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在调查或重新审查某人后,认为有充分理由吊销或暂停其驾驶执照,或出于安全原因对其施加驾驶缓刑,他们必须首先向该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解释的机会,然后才能采取任何行动。

Section § 13951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计划拒绝签发或不更新驾驶执照,他们必须通知申请人,并给予他们解释的机会。

Section § 13952

Explanation

当部门决定对某人采取行动时,必须发送一份通知,说明他们计划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原因。这份通知还必须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部门可以在发出通知的同时确定听证会的日期,但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当事人。

该通知应包含一份说明,阐明拟议的行动及其理由,并告知该人其享有本章所规定的听证权利,或者,该部门在其发出行动意向通知时,可以设定听证日期,并为此给予10天的通知。

Section § 13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管理局(DMV)在调查或重新审查后,如果认为出于安全原因有必要,可以迅速暂停或吊销某人的驾照。通常,暂停或吊销会在通知当事人后30天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对安全构成威胁,DMV可以在通知当事人后立即使暂停或吊销生效。

Section § 139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发生车祸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0.08%,或者您因违法行为或疏忽导致事故,您的驾照可能会立即被暂停或吊销。如果事故未导致定罪,您的驾照可能会被暂停一年,之后如果您能证明自己负责任且安全驾驶,则可以恢复。如果有定罪,吊销期为三年。

如果您在五年内有多次违规,您的吊销期可能会更长,并与其他处罚连续执行。交通管理局会书面通知您,您可以在15天内申请听证。听证会将审查逮捕和酒精检测是否合法正确。如果逮捕不合法或您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超标,暂停或吊销将被取消。

本法律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事故,但在此日期之前的旧案件将按照1990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规定处理。

(a)CA 车辆 Code § 13954(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在驾驶机动车时以某种方式卷入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况,部门应立即暂停或吊销其驾驶特权:
(1)CA 车辆 Code § 13954(a)(1) 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8%。
(2)CA 车辆 Code § 13954(a)(2) 他们因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疏忽任何法律规定的义务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3)CA 车辆 Code § 13954(a)(3) 事故发生在因违反《刑法典》第191.5条(b)款并被定罪之日起五年内。
(b)CA 车辆 Code § 13954(b) 如果(a)款所述的事故未导致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的定罪或裁定,部门应根据本条暂停驾驶特权一年,自原暂停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暂停期满后,如果证据令部门满意地证明不存在授权拒绝颁发驾照的理由,且恢复驾驶特权不会危及该人或高速公路上其他人的安全,并且该人提供第16430条所定义的财务责任证明,则可恢复驾驶特权。
(c)CA 车辆 Code § 13954(c) 如果(a)款所述的事故确实导致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的定罪或裁定,部门应根据本条吊销驾驶特权三年,自原吊销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年吊销期满后,如果证据令部门满意地证明不存在授权拒绝颁发驾照的理由,且恢复驾驶特权不会危及该人或高速公路上其他人的安全,并且该人提供财务责任证明,则可恢复驾驶特权。
(d)CA 车辆 Code § 13954(d) 根据(c)款采取的任何吊销行动应按以下方式实施:
(1)CA 车辆 Code § 13954(d)(1) 如果事故导致首次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的定罪,或者该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曾因单独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而被定罪,则根据(c)款的吊销期应与根据第13352条、第13352.4条或第13352.5条施加的任何限制、暂停或吊销期同时执行。
(2)CA 车辆 Code § 13954(d)(2) 如果该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曾因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或两者兼有)而被定罪,则根据(c)款的吊销期应累积计算,并与根据第13352条或第13352.5条施加的任何限制、暂停或吊销期连续执行。
(e)CA 车辆 Code § 13954(e) 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该人所采取的行动,并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天内,应该人的书面请求,给予该人听证机会,听证方式和条件与第3章第3条(自第14100条起)规定相同,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条而言,听证范围应涵盖以下问题:
(1)CA 车辆 Code § 13954(e)(1) 治安官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违反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驾驶机动车。
(2)CA 车辆 Code § 13954(e)(2) 该人是否已被合法逮捕。
(3)CA 车辆 Code § 13954(e)(3) 该人的血液、呼吸或尿液化学检测是否表明在检测时血液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8%。
如果部门在听证后认定该人未被合法逮捕,或者该人的血液、呼吸或尿液化学检测未表明在检测时血液酒精含量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0.08%,则暂停或吊销应立即终止。
(f)CA 车辆 Code § 13954(f) 本条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事故,不考虑(a)款和(d)款中提及的违规日期。
(g)CA 车辆 Code § 13954(g) 尽管有(f)款规定,如果某人因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故,其驾驶机动车的特权需要根据本条在1990年1月1日之前的文本进行暂停或吊销,则该特权应根据本条在1990年1月1日之前的文本进行暂停或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