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车辆和遗弃车辆的拖移车辆处置
Section § 22850
Section § 22850.3
如果车辆因违规被存放,车主只有向相关执法机构出示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才能取回。如果车辆是在周末或节假日被扣押的,该机构可以就注册问题发出通知。
每个存放设施都必须张贴一份通知,说明车辆只能凭注册证明或通过出庭通知才能放行,并包含负责扣押的机构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22850.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或州政府制定规则,将扣押的车辆放行给车主,并收取相关的行政费用。如果车辆在被扣押时已被报失,这些费用可以免除。费用仅适用于车辆的登记车主或其代理人,并且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车辆被出售时,不适用这些费用。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否则不得就听证或上诉收取额外费用,且费用仅向请求人收取。
车辆的合法车主通常不需支付这些费用,除非他们主动要求进行与保管相关的听证;他们也无需请求听证才能取回车辆。扣押机构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提供超出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额外文件或公证文件。
Section § 22851
本法律解释了当车辆被拖到车库时,车库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车库保管人可以对车辆持有留置权(一种法律主张),以收取未支付的拖车和保管费,最长可达60天;如果他们申请留置权出售,则可达120天。如果车主在车辆被拖走之前出现,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拖车费来取回车辆。然而,车辆内的任何个人物品必须在营业时间内免费归还给车主,非营业时间取回可能需要支付门禁费。留置权不包括个人财产,只包括车辆本身。
此外,营业时间定义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5点,不包括州法定节假日。非营业时间放行车辆的费用上限为原始每小时拖车费的一半。如果车辆被处置,留置权人对任何剩余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2851.1
如果车辆被扣押且未被放行,它可以被出售以偿还与该车辆相关的未清债务。地方当局可以对车辆设定留置权,以追回未支付的停车罚款,但这种留置权的优先权低于其他已存在的留置权。如果有人想强制执行此留置权,他们必须证明车辆的现任车主对未支付的停车罚单负有责任。该留置权仅在停车违规指控未被回应,或者车主未提交文件证明违规发生时他们并非车主的情况下才有效。
Section § 22851.2
如果车辆被移走且估价低于 500 美元(废弃车辆除外),负责的公共机构必须在 48 小时内通知被盗车辆系统,并向任何留置权人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车辆的估价、估价人、车辆所在地,以及品牌、型号和注册号等详细信息。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也必须包含在内。
如果车辆状况导致无法确定所有权,该机构可以授权处置车辆。如果他们不授权处置,则必须在启动因未付留置权而出售车辆的程序之前,分配一个车辆识别号。
Section § 22851.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机构移走和处置被认定为低价值或废弃车辆的程序。当车辆的估价为500美元或以下时,必须遵循某些步骤进行移走和处置。在移走车辆前至少72小时,必须在车辆上张贴通知,但估价为300美元或以下的废弃车辆除外。车辆移走后,必须将车辆信息报告给司法部。机构或留置权人必须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通知车辆车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车辆详细信息,并告知车辆可能在15天后被处置。
必须提供进行存放后听证会的机会,并规定了听证会如何以及何时举行。如果移走车辆的理由不充分,移走机构可能需要承担费用,并且在听证会和任何后续复审完成之前,不得进行处置。如果车辆在15天后无人认领且费用未付,可以将其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处理商,但除非是历史车辆,否则不得使其恢复可操作状态。如果车主详细信息不可用,可以轻松签发处置授权。
Section § 22851.4
Section § 22851.6
本节解释了留置权人(即因未偿债务而对车辆拥有债权的人或实体)在车辆价值不超过 $500 时应如何处理其债权。他们必须遵循在其他两节(第22851.8条和第22851.10条)中概述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的表格由机动车辆管理局制定,并且必须使用简单、清晰的语言以便于理解。
Section § 22851.8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人在占有车辆时的责任和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索取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以避免产生额外的仓储费。
然后,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登记车主、法定车主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他们处置车辆的意向。此通知包括一份“意向通知书”、一份“异议声明”表格和一个回邮信封。
通知中必须详细说明车辆信息、留置权金额以及车主获得法庭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通过退回表格表示反对,留置权人必须先通过法院判决才能处置车辆。
如果异议未解决,留置权人可以在20天内提起诉讼。如果无法成功送达异议人,留置权人仍可继续出售。如果未回应或未支付判决款项,留置权人可以处置车辆。
Section § 22851.10
如果一辆因拖车而存放的车辆价值为500美元或以下,且无人认领或未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在通知邮寄15天后,它可以被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除非有人提出异议。如果车辆被处置,留置权人必须向拆解商发送多份文件,包括未收到异议声明书的证明、已发送的通知以及价值证明。
该车辆不能被重建或再次投入使用,除非它符合历史车辆或无马车车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被修复。
Section § 22851.12
Section § 22852
如果公共机构存放了车辆,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有机会参加听证会,以决定该存放是否合法。车主应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收到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机构的联系方式、车辆存放地点、车辆描述、车辆被移走的原因,以及如何在10天内申请听证会的说明。
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车主没有申请或没有出席听证会,则视为已满足要求。如果车辆存放不合理,机构必须支付拖车和仓储费用。
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条件被视为废弃、为调查目的而扣押或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
Section § 22852.5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使留置权人失去了对车辆的合法权利,留置权人可以通过收回车辆来重新获得这项权利。但是,在车辆不在留置权人占有期间,任何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对车辆的新合法权利将优先于被恢复的留置权。此外,任何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受留置权约束的车辆,或者留置权人明知故犯有关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轻罪。
Section § 22853
本法律规定了在车辆被移走且车主无法立即确认时,通知司法部的程序。如果一辆在加州注册的车辆从公共场所被拖走,且车主不明,警员必须通知被盗车辆系统和存放车辆的车库,并提供车辆详情。对于未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120小时内仍未找到车主,也必须使用特定表格通知司法部。同样,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如果120小时后车主仍未确认,也需要相同的通知程序。报告中需包含完整的车辆描述、移走信息、里程数和存放详情。
Section § 22854
Section § 22854.5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命令车辆入库时,可以使用任何可用方式(包括电子方式)通知国家执法电信系统(NLETS)。他们需要发送车辆识别号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关于车辆的某些信息。
Section § 2285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境内哪些人有权评估车辆。可以进行评估的人员包括:由局长选定的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执法人员;由县警长选定的副警长或雇员;由市警察局长选定的市警官或雇员;以及由局长任命的机动车辆管理局官员。此外,还包括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交通区安保部门任命的官员或雇员,以及某些市县雇员和州立公园和娱乐局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