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8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执法人员或政府雇员从公路或财产上移走车辆时,他们必须将其带到最近的安全地点或政府指定的存放车库。此外,他们还必须在移走车辆时记录车辆的里程数。

Section § 22850.3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因违规被存放,车主只有向相关执法机构出示当前车辆注册证明才能取回。如果车辆是在周末或节假日被扣押的,该机构可以就注册问题发出通知。

每个存放设施都必须张贴一份通知,说明车辆只能凭注册证明或通过出庭通知才能放行,并包含负责扣押的机构的联系方式。

(a)CA 车辆 Code § 22850.3(a) 根据第22850条规定被存放的车辆,仅在车主或车辆控制人向将车辆存放的执法机构或雇员提供当前车辆注册的满意证明后,方可放行给车主或车辆控制人。如果扣押日后的两天是周末或节假日,导致车辆被存放的机构可自行决定,就注册违规行为发出出庭通知。
(b)CA 车辆 Code § 22850.3(b) 每个存放设施都应在显眼位置张贴一份通知,内容为:根据第22850条规定被存放的车辆,仅在提供当前注册证明的情况下,或经扣押机构酌情决定,由导致车辆被存放的当地机构就注册违规行为发出出庭通知后方可放行,通知中应注明该当地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22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或州政府制定规则,将扣押的车辆放行给车主,并收取相关的行政费用。如果车辆在被扣押时已被报失,这些费用可以免除。费用仅适用于车辆的登记车主或其代理人,并且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车辆被出售时,不适用这些费用。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否则不得就听证或上诉收取额外费用,且费用仅向请求人收取。

车辆的合法车主通常不需支付这些费用,除非他们主动要求进行与保管相关的听证;他们也无需请求听证才能取回车辆。扣押机构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提供超出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额外文件或公证文件。

(a)CA 车辆 Code § 22850.5(a) 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可采纳规章、条例或决议,以确立将妥善扣押的车辆放行给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代理人的程序,并可征收与其行政成本相当的费用,该费用涉及车辆的移走、扣押、保管或放行给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代理人。如果能提供可核实的证据证明车辆在被移走时已被报失,地方或州政府机构可免除这些行政费用。
(b)CA 车辆 Code § 22850.5(b) 根据 (a) 款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应适用以下规定:
(1)CA 车辆 Code § 22850.5(b)(1) 这些费用应仅向登记车主或该车主的代理人征收,且不应包括根据《民法典》第 3068.1 条至第 3074 条(含)以及第 22851 条规定,在减免计划下拖走或通过留置权出售的任何车辆,除非出售所得足以支付留置权人的全部费用和适当的行政成本。
(2)CA 车辆 Code § 22850.5(b)(2) 任何费用应由地方或州政府机构仅向登记车主或登记车主的代理人收取。
(3)CA 车辆 Code § 22850.5(b)(3) 这些费用应是根据本法典授权或征收的任何其他费用的补充。
(4)CA 车辆 Code § 22850.5(b)(4) 除非车辆的登记车主或合法车主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进行与车辆移走、扣押、保管或放行相关的任何听证或上诉,否则不得就此征收任何费用。此外,该费用只能向请求该听证或上诉的人征收。
除非合法车主自愿请求进行保管后听证,否则根据 (a) 款授权的行政费用不得向赎回车辆的合法车主收取。任何市、县、市县联合政府或州机构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请求进行保管后听证,作为将车辆放行给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的条件。扣押机构或代表该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合法车主或合法车主代理人出示除第 14602.6 条 (f) 款 (3) 项或第 14602.7 条 (e) 款 (3) 项中规定的文件之外的任何文件。扣押机构或代表该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不得要求任何文件进行公证。

Section § 22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车辆被拖到车库时,车库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车库保管人可以对车辆持有留置权(一种法律主张),以收取未支付的拖车和保管费,最长可达60天;如果他们申请留置权出售,则可达120天。如果车主在车辆被拖走之前出现,他们可以通过支付拖车费来取回车辆。然而,车辆内的任何个人物品必须在营业时间内免费归还给车主,非营业时间取回可能需要支付门禁费。留置权不包括个人财产,只包括车辆本身。

此外,营业时间定义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下午5点,不包括州法定节假日。非营业时间放行车辆的费用上限为原始每小时拖车费的一半。如果车辆被处置,留置权人对任何剩余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责任。

(a)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a)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a)(1) 根据本章规定,当车辆被移至车库且车库保管人已收到本条规定的通知时,车库保管人对其拖车报酬以及照管和保管车辆的费用享有占有留置权,期限不超过60天;如果车辆移至车库后30天内已根据《民法典》第3068.1条提交进行留置权出售的授权申请,则期限为120天。如果车主未在该期限内取回车辆或车主不明,车库保管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实现其留置权。该留置权不得转让。车辆的占有被视为在车辆被移走并处于运输途中时,或在执法机构要求进行的车辆回收作业或货物打捞作业已在现场开始时产生。
(2)CA 车辆 Code § 22851(a)(2) 在车辆被移走之前,如果车主返回到由拖车公司占有的车辆,并且车主向拖车公司支付拖车费用,则车主可以从拖车公司取回车辆。
(b)CA 车辆 Code § 22851(b) 任何车辆内或车辆上的个人财产均不得附带留置权。车辆内或车辆上的个人财产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根据要求免费交还给当前注册车主或车主的授权代理人。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正常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含),上午8点至下午5点(含),州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正常营业时间、周末和州法定节假日之后归还财产,可能会收取门禁费。非营业时间放行车辆的最高每小时收费应为最初拖车时所收取的每小时拖车费的一半或更低。任何车辆根据本章规定处置后,留置权人对财产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2851.1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被扣押且未被放行,它可以被出售以偿还与该车辆相关的未清债务。地方当局可以对车辆设定留置权,以追回未支付的停车罚款,但这种留置权的优先权低于其他已存在的留置权。如果有人想强制执行此留置权,他们必须证明车辆的现任车主对未支付的停车罚单负有责任。该留置权仅在停车违规指控未被回应,或者车主未提交文件证明违规发生时他们并非车主的情况下才有效。

(a)CA 车辆 Code § 22851.1(a) 依照第22651条 (i) 款被扣押且未按该款规定放行的车辆,可依照本章规定出售,以清偿第22851条和本条 (b) 款中规定的留置权。
(b)CA 车辆 Code § 22851.1(b) 依照第22651条 (i) 款扣押车辆的地方当局,在满足 (c) 款规定的条件时,应拥有基于车库保管人占有的留置权,用于清偿地方当局就该车辆发出的所有未决停车违规通知的保释金。此留置权的优先权次于第22851条设立的留置权,任何出售所得应相应地予以适用。与此优先顺序一致,本条以及《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14章第6.5节(自第3067条起)中使用的“留置权”一词,包括本款所施加的留置权。在任何为完善留置权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本法典第22851.8条 (d) 款,或《民法典》第3071条 (d) 款或第3072条 (d) 款要求,车辆在扣押时的所有人并非停车违规时的所有人,可作为追回保释金的抗辩理由。
(c)CA 车辆 Code § 22851.1(c) 对于停车违规的保释金,应存在留置权,条件是针对所发出的停车违规通知中指控无人回应,或未依照第41103条 (b) 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非所有权宣誓书。

Section § 22851.2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被移走且估价低于 500 美元(废弃车辆除外),负责的公共机构必须在 48 小时内通知被盗车辆系统,并向任何留置权人提供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车辆的估价、估价人、车辆所在地,以及品牌、型号和注册号等详细信息。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也必须包含在内。

如果车辆状况导致无法确定所有权,该机构可以授权处置车辆。如果他们不授权处置,则必须在启动因未付留置权而出售车辆的程序之前,分配一个车辆识别号。

(a)CA 车辆 Code § 22851.2(a) 除非是根据第 22669 条移走的车辆,如果根据第 22670 条确定车辆价值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车辆 Code § 22851.2(a)(1) 在移走车辆后 48 小时内,将移走车辆的情况通知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
(2)CA 车辆 Code § 22851.2(a)(2) 准备一份报告并提交给留置权人,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车辆 Code § 22851.2(a)(2)(A) 根据第 22670 条估算的车辆价值。
(B)CA 车辆 Code § 22851.2(a)(2)(B) 估价人的身份。
(C)CA 车辆 Code § 22851.2(a)(2)(C) 车辆所在地。
(D)CA 车辆 Code § 22851.2(a)(2)(D) 车辆描述,包括品牌、年份型号、识别号、牌照号、注册州,如果是摩托车,还包括发动机号。
(E)CA 车辆 Code § 22851.2(a)(2)(E) 扣押车辆的法定依据。
(b)CA 车辆 Code § 22851.2(b) 如果车辆状况导致无法确定所有权,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可以授权处置该车辆。如果未发出处置授权,在启动留置权出售程序之前,应分配一个车辆识别号。

Section § 2285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机构移走和处置被认定为低价值或废弃车辆的程序。当车辆的估价为500美元或以下时,必须遵循某些步骤进行移走和处置。在移走车辆前至少72小时,必须在车辆上张贴通知,但估价为300美元或以下的废弃车辆除外。车辆移走后,必须将车辆信息报告给司法部。机构或留置权人必须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通知车辆车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车辆详细信息,并告知车辆可能在15天后被处置。

必须提供进行存放后听证会的机会,并规定了听证会如何以及何时举行。如果移走车辆的理由不充分,移走机构可能需要承担费用,并且在听证会和任何后续复审完成之前,不得进行处置。如果车辆在15天后无人认领且费用未付,可以将其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处理商,但除非是历史车辆,否则不得使其恢复可操作状态。如果车主详细信息不可用,可以轻松签发处置授权。

凡执法人员(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4.5章(从第830条开始))或根据第22669条授权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雇员,根据第22669条移走或导致移走车辆,且公共机构或应公共机构请求,留置权人确定该车辆的估价为五百美元($500)或以下时,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车辆的公共机构应根据本条规定处置该车辆,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车辆 Code § 22851.3(a) 在车辆移走前至少72小时,执法人员或经授权的公共雇员已将一份醒目通知牢固地张贴在车辆上,该通知声明车辆将由公共机构移走。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22669条(d)款移走的废弃车辆,如果公共机构确定其估价为三百美元($300)或以下。
(b)CA 车辆 Code § 22851.3(b) 车辆移走后,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车辆的公共机构应立即通知萨克拉门托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有关移走事宜。
(c)CA 车辆 Code § 22851.3(c) 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车辆的公共机构,或应公共机构请求,留置权人应直接或通过使用加州执法电信系统,从机动车辆管理局获取所有对车辆拥有权益的人员(如有)的姓名和地址副本。本款不要求公共机构或留置权人获取机动车辆管理局存档的实际记录副本。
(d)CA 车辆 Code § 22851.3(d) 在移走后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移走或导致移走该车辆的公共机构,或应公共机构请求,留置权人应向在机动车辆管理局登记的注册车主和合法车主及其登记地址,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对车辆拥有权益的人员发送通知。公共机构发送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或平信发送,留置权人发送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发送。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22851.3(d)(1) 发出通知的公共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车辆 Code § 22851.3(d)(2) 存放地点和车辆描述,如果可用,应包括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识别号和里程数。
(3)CA 车辆 Code § 22851.3(d)(3) 移走车辆的依据和目的。
(4)CA 车辆 Code § 22851.3(d)(4) 一份声明,说明车辆可能自通知日期起15天后被处置。
(5)CA 车辆 Code § 22851.3(d)(5) 一份声明,说明车主和利益相关人或其代理人有机会在移走或导致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面前进行存放后听证会,以确定存放的合法性,如果听证请求在通知日期起10天内亲自、书面或通过电话提出;如果车主或利益相关人或其代理人不同意公共机构的决定,该决定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进行复审;并且在初次听证会期间,或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3条复审决定期间,涉事车辆不得被处置。
(e)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3(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3(e)(1) 请求的听证会应在提出请求后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可以授权其自己的官员主持听证会,如果听证官不是指示存放车辆的同一个人。
(2)CA 车辆 Code § 22851.3(e)(2) 注册车主或合法车主或利益相关人,或其代理人,未能请求或出席预定的听证会,应视为满足本条规定的存放后合法性听证要求。
(f)CA 车辆 Code § 22851.3(f) 雇佣该人员,或根据第22669条(b)款使用承包商或特许经营商服务的公共机构,如果移走或导致移走车辆并指示任何拖曳或存放,且在听证会中未能确立有合理理由相信车辆被遗弃,则该公共机构应负责拖曳和存放所产生的费用。
(g)CA 车辆 Code § 22851.3(g) 在请求的存放后听证会或对该听证会的任何司法复审结束之前,移走或导致移走车辆的公共机构不得向正在存放车辆的留置权人发出处置授权。

Section § 22851.4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22670条规定,一辆车的价值被认定超过500美元,那么与车主责任相关的任何债务,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第3067条到第3074条的详细规定来处理。

Section § 2285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留置权人(即因未偿债务而对车辆拥有债权的人或实体)在车辆价值不超过 $500 时应如何处理其债权。他们必须遵循在其他两节(第22851.8条和第22851.10条)中概述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的表格由机动车辆管理局制定,并且必须使用简单、清晰的语言以便于理解。

(a)CA 车辆 Code § 22851.6(a) 取得受第22851.2条约束的车辆的留置权人,如果车辆价值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根据第22670条确定),则应根据第22851.8条和第22851.10条解除其留置权。
(b)CA 车辆 Code § 22851.6(b) 第22851.8条和第22851.10条要求的所有表格应由机动车辆管理局规定。通知和声明中使用的语言应简单易懂且非专业化。

Section § 228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留置权人在占有车辆时的责任和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索取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以避免产生额外的仓储费。

然后,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通知登记车主、法定车主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他们处置车辆的意向。此通知包括一份“意向通知书”、一份“异议声明”表格和一个回邮信封。

通知中必须详细说明车辆信息、留置权金额以及车主获得法庭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通过退回表格表示反对,留置权人必须先通过法院判决才能处置车辆。

如果异议未解决,留置权人可以在20天内提起诉讼。如果无法成功送达异议人,留置权人仍可继续出售。如果未回应或未支付判决款项,留置权人可以处置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851.8(a) 留置权人应在占有车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辆管理局请求提供车辆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留置权人已按照本节规定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出请求,否则仓储费不得超过15天期限累计。
(b)CA 车辆 Code § 22851.8(b) 留置权人应在收到此信息后立即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或美国邮政局的邮件投递证明,将以下规定的表格和附件寄送给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在机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地址,以及任何已知对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
(1)CA 车辆 Code § 22851.8(b)(1) 一份填写完整的表格,标题为“处置价值500美元或以下车辆的意向通知”。
(2)CA 车辆 Code § 22851.8(b)(2) 一份空白表格,标题为“异议声明”。
(3)CA 车辆 Code § 22851.8(b)(3) 一个预先写好留置权人地址的回邮信封。
(c)CA 车辆 Code § 22851.8(c) 给车辆利害关系人的所有通知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 Code § 22851.8(c)(1) 车辆描述,包括品牌、年份、型号、识别号、牌照号和注册州。对于摩托车,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2)CA 车辆 Code § 22851.8(c)(2) 车辆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已知对车辆有利害关系的人。
(3)CA 车辆 Code § 22851.8(c)(3) 以下声明和信息:
(A)CA 车辆 Code § 22851.8(c)(3)(A) 留置权金额。
(B)CA 车辆 Code § 22851.8(c)(3)(B) 产生留置权的索赔事实。
(C)CA 车辆 Code § 22851.8(c)(3)(C) 该人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听证。
(D)CA 车辆 Code § 22851.8(c)(3)(D) 如果需要法庭听证,异议声明表格应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在分节 (b) 的第 (1) 款中规定的通知表格寄出之日起10天内退还给留置权人。
(E)CA 车辆 Code § 22851.8(c)(3)(E) 如果异议声明表格已签署并寄出,留置权人只有在获得法院判决、或声明人随后放弃其权利、或无法按照分节 (e) 的规定向声明人送达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处置车辆。
(F)CA 车辆 Code § 22851.8(c)(3)(F) 如果提起诉讼,声明人应在其异议声明表格上所示地址收到诉讼通知,并且声明人可以出庭对索赔提出异议。
(G)CA 车辆 Code § 22851.8(c)(3)(G) 如果判决有利于留置权人,声明人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4)CA 车辆 Code § 22851.8(c)(4)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车辆未被赎回,或者异议声明表格未在分节 (b) 的第 (1) 款中规定的通知表格寄出之日起10天内签署并寄给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可以将车辆处置给持牌拆解商或废铁处理商。
(d)CA 车辆 Code § 22851.8(d) 如果留置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填写完整的异议声明表格,车辆不得处置,除非留置权人在分节 (b) 的第 (1) 款中规定的通知表格寄出之日起2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随后作出有利于留置权人的判决,或者声明人随后放弃其对车辆的权益。如果作出有利于留置权人的金钱判决,且判决在生效后五天内未支付,则留置权人可以通过拆解商或废铁处理商处置车辆。
(e)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8(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2851.8(e)(1) 向声明人本人送达,或通过要求回执的挂号信,由收件人在异议声明表格上所示地址签收,应视为有效的送达程序。

Section § 22851.10

Explanation

如果一辆因拖车而存放的车辆价值为500美元或以下,且无人认领或未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在通知邮寄15天后,它可以被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除非有人提出异议。如果车辆被处置,留置权人必须向拆解商发送多份文件,包括未收到异议声明书的证明、已发送的通知以及价值证明。

该车辆不能被重建或再次投入使用,除非它符合历史车辆或无马车车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被修复。

(a)CA 车辆 Code § 22851.10(a) 根据第22670条确定价值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车辆,如果根据本章规定被存放,且仍无人认领,或合理的拖车和存放费用仍未支付,则只能在根据第22851.8条 (b) 款要求邮寄“价值500美元或以下车辆处置意向通知书”之日起不早于15天后,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除非异议声明书已签署并退还给留置权人。
(b)CA 车辆 Code § 22851.10(b) 如果车辆已处置给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留置权人应在五天内将以下表格和信息转交至该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
(1)CA 车辆 Code § 22851.10(b)(1)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说明未收到正式签署的异议声明书。
(2)CA 车辆 Code § 22851.10(b)(2) 发送给所有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副本。
(3)CA 车辆 Code § 22851.10(b)(3) 根据第22670条进行价值认定的公共机构出具的证明。
(4)CA 车辆 Code § 22851.10(b)(4) 根据第22851.8条 (e) 款提供的送达证明,或根据第22851.8条 (d) 款作出的、有利于留置权人的法院判决副本(如有)。
(5)CA 车辆 Code § 22851.10(b)(5) 接收车辆的持证拆解商或废铁加工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CA 车辆 Code § 22851.10(b)(6) 留置权人因该车辆收到的金额。
(c)CA 车辆 Code § 22851.10(c) 根据本条处置的车辆不得重建或使其可操作,除非该车辆根据第5004条符合无马车牌照或历史车辆牌照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该车辆可以重建或使其可操作。

Section § 2285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留置权人(因未偿债务对车辆拥有合法债权的人)收取准备通过留置权出售车辆的费用。如果车辆估价为4,000美元或以下,费用最高为70美元;如果车辆价值超过4,000美元,费用最高为100美元。当留置权人向机动车辆管理局请求获取对车辆拥有权益的人员名单时,此费用开始适用。但是,在留置权人联系到相关方并获得必要文件之前,只能收取此费用的一半。如果车辆在存放后72小时内被取回,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2285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存放了车辆,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有机会参加听证会,以决定该存放是否合法。车主应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收到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机构的联系方式、车辆存放地点、车辆描述、车辆被移走的原因,以及如何在10天内申请听证会的说明。

听证会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车主没有申请或没有出席听证会,则视为已满足要求。如果车辆存放不合理,机构必须支付拖车和仓储费用。

此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特定条件被视为废弃、为调查目的而扣押或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2852(a) 凡公共机构的授权成员根据本章规定指示车辆入库,或根据本节规定((f)或(g)款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入库时,指示入库的机构或个人应向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提供一次入库后听证会的机会,以确定入库的合法性。
(b)CA 车辆 Code § 22852(b) 入库通知应在48小时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邮寄或亲自送达登记车主和法定车主,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22852(b)(1) 提供通知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车辆 Code § 22852(b)(2) 存放地点和车辆描述,其中应包括(如可获取)车辆名称或品牌、制造商、车牌号和里程数。
(3)CA 车辆 Code § 22852(b)(3) 移走车辆的依据和目的。
(4)CA 车辆 Code § 22852(b)(4) 一份声明,说明车主或其代理人若要获得入库后听证会,必须在通知上注明的日期起10天内亲自、书面或通过电话提出听证会请求。
(c)CA 车辆 Code § 22852(c) 入库后听证会应在收到请求后48小时内举行,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听证官并非指示车辆入库的同一人,公共机构可以授权其自己的官员或雇员主持听证会。
(d)CA 车辆 Code § 22852(d) 登记车主或法定车主,或其代理人,未能请求或未能出席预定的听证会,即视为满足了入库后听证会的要求。
(e)CA 车辆 Code § 22852(e) 如果在入库后听证会中确定未能确立合理的入库理由,则雇用指示入库人员的机构应负责承担拖车和仓储所产生的费用。
(f)CA 车辆 Code § 22852(f)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2660至22668节(含)以及第22710节的《废弃车辆清除计划》清除的车辆,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2655节为调查目的而扣押的车辆,或根据第22658节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
(g)CA 车辆 Code § 22852(g)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2669节移走的、且经公共机构确定估值在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下的废弃车辆。

Section § 22852.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欺骗手段使留置权人失去了对车辆的合法权利,留置权人可以通过收回车辆来重新获得这项权利。但是,在车辆不在留置权人占有期间,任何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对车辆的新合法权利将优先于被恢复的留置权。此外,任何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受留置权约束的车辆,或者留置权人明知故犯有关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都属于轻罪。

(a)CA 车辆 Code § 22852.5(a) 凡车辆的占有留置权因欺诈、诡计或手段而丧失,留置权人收回车辆可恢复该占有留置权,但任何如此恢复的留置权,均劣后于任何人在丧失占有之时至收回占有之时之间,通过任何出售、转让、抵押、留置或其他权益,善意且有偿取得或担保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b)CA 车辆 Code § 22852.5(b) 任何人通过欺诈、诡计或手段取得根据本章规定受留置权约束的任何车辆或其任何部分的占有,均属轻罪。
(c)CA 车辆 Code § 22852.5(c) 任何对车辆主张留置权的人,明知故犯本章任何规定,均属轻罪。

Section § 22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车辆被移走且车主无法立即确认时,通知司法部的程序。如果一辆在加州注册的车辆从公共场所被拖走,且车主不明,警员必须通知被盗车辆系统和存放车辆的车库,并提供车辆详情。对于未在加州注册的车辆,如果120小时内仍未找到车主,也必须使用特定表格通知司法部。同样,从私人财产移走的车辆,如果120小时后车主仍未确认,也需要相同的通知程序。报告中需包含完整的车辆描述、移走信息、里程数和存放详情。

(a)CA 车辆 Code § 22853(a) 警员或雇员根据本章规定,将一辆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车辆从公路或公共财产上移走并进行保管时,如果不知道也无法查明车主姓名,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照第 22852 条的规定向车主发出通知,则该警员或雇员应立即通知或促使通知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告知车辆已被移走。该警员或雇员应向可能存放该车辆的任何公共车库的业主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车辆的完整描述、移走日期、时间、地点、移走时的车辆里程数,以及车辆存放的车库或地点的名称。
(b)CA 车辆 Code § 22853(b) 警员或雇员根据本章规定,将一辆未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车辆从公路或公共财产上移走并进行保管时,如果不知道也无法查明车主,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照第 22852 条的规定向车主发出通知,则该警员或雇员应立即通知或促使通知司法部被盗车辆系统。如果车辆在 120 小时内未归还给车主,该警员或雇员应立即通过邮件向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发送或促使发送一份关于移走车辆的书面报告,并应向可能存放该车辆的任何公共车库的业主提交一份通知副本。该报告应使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制作,并应包括车辆的完整描述、车辆移走日期、时间、地点、移走时的车辆里程数、移走理由,以及车辆存放的车库或地点的名称。
(c)CA 车辆 Code § 22853(c) 警员、雇员或私人当事方根据本章规定,将车辆从私人财产上移走并进行保管时,如果不知道也无法查明车主姓名,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照第 22852 条的规定向车主发出通知,且车辆在 120 小时内未归还给车主,则该警员、雇员或私人当事方应立即通过邮件向萨克拉门托的司法部发送或促使发送一份关于移走车辆的书面报告,并应向可能存放该车辆的任何公共车库的业主提交一份通知副本。该报告应使用该部门提供的表格制作,并应包括车辆的完整描述、车辆移走日期、时间、地点、移走时的车辆里程数、移走理由,以及车辆存放的车库或地点的名称。

Section § 2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在车辆从公路或财产上被移走时,根据另一条款的通知,告知注册车主和法定车主。通知内容包括报告警官的姓名、移走车辆的理由以及车辆的位置。如果车辆在加州注册,司法部会使用车管局的记录来查找车主。如果车辆未在加州注册,司法部仍必须努力通知车主。通知中还需包含车辆被移走时的里程数。

Section § 228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命令车辆入库时,可以使用任何可用方式(包括电子方式)通知国家执法电信系统(NLETS)。他们需要发送车辆识别号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关于车辆的某些信息。

公共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根据本章指示车辆入库时,指示该入库的官员、雇员或机构可以通过任何可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方式,通知国家执法电信系统,传输车辆识别号、第22852条(b)款第(1)、(2)和(3)项所列信息,以及第22853条所述信息。

Section § 22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境内哪些人有权评估车辆。可以进行评估的人员包括:由局长选定的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执法人员;由县警长选定的副警长或雇员;由市警察局长选定的市警官或雇员;以及由局长任命的机动车辆管理局官员。此外,还包括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交通区安保部门任命的官员或雇员,以及某些市县雇员和州立公园和娱乐局的雇员。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人员应有权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但须受本章规定条件的约束:
(a)CA 车辆 Code § 22855(a) 由局长指定的加州公路巡警局的任何执法人员。
(b)CA 车辆 Code § 22855(b) 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副警长,根据《刑法典》第830.6条列出的任何预备役副警长,或由任何县警长指定的任何其他雇员。
(c)CA 车辆 Code § 22855(c) 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警官,根据《刑法典》第830.6条列出的任何预备役警官,或由任何市警察局长指定的任何其他雇员。
(d)CA 车辆 Code § 22855(d) 由机动车辆管理局局长指定的该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e)CA 车辆 Code § 22855(e) 由加州大学警察局局长指定的该局的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警官、预备役警官或任何其他雇员。
(f)CA 车辆 Code § 22855(f) 根据第22669条 (a) 款,由监事会或市议会指定的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的任何正式受薪雇员。
(g)CA 车辆 Code § 22855(g) 由加州州立大学警察局局长指定的该局的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警官、预备役警官或任何其他雇员。
(h)CA 车辆 Code § 22855(h) 由交通区安保部队负责人指定的该部队的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安保人员或任何其他雇员。
(i)CA 车辆 Code § 22855(i) 由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指定的该局的任何正式受雇并领取薪水的执法人员、预备役执法人员或任何其他雇员。

Section § 22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拖车公司,如果他们在留置权出售后出售或处置车辆,则不会因销毁证据而被起诉。但是,如果拖车公司知道或理应知道该车辆在诉讼中需要作为证据,则此项保护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