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州立法机关向州选民提交任何议案时,该议案的提案人以及提案人指定的不超过两名人员可以起草一份支持该议案通过的论证,或者该议案的提案人可以指定不超过三名人员起草该论证。在任何情况下,起草该论证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名。该论证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如果议案提案人希望由每位指定人员分别撰写支持该议案的论证,可以撰写单独的论证,但所有论证的总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当加州立法机关将一项议案提交给选民投票时,提出该议案的人(即提案人)可以撰写一份支持该议案的论证。他们也可以选择最多两名其他人协助,或者指定最多三名人员来撰写。整个论证的长度不能超过500字。如果希望由每个人分别撰写论证,它们加起来的总长度仍然不能超过500字。
当加州立法机关向选民提出一项未获一致支持的议案时,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必须各自任命一名投票反对该议案的议员,以撰写反对该议案的论据。
尽管每位被任命的议员可以选择撰写单独的论据,但所有反对论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500字。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者及其选定的代表所提出的论点必须在州务卿办公室设定的特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给州务卿。一旦这些论点提交后,就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
如果立法机关尚未提交针对某项选民议案的赞成或反对论点,任何选民都可以请求州务卿许可来撰写一份。如果多于一名选民希望为同一方撰写论点,州务卿将指定其中一名选民来完成。所有论点都必须在选票印刷截止日期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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