普选。有关这些程序的信息将包含在州选民指南和投票站中。

(a)CA 选举 Code § 9083.5(a) 如果参选人将出现在党派公职的提名或选举选票上,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一份关于此类公职选举程序的书面解释。该解释应大致如下:
党派提名/党派公职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政党可以在初选中正式提名党派提名/党派公职的候选人。如此提名的候选人将代表该政党作为其在该公职随后的普选中的官方候选人,并且选票将反映出相应的官方指定。初选中每个政党得票最高的候选人有权参加普选。政党还在党派初选中选举官方政党委员会的官员。
任何选民不得在初选中投票给其在注册投票时未表明偏好的政党。但是,政党可以授权未表明政党偏好的人在该政党的初选中投票。
(b)CA 选举 Code § 9083.5(b) 如果任何选民提名公职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将出现在选票上,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一份关于此类公职选举程序的书面解释。该解释应大致如下:
选民提名公职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政党无权在初选中正式提名选民提名公职的候选人。在初选中提名的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是人民的被提名人,而不是任何政党在随后的普选中的官方被提名人。选民提名公职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应在初选和普选选票上反映其政党偏好或无政党偏好,但政党偏好指定仅由候选人选择,仅供选民参考。它不构成或暗示指定政党对候选人的认可,或政党与候选人之间的隶属关系,任何由合格选民提名的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均不得被视为任何政党的官方提名候选人。政党可以在县选民信息指南中列出已获得该政党官方认可的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
所有选民都可以投票给任何选民提名公职的候选人,前提是他们符合投票给该公职所需的其他资格。初选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晋级选民提名公职的普选,即使两名候选人都指定了相同的政党偏好。除非该候选人是初选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之一,否则政党无权让具有其政党偏好指定的候选人参加普选。
(c)CA 选举 Code § 9083.5(c) 如果任何无党派公职(司法公职除外)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将出现在选票上,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一份关于此类公职选举程序的书面解释。该解释应大致如下:
无党派公职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政党无权在初选中提名无党派公职的候选人,并且在初选中提名的无党派公职候选人,不是任何政党在随后的普选中该公职的官方被提名人。无党派公职的提名或选举候选人不得在初选和普选选票上指定其政党偏好或无政党偏好。初选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晋级无党派公职的普选。
(d)CA 选举 Code § 9083.5(d) 包含第 (a) 至 (c) 款所规定通知的海报或其他印刷材料,应根据第 14105 条纳入投票站用品中。

Section § 9084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选民信息指南包含多项重要内容,旨在为选民提供信息。它包括每项州提案的全文和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的论点。选民可以找到一份通知,说明在哪里可以在线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还包含有关债券提案以及债务和负债提案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司法留任程序、选民权利法案以及关于需经留任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信息。美国参议员候选人可以购买空间刊登声明,字数限制为250字,但这些声明不得提及对手。对于总统选举,指南会将选民引导至一个网站以获取候选人信息。此外,还有关于选举程序的解释以及竞选资金前10名捐助者的信息。

州选民信息指南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选举 Code § 9084(a) 每项州提案的完整副本。
(b)Copy CA 选举 Code § 9084(b)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84(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在每项州提案之前,应有一份醒目通知,指明州务卿互联网网站上该州提案将废除或修订的具体宪法或法规条款的位置。
(2)CA 选举 Code § 9084(b)(2) 与债务和负债相关的提案文本,包括债券提案,应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款的要求,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刊印。
(c)CA 选举 Code § 9084(c) 每项州提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及反驳意见的副本。
(d)CA 选举 Code § 9084(d) 每项州提案的分析副本。
(e)CA 选举 Code § 9084(e) 目录、索引、美术作品、图形以及州务卿认为将使州选民信息指南更易于理解或对普通选民更有用的其他材料。
(f)CA 选举 Code § 9084(f) 一份醒目印在州选民信息指南封面上的通知,表明县选举官员将应要求邮寄额外的州选民信息指南副本。
(g)CA 选举 Code § 9084(g) 依照第9083条要求提供的司法留任程序的书面解释。
(h)CA 选举 Code § 9084(h) 依照第2300条规定的选民权利法案。
(i)CA 选举 Code § 9084(i) 如果选票包含美国参议员职位的选举,则应包含有关美国参议员候选人的信息。美国参议员候选人可以购买空间,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刊登不超过250字的声明。该声明不得提及候选人的任何对手。该声明应按照州务卿为准备州选民信息指南而规定的时间表和程序提交。
(j)CA 选举 Code § 9084(j) 如果选票包含关于最高法院法官确认或留任的问题,则应包含有关需经确认或留任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信息。
(k)CA 选举 Code § 9084(k) 如果选票包含美国总统和副总统职位的选举,则应包含一份将选民引至州务卿互联网网站的通知,以获取有关美国总统和副总统职位候选人的信息。
(l)CA 选举 Code § 9084(l) 依照第9083.5条要求提供的针对政党提名、选民提名和无党派职位的适当选举程序的书面解释。
(m)CA 选举 Code § 9084(m) 依照《政府法典》第84223条要求提供的前10名捐助者名单的书面解释,包括对公众可查阅这些名单的互联网网站的描述。

Section § 9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选民信息指南在前部包含一个部分,简要解释对每项州提案投“赞成”或“反对”票的含义。立法分析师负责撰写这些摘要。这些摘要并非旨在涵盖提案的所有细节,而只是提供一个大致的概念。立法分析师决定这些摘要中包含什么内容,并且根据法律的另一特定条款,公众可以审查和修改它们。

Section § 90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州选民信息指南必须为每项投票议案包含哪些内容。指南必须首先列出议案的编号、标题和总检察长提供的摘要,如果是公投议案,则随后列出前三名主要资助者的姓名。这些姓名的字体大小必须与页面上的主要文本字体大小一致。

指南还包括(如适用)州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投票计数,以及立法分析师的分析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需要放置在一页或多页上。选民将被引导至州务卿的网站,以获取更多关于资助者的信息和议案的全文。

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以及任何反驳意见,必须在分析报告之后印刷。如果没有反对论点,支持论点将以不同的方式放置。在这些页面的底部,会有一份声明澄清这些是个人意见,未经核实准确性。

最后,还有关于在哪里可以找到拟议议案和它们可能修改的现有法律的全文信息,以及通过电话请求免费获取这些文本的途径。

州选民信息指南应包含就每项待表决的州议案而言,以下内容,并按本节规定的顺序排列:
(a)Copy CA 选举 Code § 9086(a)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86(a)(1) 在首页顶部,且不超过页面三分之一处,应显示:
(A)CA 选举 Code § 9086(a)(1)(A) 议案的编号和标题。
(B)CA 选举 Code § 9086(a)(1)(B) 由总检察长编写的官方摘要。
(i)CA 选举 Code § 9086(a)(1)(B)(i) 对于全州范围的公投议案,由总检察长编写的官方摘要应按本款规定的顺序置于以下所有内容之前:
(I)CA 选举 Code § 9086(a)(1)(B)(i)(I) 一条空白水平线。
(II) 在文本“推翻法律请愿书的主要资助者:”之后,列出截至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最后一天,为使公投获得资格而作出累计捐款和支出达50,000美元或以上最多的三个人。根据本款要求在官方摘要之后列出的人是“主要资助者”。
(III) 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82047.5条定义的“主要成立的投票议案委员会”或根据《政府法典》第82027.5条定义的“一般目的委员会”是截至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的最后一天,为使公投获得资格而作出累计捐款和支出最多的人之一,则该主要成立的委员会或一般目的委员会不应根据分款 (II) 列为主要资助者;相反,如果其对该主要成立的委员会或一般目的委员会的捐款,连同为使公投获得资格的所有其他捐款和支出,使该人或这些人符合主要资助者的资格,则在之前90天内对该主要成立的委员会或一般目的委员会捐款最多的人应根据分款 (II) 列为主要资助者。
(ii)CA 选举 Code § 9086(a)(1)(B)(ii) 州务卿可酌情通过使用首字母缩略词、缩写或省略实体名称中的词语来缩短主要资助者的名称,只要这样做不会混淆或误导选民关于主要资助者的身份。
(iii)CA 选举 Code § 9086(a)(1)(B)(iii) 每位主要资助者的姓名应以与页面上大部分文本相同的字体大小印刷,并以分号分隔。
(iv)CA 选举 Code § 9086(a)(1)(B)(iv) 州务卿应不迟于公投获得投票资格之日确定主要资助者名单。
(C)CA 选举 Code § 9086(a)(1)(C) 如果议案由立法机关通过,则在州参议院和众议院中对该议案投出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数。
(2)CA 选举 Code § 9086(a)(2) 标题和摘要中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9087条(e)款第(2)项和第88003条准备的解释性表格的空间,在衡量第(1)项所述信息所占空间时,不应计入,以确定是否符合限制第(1)项所述信息不超过页面三分之一的规定。
(b)CA 选举 Code § 9086(b) 如果立法分析师编写的分析报告能容纳在一页内,则应从右页顶部开始显示该分析报告。如果不能容纳在一页内,则该分析报告应从第一页左页的下半部分开始,并继续在后续页面上显示,直至完成。
(c)CA 选举 Code § 9086(c) 在立法分析师编写的分析报告正下方,应显示一份印刷声明,引导选民访问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以获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名单,以及如何查阅该委员会前10名捐款人的信息。
(d)CA 选举 Code § 9086(d) 议案的赞成和反对论点应分别置于立法分析师分析报告最后一页之后的下一页左页和右页。反驳意见应紧随论点之后。
(e)CA 选举 Code § 9086(e) 如果未提交反对议案的论点,则赞成议案的论点应显示在面对分析报告的右页上。
(f)CA 选举 Code § 9086(f) 在每项州提案之前,应有一份醒目的通知,指明州务卿互联网网站上该州提案完整文本的位置。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应包含拟议提案的规定以及该提案废止或修订的现有法律。拟议提案中与受影响的现有法律不同的规定应在印刷中加以区分,以方便比较。在每项州提案下方,但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款项下的债务和负债(包括债券提案)相关的提案除外,应以不小于10磅的粗体字立即印刷大致如下的说明:“如果您需要州提案全文的副本,请致电州务卿(插入免费电话号码),我们将免费邮寄一份给您。”
(g)CA 选举 Code § 9086(g) 在刊载论据的每一页底部,应印刷以下声明:“本页印刷的论据是作者的观点,未经任何官方机构核实其准确性。”

Section § 9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为选票上的措施准备一份公正的摘要和财政分析,说明某项措施可能如何增加或减少政府开支或收入。该分析应清晰、简洁,旨在让普通选民易于理解。它可以包含有关该措施如何影响现有法律的背景信息。

立法分析师可以寻求专业人士或州政府机构的帮助,以确保分析报告易于理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分析报告,以确保其清晰度,并提出修改建议。每项选票措施的最终摘要必须包含这份分析报告,突出其财政影响。对于州债券措施,需要提供一份解释性表格。

(a)CA 选举 Code § 9087(a) 立法分析师应准备对该措施进行公正分析,描述该措施并包括对其的财政分析,显示州或地方政府收入或成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如果估计某项措施会导致州政府成本增加,则应提供对该措施对州政府估计影响的分析,包括对因该措施而将支出的普通基金百分比的估计,在适当时使用视觉辅助工具。对州或地方政府增加成本的估计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以粗体字列出。
(b)CA 选举 Code § 9087(b) 该分析应以清晰简洁的语言撰写,以便普通选民易于理解,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该分析可包含背景信息,包括该措施对现有法律的影响以及如果该措施获得通过将生效的已颁布立法的影响,并应以公正的方式概述普通选民充分理解该措施所需的信息。在可行范围内,立法分析师应在每次分析中采用统一的方法来描述某项措施收入或成本的估计增加或减少,以便普通选民可以比较各项措施的财政影响。由总检察长准备的、将在选票上出现的该措施财政影响摘要的精简声明,应包含根据本款准备的该措施收入或成本增加或减少的统一估计。
(c)CA 选举 Code § 9087(c) 立法分析师可与专业作家、教育专家或其他人签订合同,协助撰写符合本节要求的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报告应易于普通选民理解的要求。立法分析师也可请求州政府部门、机构或官员的协助,准备其分析报告。
(d)CA 选举 Code § 9087(d) 在将分析报告提交给州务卿之前,立法分析师应将分析报告提交给一个由立法分析师任命的五人委员会,目的是审查分析报告,以确认其对普通选民的清晰度和易懂性。委员会成员应从广大公众中选出,其中一名成员应是教育专家,一名成员应是双语人士,一名成员应是专业作家。委员会成员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合理和必要费用应予以报销。在分析报告提交给委员会后的五天内,委员会应向立法分析师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以确保分析报告能被普通选民轻松理解。立法分析师应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并应将委员会建议的、其认为适当的修改纳入分析报告中。立法分析师全权负责确定本节要求的分析报告内容。
(e)Copy CA 选举 Code § 9087(e)
(1)Copy CA 选举 Code § 9087(e)(1) 任何出现在选票上的措施的标题和摘要应修改以包含立法分析师对州和地方政府净财政影响估计的摘要。
(2)CA 选举 Code § 9087(e)(2) 对于提交给选民批准或否决的州债券措施,第 (1) 款所述的立法分析师估计摘要应包含摘要中信息的解释性表格。

Section § 9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有州债券措施供投票的全州选举中,选民信息指南必须包含由立法分析师对加州当前债券债务状况进行的详细分析。

它必须列出债券债务的总额、州预算中用于偿还此债务的部分,并预测新债券可能如何影响这些数据。如果债券指定用于特定项目,指南应概述资金将如何在这些项目之间分配。

此信息必须在指南的单独一页上,紧随针对最后一项投票措施的反驳论点之后。

(a)CA 选举 Code § 9088(a) 在每次全州选举中,当州债券措施提交给选民批准或否决时,该选举的州选民信息指南应包含由立法分析师准备的关于州当前债券债务状况的讨论。
(b)CA 选举 Code § 9088(b) 此讨论应包括关于州当前已授权和未偿还债券债务的美元金额、偿还此债务所需的州普通基金收入的大致百分比,以及经选举批准的债券发行对本款中规定的事项的预期影响的信息。如果债券措施为项目分配资金,讨论还应在可行范围内包括由该措施资助的每个主要项目的资金按比例份额。
(c)CA 选举 Code § 9088(c) 本节要求的讨论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紧随针对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包含的最后一项投票措施的反驳论点之后,出现在单独一页上。

Section § 9088.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在联邦人口普查前一年内举行全州选举,州的选民指南应包含信息,以鼓励人们了解并参与人口普查。
对于在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前不足一年内举行的任何全州选举,州选民信息指南应包含促进对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的认识和参与的信息。

Section § 90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选票议案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出现的顺序和格式,应与它们在实际选票上的顺序和格式相同。这有助于确保选民在指南中看到的内容与投票日当天看到的内容之间保持一致。

Section § 9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选民信息指南的印刷方式,以确保其清晰易读。一般文本字号应至少为10磅,以保证普遍易读,但议案文本可以使用8磅字。该指南应印刷在高质量纸张上,并且州务卿负责核证其内容的准确性。

州选民信息指南应依照以下规格印刷:
(a)CA 选举 Code § 9090(a) 该指南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印刷,字号不小于10磅,但任何议案的文本可采用8磅字体。
(b)CA 选举 Code § 9090(b) 该指南的尺寸和印刷所用纸张的质量及克重,应经州务卿判断为最能服务于选民。
(c)CA 选举 Code § 9090(c) 该指南应包含一份由州务卿出具的正确性证明。

Section § 9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立法顾问负责起草和审查所有新立法议案的官方文本,以及任何正在被修改或废除的法律部分。

Section § 9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务卿必须在将州选民信息指南送印前至少20天,将其公开供公众查阅。在此期间,任何选民都可以要求法院修改或删除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如果他们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内容虚假、误导或不符合法律要求。这种被称为强制执行令的法院命令,只有在不干扰指南印刷和分发的情况下才会发出。

如果有人提起法律诉讼,案件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立案,州务卿将是这些案件中的主要被申请人。州印刷局和有争议内容的作者也将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另外,如果州务卿发起法律诉讼,州印刷局则成为被申请人。

在其将州选民信息指南副本提交给州印刷局之前,州务卿应至少提前20天将该副本公开供公众查阅。任何选民均可寻求强制令,要求修改或删除州选民信息指南中的副本。只有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所涉副本虚假、误导或与本法典或《政府法典》第九编第8章(自第88000条起)的要求不符,且强制令的发出不会严重干扰法律规定的州选民信息指南的印刷和分发的情况下,才应发出强制执行令。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管辖地应专属萨克拉门托县。州务卿应被列为被申请人,州印刷局和撰写所涉副本的个人或官员应被列为实际利害关系人。如果诉讼由州务卿提起,州印刷局应被列为被申请人。

Section § 9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立法机关自由修订管理州选民信息指南的规则。他们可以包含更多关于候选人的详细信息或任何其他相关信息,而不受其他法律限制。

Section § 9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在选举前向选民寄送州选民信息指南。对于提前注册的选民,这些指南必须在选举前40至21天之间寄出;对于稍后注册的选民,则必须在选举前10天内寄出。指南会寄到注册地址,或者可能同一地址的多名选民共享一份。

此外,任何选民都可以向其县选举官员索取指南,并且投票站必须备有三份供选民在投票期间查阅。

(a)CA 选举 Code § 9094(a) 州务卿应在州选民信息指南中所载议案将付诸表决的选举前,向选民邮寄州选民信息指南,除非选民在选举前不足29天注册。邮寄应在选举前不少于40天开始,且针对在选举前第60天或之前注册的选民,应在选举前不迟于21天完成;针对在选举前第60天之后且在选举前第28天之前注册的选民,则应在选举前不迟于10天完成。州务卿应向每位已注册选民的注册宣誓书上注明的邮寄地址邮寄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或者州务卿可仅向拥有相同邮寄地址的两名或多名已注册选民邮寄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
(b)CA 选举 Code § 9094(b) 县选举官员应向任何索取州选民信息指南的人邮寄一份州选民信息指南。由州务卿提供的三份指南,应在选举进行期间备存于每个投票站,以便选民可自由查阅。

Section § 90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设立途径,让选民可以选择停止通过邮件接收州选民信息指南。取而代之的是,选民可以选择以电子形式接收,或者在指南可用时收到在线通知。但是,如果同一地址有多名选民,且并非所有选民都选择停止接收邮寄指南,则此选项不适用。

该法律还确保,如果选民在选择停止接收后改变主意,也有一个流程可以让他们再次通过邮件接收指南。

(a)CA 选举 Code § 9094.5(a) 加州州务卿应建立流程,使选民能够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选举 Code § 9094.5(a)(1) 选择不通过邮件接收根据第9081条规定编制的州选民信息指南。
(2)CA 选举 Code § 9094.5(a)(2) 当州选民信息指南可用时,以电子格式接收该州选民信息指南,或接收使其可通过在线访问获取的电子通知。州选民信息指南的电子版本应包含每个引用的统一资源定位符的活动超链接。
(b)Copy CA 选举 Code § 9094.5(b)
(a)Copy CA 选举 Code § 9094.5(b)(a)款所述的流程不适用于两个或更多注册选民拥有相同邮寄地址的情况,除非共享同一邮寄地址的每位选民都已选择停止通过邮件接收州选民信息指南。
(c)CA 选举 Code § 9094.5(c) 州务卿还应建立一项程序,允许选民在根据(a)款停止接收州选民信息指南后,再次开始通过邮件接收该指南。

Section § 909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县级行政区需要支付邮寄州选民信息指南的费用,州务卿将偿还这些费用。

Section § 9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务卿在州选民信息指南和投票议案全文可用后,立即分发其副本。这些副本会发送给县选举官员、市选举官员和州立法者等官员,以及各投票议案的提案人。

此外,副本还必须发送给公共图书馆、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如果选民提出请求,议案的全文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邮寄。上述官员和机构可以请求获取更多副本。

(a)CA 选举 Code § 9096(a) 州选民信息指南的副本以及第9086节 (f) 款所述所有议案全文的副本一经备妥,州务卿应立即将以下数量的副本邮寄给所列人员和地点:
(1)CA 选举 Code § 9096(a)(1)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县选举官员或选民登记官。
(2)CA 选举 Code § 9096(a)(2)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市选举官员。
(3)CA 选举 Code § 9096(a)(3)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立法机关成员。
(4)CA 选举 Code § 9096(a)(4)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投票议案的提案人。
(b)CA 选举 Code § 9096(b) 州务卿还应邮寄:
(1)CA 选举 Code § 9096(b)(1)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
(2)CA 选举 Code § 9096(b)(2) 一份副本寄送给各公立高中或其他至少教授11年级和12年级的公立学校,以及一份副本寄送给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
(c)CA 选举 Code § 9096(c) 在收到选民请求后,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州务卿应将第9086节 (f) 款所述的州议案全文邮寄给该选民。
(d)CA 选举 Code § 9096(d) 应请求,州务卿应向 (a) 款和 (b) 款所列的任何人员或机构提供州选民信息指南的额外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