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加州立法机关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债券发行案或其他立法议案,都必须列入立法机关批准后至少131天举行的首次全州选举的选票上。但是,如果立法机关选择的另一场全州选举也在议案批准后至少131天举行,那么立法机关可以将宪法修正案或修订案放在那场选举中。

Section § 9041

Explanation

当加州立法机关将一项议案提交给选民投票时,提出该议案的人(即提案人)可以撰写一份支持该议案的论证。他们也可以选择最多两名其他人协助,或者指定最多三名人员来撰写。整个论证的长度不能超过500字。如果希望由每个人分别撰写论证,它们加起来的总长度仍然不能超过500字。

每当州立法机关向州选民提交任何议案时,该议案的提案人以及提案人指定的不超过两名人员可以起草一份支持该议案通过的论证,或者该议案的提案人可以指定不超过三名人员起草该论证。在任何情况下,起草该论证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名。该论证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议案提案人希望由每位指定人员分别撰写支持该议案的论证,可以撰写单独的论证,但所有论证的总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Section § 9042

Explanation

当加州立法机关向选民提出一项未获一致支持的议案时,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必须各自任命一名投票反对该议案的议员,以撰写反对该议案的论据。

尽管每位被任命的议员可以选择撰写单独的论据,但所有反对论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立法机关提交给选民的议案未获一致通过,则参议院临时议长应任命一名投票反对该议案的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长应任命一名投票反对该议案的众议院议员,与任命起草支持该议案的论据同时进行,以撰写反对该议案的论据。一份论据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被任命撰写反对该议案论据的议员选择,每人可以撰写一份单独的反对论据,但两份论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Section § 9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者及其选定的代表所提出的论点必须在州务卿办公室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州务卿。一旦这些论点提交后,就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

立法者及其委任人员准备的论点应不迟于由州务卿指定的一个日期提交给州务卿。论点提交后不得修改或更改。

Section § 9044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关尚未提交针对某项选民议案的赞成或反对论点,任何选民都可以请求州务卿许可来撰写一份。如果多于一名选民希望为同一方撰写论点,州务卿将指定其中一名选民来完成。所有论点都必须在选票印刷截止日期前提交。

如果立法机关成员尚未提交针对立法机关提交给选民的某项议案的赞成论点或反对论点,则任何选民均可请求州务卿许可,以准备并提交针对任何一方的论点,且该方尚未有立法机关成员准备论点。州务卿应准予许可,除非两名或两名以上选民请求许可提交针对议案同一方的论点,在此情况下,州务卿应指定其中一名选民撰写该论点。根据本条准备的任何论点,应在足以满足选票印刷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