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前照灯和辅助灯
Section § 24400
本条规定,所有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在前部安装至少两个前照灯,每侧一个。这些前照灯必须距离地面22至54英寸之间,并位于前轴上方或前方,1930年之前注册的车辆除外。
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下,车辆必须开启这些前照灯。“恶劣天气”包括驾驶员无法在1,000英尺外清晰看到行人或车辆的情况,或者因雨、雾、雪、霾或类似情况导致挡风玻璃刮水器需要持续使用的情况。
Section § 24402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前部可以安装最多两盏额外灯具,分别称为“驾驶灯”和“超车灯”。驾驶灯用于增强远光灯的亮度,必须安装在16到42英寸的高度之间。它们不应与近光灯同时使用。而超车灯则辅助近光灯,并且可以与远光灯同时使用。它们必须安装在24到42英寸的高度之间。
Section § 24403
在加州,机动车最多可以安装两盏雾灯,但这些雾灯必须与常规前照灯一起使用,而不能替代前照灯。
对于汽车,雾灯应安装在车辆前部,高度在 12 到 30 英寸之间。它们必须调整方向,确保在车辆前方 25 英尺的距离内,光束的明亮部分至少低于灯具中心水平线四英寸。
对于摩托车,雾灯应安装在 12 到 40 英寸的高度,其瞄准要求与汽车类似。
Section § 24404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安装最多两盏白色聚光灯,但它们不能替代前照灯。聚光灯的功率必须限制在32烛光或30瓦以内,并且不应对迎面而来的驾驶员造成眩光。
使用时,聚光灯的照射方向应避免照到车辆左侧或前方300英尺以外的路面。此规定不适用于应急车辆。此外,使用聚光灯时,不应照亮任何其他行驶中的车辆。
Section § 24405
本法律条款规定,车辆前方同时亮起的灯光不得超过四盏。这些灯光包括前照灯、辅助驾驶灯或超车灯、雾灯、警示灯、探照灯以及特定的气体放电灯。对于配备双前照灯系统的车辆,每对灯光算作一盏。重要的是,此限制不适用于经授权的紧急车辆。
Section § 244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多光束汽车前灯的设置方式。远光灯必须足够亮,以便在至少 350 英尺的距离外看到行人和车辆。近光灯应能让你看到前方至少 100 英尺的距离,同时避免直接照射到迎面驶来驾驶员的眼睛。
Section § 2440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1940年1月1日后注册的任何新机动车,如果使用多光束设置的车头灯,必须配备一个光束指示器。这个指示器在远光灯使用时会亮起,在其他时候不应亮起。
指示器的设计和位置应确保驾驶员能清晰看到且不会产生眩光,其光源强度不得超过两烛光。光线不应从车辆前方或侧面可见。
无法由人类驾驶员操作的自动驾驶车辆可免除此要求,前提是这符合或经任何相关联邦法律或法规授权。
Section § 24409
这项法律规定,夜间驾驶时,驾驶员必须使用足够亮度的车头灯,以便在前方安全距离内看到行人和车辆。但是,当距离迎面驶来的车辆500英尺以内时,驾驶员应调整车头灯,以避免使对方驾驶员炫目。同样,当在300英尺以内跟随另一辆车时,驾驶员应使用近光灯设置以避免眩光。
Section § 24410
这项法律规定,1940年9月19日之前制造和销售的汽车,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使用产生单一光束而非多光束的头灯。头灯必须瞄准,使得在25英尺处,光线最亮的部分不能高于灯具中心以下5英寸;在75英尺处,不能高于42英寸。此外,光线应足够强,能够照亮至少200英尺外的物体或人员。
Section § 24411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在越野使用时最多安装八个前照灯,但有特定条件。这些灯必须安装在离地面16英寸到乘客区顶部12英寸之间。它们需要安装在车辆前部和驾驶员座椅后方40英寸处之间。它们必须有独立的线路,并且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使用不透明的罩子盖住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