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50

Explanation
在加州,车辆不能安装闪烁的灯光,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允许。

Section § 25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车辆何时以及如何使用闪烁灯光。你可以使用闪烁的转向灯来表示你正在转弯或移动,或者当你的车辆发生故障或停在离道路很近的地方时。你也可以将它们用作危险或事故的警示,供紧急车辆使用,或在送葬队伍中。如果一辆车在路上抛锚了,只要系统正常工作,车辆就应该自动使用转向灯作为警示灯。拖车或半挂车在与牵引车分离时可以闪烁灯光,而危险警示灯可以通过特殊的闪烁模式来求助。

(a)CA 车辆 Code § 25251(a) 车辆上允许使用闪烁灯光,具体如下:
(1)CA 车辆 Code § 25251(a)(1) 为指示在道路上向右或向左转弯或移动的意图,转向信号灯、转向信号外部指示灯以及根据第25106条允许使用的侧灯,可在车辆将要转弯或移动的一侧闪烁。
(2)CA 车辆 Code § 25251(a)(2)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停放在道路外但距道路10英尺以内,或在接近、停靠或驶离铁路平交道口时,如果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且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则转向信号灯可作为警示灯闪烁。
(3)CA 车辆 Code § 25251(a)(3) 为警示其他驾驶员道路上的事故或危险,当车辆在道路上接近、超车或通过事故或危险时,如果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且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则转向信号灯可作为警示灯闪烁。
(4)CA 车辆 Code § 25251(a)(4) 供授权的紧急车辆使用。
(5)CA 车辆 Code § 25251(a)(5) 为警示其他驾驶员有送葬队伍,所有实际参与送葬队伍的车辆,如果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且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则转向信号灯可作为警示灯闪烁。
(b)CA 车辆 Code § 25251(b) 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且车辆配备有可自动激活两侧前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以及两侧后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的装置,则转向信号灯应作为警示灯闪烁,前提是该装置和转向信号灯未因导致车辆故障的事件而失效。
(c)CA 车辆 Code § 25251(c) 根据第25106条允许使用并与转向信号灯结合使用的侧灯,可与转向信号灯一同闪烁,作为警示灯系统的一部分,如分节 (a) 的 (2) 和 (3) 款所规定。
(d)CA 车辆 Code § 25251(d) 当拖车或半挂车与牵引车分离且车辆之间的连接断开时,拖车或半挂车上必需或允许的灯光可以闪烁。
(e)CA 车辆 Code § 25251(e) 如分节 (a) 的 (2) 和 (3) 款所允许的危险警示灯,可在驾驶员需要帮助时以短闪和长闪交替重复的方式闪烁。

Section § 25251.1

Explanation
农用车辆在时速不超过 25 英里并挂有慢速车辆标志时,可以使用琥珀色转向灯同时闪烁,作为警示灯。

Section § 25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摩托车配备一种前照灯,该前照灯可以在高亮度和低亮度之间快速切换,每分钟切换200到280次。但是,在夜间或天黑时,不允许进行这种闪烁或调节。

任何摩托车均可配备一种装置,用于以每分钟200至280次的频率,在前照灯的远光高亮度和低亮度之间进行调节。此类前照灯在黑暗中不得进行此类调节。

Section § 252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如果一个人按照特定规定使用或未使用转向灯,他们不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他们违反了关于车辆其他强制装置的规定,则仍需承担责任。

Section § 252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报警系统,这种系统可以使车辆的任何灯光闪烁。报警系统必须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开始的某些规定运行。

任何机动车也可以配备防盗报警系统,该系统可闪烁机动车上要求或允许安装的任何灯光,并且其操作应符合本分部第5章第13条(自第28085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252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后部安装某些灯光配置。车辆后部可以有一个中央琥珀色灯,该灯会随着车辆减速而闪烁得更快。此外,车辆后部可以有两个琥珀色灯,当车辆开始减速时,它们会在四秒内同时闪烁最多四次,但这些灯在任何其他时间不应亮起。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特定高度,并且其亮度受到限制。刹车灯在施加刹车时也可以闪烁最多四次。

(a)CA 车辆 Code § 25251.5(a) 任何机动车也可配备一种系统,其中一个琥珀色灯安装在车辆后部中央,用于传达车辆减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该灯以受控方式闪烁,其频率与减速的一个组成部分呈指数关系变化。
(b)CA 车辆 Code § 25251.5(b) 任何机动车可配备车辆后部的两个琥珀色灯,在加速踏板处于减速位置后,可在四秒内同时闪烁不超过四次,并且在任何其他时间不亮。 这些灯应安装在相同高度,车辆垂直中心线的两侧各一个灯,不高于后车窗底部,或者如果车辆没有后车窗,不高于60英寸。每个灯的光输出在任何水平或水平以上角度不得超过200烛光。琥珀色灯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灯组合使用。
(c)CA 车辆 Code § 25251.5(c) 第24603条要求或允许的任何刹车灯或辅助刹车灯,可配备成在施加刹车启动后的前四秒内闪烁不超过四次。

Section § 25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辆授权的紧急车辆必须在车头安装至少一盏红灯,这盏灯必须在1,000英尺外可见,并且应该一直亮着。此外,这些车辆还可以根据需要在车头、车侧或车尾使用闪烁的、旋转的或常亮的红灯。

每辆授权的紧急车辆都应配备至少一盏常亮的红色警示灯,该灯应在车辆前方至少1,000英尺处可见,并按照本法典的规定使用。
此外,授权的紧急车辆可以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旋转的、闪烁的或常亮的红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紧急车辆安装一套系统,使其远光前照灯在两个前灯之间交替闪烁。该闪烁系统只能使用远光灯,不能使用其他任何灯光。远光灯被定义为亮度足以在350英尺外看到人员和车辆的前照灯。这种闪烁灯光只能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并且要遵守另一项具体法律(第21055节)的规定。

(a)CA 车辆 Code § 25252.5(a) 每辆授权的紧急车辆均可配备一套系统,使其远光前照灯交替闪烁,即从车辆一侧的前照灯交替闪烁到车辆另一侧的前照灯。前照灯的闪烁应仅限于远光闪烁,而非任何其他光束的闪烁。
(b)CA 车辆 Code § 25252.5(b) 本节所称的“远光前照灯”,指前照灯或前照灯的某一部分,其投射出的光线分布或复合光束,其瞄准和强度应能确保在所有负载条件下,在前方至少350英尺的距离内显示人员和车辆。
(c)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2.5(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2.5(c)(a)款规定的系统应仅在授权的紧急车辆根据第21055节操作时使用。

Section § 252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拖车使用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的规则。拖车在牵引故障车辆时必须配备这些灯,但牵引车-挂车组合除外。拖车可以在帮助故障车辆时使用这些闪烁的灯,或者在牵引车辆且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速度时使用。然而,在高速公路上,只有当存在重大交通危险时,拖车才能闪烁这些灯。

Section § 252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拆解商的拖车可以配备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当拖车拖曳车辆且行驶速度慢于路上其他车辆时,这些灯可以在拖车后部使用。

Section § 25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路管理机构或桥梁与公路区使用的车辆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这些车辆停放或在公路上进行养护、检查、测量或施工任务时,可以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这些灯。

公路管理机构或桥梁与公路区使用的车辆,及其经正式授权代表的车辆,在用于公路养护、检查、测量或施工工作时,当此类车辆停放或在公路上作业时,可以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辆运载儿童的校车都必须配备闪烁的红灯系统。1992年9月1日之后制造的校车还必须配备停车信号臂,而1993年7月1日之后制造的校车除了红灯外,还需要配备琥珀色警示灯系统。在这些日期之前制造的校车可以配备这些功能,但并非强制要求。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必须制定停车信号臂的规定,确保其符合联邦标准。停车信号臂是一种从校车伸出的装置,用于提醒其他司机在儿童上下车时不要超车。

(a)CA 车辆 Code § 25257(a) 每辆校车在运载学童时,应当配备闪烁的红灯信号系统。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7(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7(b)(1) 1992年9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每辆校车,还应当配备一个停车信号臂。199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任何校车,可以配备一个停车信号臂。
(2)CA 车辆 Code § 25257(b)(2) 1993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任何校车,除了闪烁的红灯信号系统之外,还应当配备一个琥珀色警示灯系统。1993年7月1日之前制造的任何校车,可以配备一个琥珀色警示灯系统。
(3)CA 车辆 Code § 25257(b)(3) 在1992年9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当制定规章,管理停车信号臂的规格、安装和使用,以符合联邦标准。
(4)CA 车辆 Code § 25257(b)(4) “停车信号臂”是一种装置,可以从校车侧面伸出,向其他驾驶员发出信号,指示不要超车,因为校车已停车装载或卸载乘客,该装置是按照1991年4月25日发布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131号的规格制造的。

Section § 252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校车用于运送任何年龄的发育障碍人士,那么校车上的某些信号系统——特别是黄色信号灯、闪烁红色信号灯和停车信号臂——只能按照其他条款(即第22112条和第22454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使用。

Section § 252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校车司机在倒车时使用转向灯来提醒他人。校车两侧的前后转向灯必须同时闪烁,以确保向驾车者和行人清晰传达信息。

为了在倒车操作期间警示道路上的其他驾车者或行人,校车操作员可以闪烁转向信号灯,条件是两侧的前转向信号灯同时闪烁,并且两侧的后转向信号灯也同时闪烁。

Section § 25257.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校车安装白色频闪灯,这种灯可以从任何方向被看到。这种频闪灯只能在能见度因恶劣天气条件(如雾、雨或灰尘)降至500英尺以下时使用。但不能仅仅因为天黑就在夜间使用。

这些频闪灯的具体类型和安装细节将由相关部门在指定日期前通过法规确定。只有在这些法规生效后,校车才能安装这些频闪灯。

(a)CA 车辆 Code § 25257.7(a) 校车可以配备一个白色频闪灯,安装位置应使其从校车前方、侧面或后方均可见。该频闪灯仅可在能见度因大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雾、雨、雪、烟或尘)降至500英尺或更低时亮起。因大气条件导致的能见度降低不包括日落后半小时至日出前半小时的黑暗时间。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7.7(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7.7(b)(a)款授权的频闪灯的类型和安装要求应由部门在1991年4月1日前通过法规确立。在法规通过之前,任何校车均不得配备频闪灯。

Section § 252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应急车辆何时可以使用特定灯光来管理交通。授权应急车辆可以配备闪烁的白光,用于控制交通信号灯。治安官和某些缓刑官使用的车辆也可以配备稳定或闪烁的蓝色警示灯,以提供额外警示。但是,缓刑官在使用蓝色警示灯之前必须完成一项特殊培训课程。法律明确指出,这并未赋予缓刑官进行高速追逐的更多权力,也未改变此类追逐的现有培训要求。此外,其他车辆不得使用旨在控制交通信号灯的灯光。

(a)CA 车辆 Code § 25258(a) 在第21055条规定的条件下运行的授权应急车辆,可以显示来自气体放电灯的闪烁白光,该灯旨在并用于控制官方交通信号灯。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8(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258(b)(1) 治安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1条、第830.2条 (a)、(b)、(c)、(d)、(e)、(f)、(g) 或 (i) 款、第830.3条 (n) 款、第830.31条 (b) 款、第830.32条 (a) 或 (b) 款、第830.33条、第830.36条 (a) 款、第830.4条 (a) 款或第830.6条)或缓刑官(定义见刑法典第830.5条)在履行治安官职责时使用的授权应急车辆,此外可以显示从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可见的稳定或闪烁的蓝色警示灯。
(2)CA 车辆 Code § 25258(b)(2) 缓刑官操作带有蓝色警示灯的应急车辆之前,该官员应完成一项四小时的课堂培训课程,内容涉及应急车辆的操作,该课程须经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惩教标准与培训部门认证。
(3)CA 车辆 Code § 25258(b)(3) 本款不扩大缓刑官进行高速车辆追逐的任何现有权力,也不改变高速车辆追逐的任何现有培训要求。
(c)CA 车辆 Code § 25258(c) 除 (a) 款规定外,车辆不得配备旨在或用于控制官方交通信号灯的任何发光或辐射装置。

Section § 252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授权的紧急车辆使用各种警示灯。它们可以在任何一侧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警务人员或交通执法人员的车辆可以在车顶线上方安装常亮或闪烁的白色灯。紧急车辆还可以在前方车顶线上方和下方各安装最多两个闪烁的白色灯。这些特殊灯光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允许的任何闪烁前照灯的补充。

(a)CA 车辆 Code § 25259(a) 任何授权的紧急车辆可向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b)CA 车辆 Code § 25259(b) 警务人员或交通执法人员在实际履行其职责时操作的车辆,可在车辆车顶线上方两侧显示常亮或闪烁的白色灯光。
(c)CA 车辆 Code § 25259(c) 任何授权的紧急车辆可在车辆车顶线上方前方显示不超过两个闪烁的白色警示灯,并在车辆车顶线下方前方显示不超过两个闪烁的白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作为第25252.5条允许的闪烁前照灯的补充。

Section § 252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灾害服务人员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在其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在使用这些灯之前,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安全培训课程。当琥珀色警示灯不使用时,应将其遮盖或移除。

(a)CA 车辆 Code § 25259.1(a) 任何由已按照 (b) 款规定接受过培训的灾害服务人员驾驶,并在合法当局命令下于战争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这些术语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8558 条)期间执行紧急或灾害服务时使用的车辆,在紧急或灾害现场时,可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b)CA 车辆 Code § 25259.1(b) 任何驾驶显示闪烁琥珀色警示灯车辆的灾害服务人员,在驾驶此类车辆之前,应从《政府法典》第 3101 条所述的公共机构、灾害委员会或紧急组织处接受关于安全操作和使用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的培训课程。
(c)CA 车辆 Code § 25259.1(c) 根据本条规定被授权显示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的车辆操作人员,当这些灯不使用时,应将其完全遮盖或移除。

Section § 25259.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红十字会运营的应急或灾害服务车辆在紧急情况或灾害现场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未用于应急响应的车辆不得显示这些灯光。

Section § 25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公用事业车辆及其授权代表在从事公用事业项目时,如果停在公路上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可以使用这些灯。这包括修剪附近的树木等工作。此外,公共交通运营商拥有的车辆在帮助抛锚的巴士并停在公路上时,也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

Section § 252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石油或天然气管道工作的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他们可以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时,或者当他们必须以低于正常交通的速度行驶时这样做。这是出于安全原因,并且必须遵守另一节(第 (25268) 条)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5260.3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使用设备载人进行建筑施工、维护或附近修剪树木等工作,它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在车辆停在路上或相对于其他交通缓慢行驶时是允许的。

Section § 252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清理危险物质泄漏并受交通部委托的车辆,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但只能在车辆实际进行泄漏清理作业时使用。当车辆不进行清理工作时,这些警示灯必须被覆盖或移除。

Section § 25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农业部门或其授权代表使用的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他们因从事杂草控制或病虫害检测工作而停在公路上或行驶速度慢于其他车辆时,可以使用这些灯。

Section § 25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运钞车安装红色警示灯,但这些灯只能在遭遇武装抢劫时才能开启。使用红色警示灯并不会使运钞车成为紧急车辆。适用于普通车辆的所有其他驾驶法规也同样适用于运钞车。

Section § 25263

Explanation

如果卡车在公路上牵引房屋或建筑物,它们可以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以警告其他司机。

实际从事在任何公路上牵引房屋或建筑物的卡车,可以在车辆或负载的前部、侧面或后部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64

Explanation
如果验尸官或副验尸官在暴力公路死亡现场,他们被允许在其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在车辆前方或后方显示,以提醒其他人。

Section § 252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区或县卫生区的维修车辆在公路上停车进行设施维修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但是,当车辆行驶时,这些灯必须关闭。

Section § 25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拥有的、由州政府官员或雇员用于渡槽、堤坝或水流测量工作的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车辆停放方式部分阻碍交通,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速度时,可以使用这些灯。

州政府拥有的、由实际从事渡槽或堤坝建造、维护、巡逻或检查,或从事水流测量工作的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操作的车辆,当停放在已通行的道路上以致部分阻碍交通的自由流动时,或当以低于正常交通流的速度行驶时,可以在前方、侧方和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灭蚊或害虫防治区使用的车辆在停放或在公路上作业以喷洒杀虫剂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是为了安全,提醒其他司机注意它们在路上的存在。

Section § 252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车辆只有在存在异常交通危险时才能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69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通常不得在车辆上使用闪烁或常亮的红色警示灯。唯一的例外是当另一法律(第 (21055) 条)允许时,或存在极端危险时。

Section § 25270

Explanation

如果车辆或引导车根据特定许可证的规定,需要协助运输超大或超重物品,这些车辆必须配备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需要在实际移动货物时保持开启。此外,当引导车不用于此目的时,这些灯必须被移除或覆盖。

根据第35780或35790节所述许可证要求,或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受许可证约束的车辆或车辆组合,任何引导车都应当在前部、侧面或后部配备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引导车以及许可证要求配备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的任何车辆,在实际进行许可证中描述的移动时,应当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只要引导车未在护送许可证中描述的移动,这些警示灯应当被移除或用不透明材料覆盖。

Section § 252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沿公共道路或横穿公共道路移动牲畜的车辆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显示,并且当车辆停在牲畜附近或与牲畜一起沿道路行驶时,允许使用这些灯。

Section § 25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车辆,例如市政车辆或动物保护组织的车辆,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光以确保安全。这种情况在它们停在路上处理死亡或受伤动物时被允许,或者当它们因处理散养牲畜而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流时。

Section § 252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用于执行动物管制法律的公共所有车辆使用闪烁或旋转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使用。当车辆积极执行动物管制法律,并且停在路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的速度行驶时,应使用这些灯。

Section § 25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乡村邮递员在道路上停车投递邮件时,在他们的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以提醒其他人注意已停下或正在停下的车辆。

乡村邮递员使用的机动车辆,在车辆因投递美国邮件而必须在道路上停车或正在停车时,可以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大型学区(每日出勤人数超过400,000)拥有和运营的校车,在缓慢行驶以测量学校与学生住所之间的距离时,在车后部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有助于提醒其他司机该车辆的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流。

Section § 25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线电视公司拥有的车辆,当其员工在有线设施上工作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在车辆停在公路上或行驶速度低于交通流时使用。

“有线电视公司”被定义为任何向付费用户传输电视节目的人。

任何有线电视公司拥有的、并由有线电视公司的员工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操作的车辆,在实际从事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拆除、维护或检查工作时,包括但不限于修剪紧邻设施的树木,当必须停放在公路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流的速度行驶时,可以在前方、侧方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就本节而言,“有线电视公司”是指任何从事通过有线向付费用户传输电视节目业务的个人。

Section § 25275

Explanation
如果您驾驶运输特定大型货物的卡车或牵引车,您可以在车上安装一个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车辆(包括其载荷)长度超过 75 英尺,并且存在造成交通危险的风险时,您就可以使用此灯。

Section § 252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公共机构运营或持有特定许可证的巴士可以安装犯罪警报灯,以示意巴士上正在发生犯罪。这些灯是安装在巴士前后部的额外灯具,由无声闪光系统启动时会同时闪烁。它们只能在巴士上正在发生犯罪或刚刚发生犯罪时使用。

Section § 25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由私人非营利组织拥有的车辆配备闪烁的琥珀色灯光系统。这些车辆必须设计为可载客(包括驾驶员)超过八人,并为智力或身体残疾人士提供服务。这些组织必须获得康复部认证或州发展服务部许可。

当这些车辆用于运送残疾人士往返培训或活动中心时,它们在公路上停车并装载或卸载乘客时,可以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光。本法律也适用于该组织租赁、租借或包租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5276(a) 载客(包括驾驶员)超过八人的机动车,如果该车辆由为智力或身体残疾人士(或两者兼有)提供培训或其他活动的私人非营利组织所有,且该组织就提供此类培训或其他活动而言,已获得康复部认证或州发展服务部许可,则该车辆可配备闪烁的琥珀色灯光信号系统。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6(b)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6(b)(a)款所述的机动车,在实际运送(a)款所述人员往返于该组织运营的培训或活动中心时,当其因必要而停靠在公路上并正在装载或卸载人员时,可显示该系统的闪烁琥珀色灯光。
(c)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6(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6(c)(a)款和(b)款适用于由该组织租赁、租借或包租的机动车。

Section § 25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治安官办公室或其他政府机构在执行停车法规时,其车辆可以配备闪烁或旋转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侧面或后部。这些灯专门用于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停在街道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的速度行驶时。

任何警察部门、治安官办公室或其他政府机构用于执行《车辆法典》或地方条例或规定中所含停车法规的车辆,在实际执行此类法律且必须停在街道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流量的速度行驶时,可在车辆前部、侧面或后部显示闪烁或旋转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78

Explanation
加州的土地测量师和土木工程师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近工作时,如果车辆停放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可以在其车辆上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项法律规定,使用或不使用这些灯本身不能在诉讼中用来证明过失或责任。

Section § 25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私人保安车辆在私人道路上,在紧急情况下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以帮助挽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私人保安车辆可以配备这些灯,但前提是车辆必须清晰标有“私人保安”字样;除非警官指示,否则在道路上不得使用这些灯。

如果车辆非法使用这些灯,警官可以要求将其拆除。

违反规定后若要重新安装这些灯,必须获得公路巡警局的批准。

(a)CA 车辆 Code § 25279(a) 私人保安机构拥有和运营的车辆,专门用于私人拥有和维护的道路,且本法典通过地方条例或决议适用于这些道路的,在响应立即保护生命或财产的紧急呼叫时,可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b)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9(b)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279(b)(1) 私人保安机构拥有并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11.5章第3条(第7582节起)在消费者事务部注册的人员操作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车辆符合第27605节的规定,并且在车辆后部和两侧清晰标有“私人保安”或“保安巡逻”字样,且字样大小在不小于50英尺的距离内清晰可辨,则可以配备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系统。
(2)CA 车辆 Code § 25279(b)(2) 根据第 (1) 款授权的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系统,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启动,除非由《刑法典》第二部第三章第4.5章(第830节起)所定义的和平官员另行指示。
(c)CA 车辆 Code § 25279(c) 和平官员可以命令,对于发现违反本节规定的车辆,其闪烁琥珀色警示灯系统应立即在车辆所有人的营业地点或车库拆除。
(d)CA 车辆 Code § 25279(d) 除非获得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在被发现违反本节规定的车辆上安装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系统。

Section § 25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由地方政府运营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垃圾收集车,在停在街上收集垃圾时,或者在站点之间以每小时10英里或更低的速度缓慢行驶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

Section § 25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私人拥有的应急运水车在向公共机构提供合同服务时,为安全起见使用闪烁的琥珀色灯光。当车辆停放阻碍交通、行驶速度慢于正常交通,或驶入/穿越道路时,可以使用这些灯光。但是,当车辆以正常交通流量行驶时,灯光不应开启,除非它正在跟随消防车或其他应急车辆。不使用时,灯光必须被覆盖。

私人拥有或运营的运水车,当专门用于向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合同应急服务时,在必要时停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道路上、阻碍或部分阻碍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道路、以低于正常交通流量的速度行驶,或穿越或驶入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道路时,可在车辆前部、侧面或后部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当运水车以正常速度和交通流量往返紧急情况现场时,不得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除非车辆与消防车或其他授权应急车辆一同护送行驶。不显示时,灯具应使用不透明材料覆盖。

Section § 25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执照的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拥有的或运营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或其附近施工时使用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这些灯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方、侧面或后方,适用于车辆停在高速公路上或行驶速度低于正常交通流的情况。然而,无论是否使用这些警示灯,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某人疏忽或分配责任的依据。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车辆,如果该车辆正在高速公路上或高速公路附近进行的建筑项目的任何阶段作业,并且该车辆停在高速公路上或以低于正常交通流的速度行驶,则可以在车辆前方、侧面或后方显示闪烁的琥珀色警示灯。本节授权使用或不使用琥珀色警示灯,不得作为任何民事诉讼的依据、民事诉讼的抗辩,或在比较过失目的下确立法律上的过失或本身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