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4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在前部安装至少两个前照灯,每侧一个。这些前照灯必须距离地面22至54英寸之间,并位于前轴上方或前方,1930年之前注册的车辆除外。

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下,车辆必须开启这些前照灯。“恶劣天气”包括驾驶员无法在1,000英尺外清晰看到行人或车辆的情况,或者因雨、雾、雪、霾或类似情况导致挡风玻璃刮水器需要持续使用的情况。

(a)CA 车辆 Code § 24400(a) 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应当配备至少两个前照灯,车辆前部每侧至少一个,并且,除非是1930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车辆,其位置应直接位于车辆前轴上方或前方。前照灯以及任何前照灯单元中的每个光源,其高度不得超过54英寸,亦不得低于22英寸。
(b)CA 车辆 Code § 24400(b) 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在黑暗、恶劣天气或两者兼有条件下行驶时,应当开启至少两个符合(a)款规定的前照灯。
(c)CA 车辆 Code § 24400(c) 在(b)款中使用的“恶劣天气”是指以下任一天气状况:
(1)CA 车辆 Code § 24400(c)(1) 导致机动车驾驶员无法在1,000英尺之外清晰辨认公路上的人员或另一辆机动车的情况。
(2)CA 车辆 Code § 24400(c)(2) 因雨、雾、雪、霾或其他降水或大气湿度,导致挡风玻璃刮水器需要持续使用的状况。

Section § 244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把车停在公路上,并且你的车头灯亮着,那么它们必须调暗或使用近光灯设置。

Section § 24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前部可以安装最多两盏额外灯具,分别称为“驾驶灯”和“超车灯”。驾驶灯用于增强远光灯的亮度,必须安装在16到42英寸的高度之间。它们不应与近光灯同时使用。而超车灯则辅助近光灯,并且可以与远光灯同时使用。它们必须安装在24到42英寸的高度之间。

(a)CA 车辆 Code § 24402(a) 任何机动车可配备不超过两盏辅助驾驶灯,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不低于16英寸,不高于42英寸。驾驶灯是设计用于补充前照灯远光的光源,不得与近光灯同时点亮。
(b)CA 车辆 Code § 24402(b) 任何机动车可配备不超过两盏辅助超车灯,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不低于24英寸,不高于42英寸。超车灯是设计用于补充前照灯近光的光源,也可以与远光灯同时点亮。

Section § 24403

Explanation

在加州,机动车最多可以安装两盏雾灯,但这些雾灯必须与常规前照灯一起使用,而不能替代前照灯。

对于汽车,雾灯应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在 12 到 30 英寸之间。它们必须调整方向,确保在车辆前方 25 英尺的距离内,光束的明亮部分至少低于灯具中心水平线四英寸。

对于摩托车,雾灯应安装在 12 到 40 英寸的高度,其瞄准要求与汽车类似。

(a)CA 车辆 Code § 24403(a) 机动车可以配备不超过两盏雾灯,这些雾灯可以与前照灯一起使用,但不得替代前照灯使用。
(b)CA 车辆 Code § 24403(b) 在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上,本节授权的雾灯应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不低于 12 英寸,不高于 30 英寸,并应调整方向,使得当车辆未载重时,在车辆前方 25 英尺的距离内,光线的高强度部分在车辆中心线左侧的投射高度不得高于其发出灯具中心线以下四英寸的水平线。
(c)CA 车辆 Code § 24403(c) 在摩托车上,本节授权的雾灯应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不低于 12 英寸,不高于 40 英寸,并应调整方向,使得当车辆未载重时,在车辆前方 25 英尺的距离内,光线的高强度部分在车辆中心线左侧的投射高度不得高于其发出灯具中心线以下四英寸的水平线。

Section § 24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安装最多两盏白色聚光灯,但它们不能替代前照灯。聚光灯的功率必须限制在32烛光或30瓦以内,并且不应对迎面而来的驾驶员造成眩光。

使用时,聚光灯的照射方向应避免照到车辆左侧或前方300英尺以外的路面。此规定不适用于应急车辆。此外,使用聚光灯时,不应照亮任何其他行驶中的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4404(a) 机动车可配备不超过两盏白色探照灯,但不得用于替代前照灯。
(b)CA 车辆 Code § 24404(b) 任何探照灯均不得配备超过32标准烛光或30瓦的光源,也不得将任何眩目光线投射到迎面驶来的驾驶员眼中。
(c)CA 车辆 Code § 24404(c) 每盏探照灯在使用时应如此定向:其主光束(应基本平行)的任何部分不得照射到车辆左侧延长线以左的路面。
其光束的顶部不得照射到距离车辆超过300英尺的路面。
(d)CA 车辆 Code § 24404(d) 本节不适用于授权应急车辆上的探照灯。
(e)CA 车辆 Code § 24404(e) 任何探照灯在使用时均不得定向以照亮任何其他行驶中的车辆。

Section § 24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车辆前方同时亮起的灯光不得超过四盏。这些灯光包括前照灯、辅助驾驶灯或超车灯、雾灯、警示灯、探照灯以及特定的气体放电灯。对于配备双前照灯系统的车辆,每对灯光算作一盏。重要的是,此限制不适用于经授权的紧急车辆。

(a)CA 车辆 Code § 24405(a) 不得同时点亮面向车辆前方的以下类型灯具超过四盏:
(1)CA 车辆 Code § 24405(a)(1) 前照灯。
(2)CA 车辆 Code § 24405(a)(2) 辅助驾驶灯或超车灯。
(3)CA 车辆 Code § 24405(a)(3) 雾灯。
(4)CA 车辆 Code § 24405(a)(4) 警示灯。
(5)CA 车辆 Code § 24405(a)(5) 探照灯。
(6)CA 车辆 Code § 24405(a)(6) 第 25258 节中规定的气体放电灯。
(b)CA 车辆 Code § 24405(b) 就本节而言,双前照灯系统中的每对灯应视为一盏灯。
(c)Copy CA 车辆 Code § 24405(c)
(a)Copy CA 车辆 Code § 24405(c)(a)款不适用于任何经授权的紧急车辆。

Section § 24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的前照灯或辅助驾驶灯必须设置成驾驶员可以在不同的光照水平之间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是手动或自动的。

Section § 24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多光束汽车前灯的设置方式。远光灯必须足够亮,以便在至少 350 英尺的距离外看到行人和车辆。近光灯应能让你看到前方至少 100 英尺的距离,同时避免直接照射到迎面驶来驾驶员的眼睛。

多光束道路照明设备应按以下方式设计和瞄准:
(a)CA 车辆 Code § 24407(a) 应有一个最上方的光分布,或复合光束,其瞄准和强度应能使行人和车辆在所有载荷条件下,在前方至少 350 英尺的距离处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4407(b) 应有一个最下方的光分布,或复合光束,其瞄准和强度应足以使行人和车辆在前方至少 100 英尺的距离处可见。在任何载荷条件下的平直道路上,光束的高强度部分均不得直接射入迎面驶来驾驶员的眼睛。

Section § 244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1940年1月1日后注册的任何新机动车,如果使用多光束设置的车头灯,必须配备一个光束指示器。这个指示器在远光灯使用时会亮起,在其他时候不应亮起。

指示器的设计和位置应确保驾驶员能清晰看到且不会产生眩光,其光源强度不得超过两烛光。光线不应从车辆前方或侧面可见。

无法由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可免除此要求,前提是这符合或经任何相关联邦法律或法规授权。

(a)CA 车辆 Code § 24408(a) 自1940年1月1日后在本州注册的每辆配备多光束道路照明设备的新机动车,应配备光束指示器,该指示器应在车头灯的最高光束分布使用时亮起,且在其他情况下不得亮起。
(b)CA 车辆 Code § 24408(b) 该指示器应设计和安装,使其在亮起时,对配备该设备的车辆驾驶员而言,清晰可见且无眩光。车辆外部的任何此类灯具,其光源不得超过两烛光,且光线不得照射到车辆前方或侧面。
(c)CA 车辆 Code § 24408(c) 本节不适用于第38750节所定义的、无法由坐在车内的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前提是此豁免符合或经任何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或其豁免授权。

Section § 24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夜间驾驶时,驾驶员必须使用足够亮度的车头灯,以便在前方安全距离内看到行人和车辆。但是,当距离迎面驶来的车辆500英尺以内时,驾驶员应调整车头灯,以避免使对方驾驶员炫目。同样,当在300英尺以内跟随另一辆车时,驾驶员应使用近光灯设置以避免眩光。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驾驶员应使用配光或复合光束,其方向应足够高,强度应足够,以便在车辆前方安全距离内照亮人员和车辆,但须遵守以下要求和限制:
(a)CA 车辆 Code § 24409(a) 车辆驾驶员在距离迎面驶来的车辆500英尺以内时,应使用配光或复合光束,其瞄准方式应确保眩光不会射入迎面驶来的驾驶员的眼睛。
本条规定的最低配光应被视为始终避免眩光,无论路面轮廓如何。
(b)CA 车辆 Code § 24409(b) 车辆驾驶员在距离前方车辆后方300英尺以内时,应使用本条规定的最低配光。

Section § 24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40年9月19日之前制造和销售的汽车,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使用产生单一光束而非多光束的头灯。头灯必须瞄准,使得在25英尺处,光线最亮的部分不能高于灯具中心以下5英寸;在75英尺处,不能高于42英寸。此外,光线应足够强,能够照亮至少200英尺外的物体或人员。

提供单一光束分布且未辅以辅助驾驶灯的头灯,允许用于1940年9月19日之前制造和销售的机动车辆,以替代多光束道路照明设备,但该单一光束分布须符合以下要求和限制:
(a)CA 车辆 Code § 24410(a) 头灯的瞄准应使得当车辆未载重时,光线的高强度部分在前方25英尺处,投射高度不得高于灯具中心水平以下五英寸的水平,且在前方75英尺处,绝不能高于车辆所处水平面以上42英寸。
(b)CA 车辆 Code § 24410(b) 其强度应足以照亮至少200英尺距离处的人员和车辆。

Section § 24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在越野使用时最多安装八个前照灯,但有特定条件。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离地面16英寸到乘客区顶部12英寸之间。它们需要安装在车辆前部和驾驶员座椅后方40英寸处之间。它们必须有独立的线路,并且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使用不透明的罩子盖住并关闭。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车辆在公路外操作或驾驶时,车辆可配备不超过八盏灯作为前照灯。灯具的安装高度应不低于地面16英寸,或高于乘客舱顶部12英寸,安装位置应在车辆前部与驾驶员座椅后方40英寸处的一条线之间的任何地方。灯具应独立于所有其他照明电路进行接线,并且,当车辆在公路上操作或驾驶时,应使用不透明的罩或盖进行覆盖或遮蔽,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