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闪光灯和彩色灯
Section § 25251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何时以及如何使用闪烁灯光。你可以使用闪烁的转向灯来表示你正在转弯或移动,或者当你的车辆发生故障或停在离道路很近的地方时。你也可以将它们用作危险或事故的警示,供紧急车辆使用,或在送葬队伍中。如果一辆车在路上抛锚了,只要系统正常工作,车辆就应该自动使用转向灯作为警示灯。拖车或半挂车在与牵引车分离时可以闪烁灯光,而危险警示灯可以通过特殊的闪烁模式来求助。
Section § 25251.2
这项法律允许摩托车配备一种前照灯,该前照灯可以在高亮度和低亮度之间快速切换,每分钟切换200到280次。但是,在夜间或天黑时,不允许进行这种闪烁或调节。
Section § 25251.3
Section § 25251.4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报警系统,这种系统可以使车辆的任何灯光闪烁。报警系统必须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开始的某些规定运行。
Section § 25251.5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后部安装某些灯光配置。车辆后部可以有一个中央琥珀色灯,该灯会随着车辆减速而闪烁得更快。此外,车辆后部可以有两个琥珀色灯,当车辆开始减速时,它们会在四秒内同时闪烁最多四次,但这些灯在任何其他时间不应亮起。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特定高度,并且其亮度受到限制。刹车灯在施加刹车时也可以闪烁最多四次。
Section § 25252
这项法律规定,每辆授权的紧急车辆必须在车头安装至少一盏红灯,这盏灯必须在1,000英尺外可见,并且应该一直亮着。此外,这些车辆还可以根据需要在车头、车侧或车尾使用闪烁的、旋转的或常亮的红灯。
Section § 25252.5
这项法律允许紧急车辆安装一套系统,使其远光前照灯在两个前灯之间交替闪烁。该闪烁系统只能使用远光灯,不能使用其他任何灯光。远光灯被定义为亮度足以在350英尺外看到人员和车辆的前照灯。这种闪烁灯光只能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并且要遵守另一项具体法律(第21055节)的规定。
Section § 25253
Section § 25256
这项法律允许公路管理机构或桥梁与公路区使用的车辆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这些车辆停放或在公路上进行养护、检查、测量或施工任务时,可以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这些灯。
Section § 25257
这项法律要求每辆运载儿童的校车都必须配备闪烁的红灯系统。1992年9月1日之后制造的校车还必须配备停车信号臂,而1993年7月1日之后制造的校车除了红灯外,还需要配备琥珀色警示灯系统。在这些日期之前制造的校车可以配备这些功能,但并非强制要求。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必须制定停车信号臂的规定,确保其符合联邦标准。停车信号臂是一种从校车伸出的装置,用于提醒其他司机在儿童上下车时不要超车。
Section § 25257.2
Section § 25257.5
这项法律允许校车司机在倒车时使用转向灯来提醒他人。校车两侧的前后转向灯必须同时闪烁,以确保向驾车者和行人清晰传达信息。
Section § 25257.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校车安装白色频闪灯,这种灯可以从任何方向被看到。这种频闪灯只能在能见度因恶劣天气条件(如雾、雨或灰尘)降至500英尺以下时使用。但不能仅仅因为天黑就在夜间使用。
这些频闪灯的具体类型和安装细节将由相关部门在指定日期前通过法规确定。只有在这些法规生效后,校车才能安装这些频闪灯。
Section § 25258
本法律解释了应急车辆何时可以使用特定灯光来管理交通。授权应急车辆可以配备闪烁的白光,用于控制交通信号灯。治安官和某些缓刑官使用的车辆也可以配备稳定或闪烁的蓝色警示灯,以提供额外警示。但是,缓刑官在使用蓝色警示灯之前必须完成一项特殊培训课程。法律明确指出,这并未赋予缓刑官进行高速追逐的更多权力,也未改变此类追逐的现有培训要求。此外,其他车辆不得使用旨在控制交通信号灯的灯光。
Section § 25259
这项法律允许授权的紧急车辆使用各种警示灯。它们可以在任何一侧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警务人员或交通执法人员的车辆可以在车顶线上方安装常亮或闪烁的白色灯。紧急车辆还可以在前方车顶线上方和下方各安装最多两个闪烁的白色灯。这些特殊灯光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允许的任何闪烁前照灯的补充。
Section § 25259.1
这项法律允许灾害服务人员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在其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在使用这些灯之前,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安全培训课程。当琥珀色警示灯不使用时,应将其遮盖或移除。
Section § 25259.5
Section § 25260
Section § 25260.1
Section § 25260.3
Section § 25260.4
Section § 25261
Section § 25262
Section § 25263
如果卡车在公路上牵引房屋或建筑物,它们可以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以警告其他司机。
Section § 2526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拥有的、由州政府官员或雇员用于渡槽、堤坝或水流测量工作的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车辆停放方式部分阻碍交通,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速度时,可以使用这些灯。
Section § 25267
Section § 25269
Section § 25270
如果车辆或引导车根据特定许可证的规定,需要协助运输超大或超重物品,这些车辆必须配备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需要在实际移动货物时保持开启。此外,当引导车不用于此目的时,这些灯必须被移除或覆盖。
Section § 25270.5
Section § 25271
Section § 25271.5
Section § 25272
这项法律允许乡村邮递员在道路上停车投递邮件时,在他们的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以提醒其他人注意已停下或正在停下的车辆。
Section § 25273
Section § 25274
这项法律允许有线电视公司拥有的车辆,当其员工在有线设施上工作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在车辆停在公路上或行驶速度低于交通流时使用。
“有线电视公司”被定义为任何向付费用户传输电视节目的人。
Section § 25275
Section § 25275.5
Section § 25276
本法律允许某些由私人非营利组织拥有的车辆配备闪烁的琥珀色灯光系统。这些车辆必须设计为可载客(包括驾驶员)超过八人,并为智力或身体残疾人士提供服务。这些组织必须获得康复部认证或州发展服务部许可。
当这些车辆用于运送残疾人士往返培训或活动中心时,它们在公路上停车并装载或卸载乘客时,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光。本法律也适用于该组织租赁、租借或包租的车辆。
Section § 25277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治安官办公室或其他政府机构在执行停车法规时,其车辆可以配备闪烁或旋转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这些灯专门用于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停在街道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的速度行驶时。
Section § 25278
Section § 25279
这项法律允许私人保安车辆在私人道路上,在紧急情况下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以帮助挽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私人保安车辆可以配备这些灯,但前提是车辆必须清晰标有“私人保安”字样;除非警官指示,否则在道路上不得使用这些灯。
如果车辆非法使用这些灯,警官可以要求将其拆除。
违反规定后若要重新安装这些灯,必须获得公路巡警局的批准。
Section § 25280
Section § 25281
这项法律允许私人拥有的应急运水车在向公共机构提供合同服务时,为安全起见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光。当车辆停放阻碍交通、行驶速度慢于正常交通,或驶入/穿越道路时,可以使用这些灯光。但是,当车辆以正常交通流量行驶时,灯光不应开启,除非它正在跟随消防车或其他应急车辆。不使用时,灯光必须被覆盖。
Section § 25282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其附近施工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方、侧面或后方,适用于车辆停在高速公路上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流的情况。然而,无论是否使用这些警示灯,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某人疏忽或分配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