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设备侧面和挡泥板照明设备
Section § 25100
本法律解释了夜间行驶时,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车辆的照明要求。车辆必须根据其类型和尺寸,在指定位置安装特定的琥珀色和红色示廓灯及侧标志灯。这些灯具确保在特定距离和位置可见,以识别车辆的宽度和极限。某些车辆,如牵引车和拖车,有其需要遵循的特定灯具细节,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制造的车辆还有所不同。某些类型的车辆有例外情况,例如辅助拖车和不属于大篷车的乘用车。
这些灯具要求在50到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并正确安装以勾勒出车辆的尺寸。在某些情况下,组合灯具可以替代单独的示廓灯或侧标志灯使用。这确保了所有宽体车辆在夜间清晰可见,以保障安全。
Section § 25102
Section § 2510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校车配备额外的侧灯,当能见度低于500英尺时,可以在恶劣天气条件(如雾或雨)下开启。这些灯是除了常规灯光之外的额外功能,旨在使校车更显眼。关于灯具类型和安装位置的具体规定,由部门必须在198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法规确定。
Section § 25103
如果你的车辆载物从左侧伸出超过一英尺,那么在夜间你需要安装灯光。
如果载物伸出了一英尺或更多,你需要安装一个琥珀色灯,该灯必须能在车辆前后300英尺的距离内被看到。如果载物伸出超过120英寸,那么前方需要一个300英尺可见的琥珀色灯,后方需要一个300英尺可见的红色灯。
这些灯的亮度不能超过6烛光。
Section § 25104
如果您的车辆或设备在没有特殊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宽,那么在白天驾驶时,您需要在车辆边缘系上至少18英寸见方的鲜红色或橙色旗帜。
此外,如果您运输的货物超出车辆两侧四英寸以上,您也必须展示这种旗帜。
Section § 25105
本节解释了加州关于特定类型车辆灯光的规定。汽车可以在踏板或车门上安装迎宾灯,但这些灯只能发出绿色或白色光,灯泡功率不得超过六烛光,并且不应向前或向后照射。汽车还可以在车门内部安装红色灯或反光装置,在车门打开时可见,同样灯泡功率不得超过六烛光。最后,车辆可以安装外部灯具,用于在车辆静止时照亮出入口,但这些灯泡的亮度不得超过32烛光或30瓦,并且不应给其他驾驶员造成眩光。
Section § 25106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某些灯具。你可以在车辆前方的发动机罩或挡泥板上安装白色或琥珀色灯,车辆前方两侧各安装不超过一个琥珀色灯,以及车辆后方两侧各安装一个红色灯。这些灯不能太亮,亮度限制在一个小的烛光范围内。
此外,符合部门侧标志灯标准的灯具可以安装在车辆侧面的任何位置,但如果它们靠近车辆后部(24英寸以内),则必须是红色;在其他任何位置,则必须是琥珀色。
Section § 25107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最多两个转向辅助灯。这些灯在车辆转弯或使用转向灯时,帮助驾驶员看清转弯方向。这些灯的设计不应产生可能使其他驾驶员炫目或干扰他们的刺眼光线。
Section § 25108
本加州车辆法规定了为车辆加装外部指示灯和数据监视器的规则。车辆外部最多可以安装两个琥珀色转向信号指示灯,其亮度限制根据白天或夜晚而定。任何车辆还可以安装指示灯来显示重要部件的状态,只要它们不是红色且亮度有限。此外,指示灯可以帮助监测外部照明设备,它们必须保持小尺寸和低强度。被牵引车辆可以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的指示灯,该指示灯必须对牵引车的驾驶员可见。最后,车辆最多可以安装两个外部数据监视器,用于向驾驶员提供有关高效和安全操作的信息,这些监视器不得过亮或类似于官方交通信号灯,并且红色不得从车辆前方可见。
Section § 2511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哪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可以出于某些目的安装特殊的后部和侧面灯。这些车辆包括拖车、救护车、消防车、执法车辆和公用事业服务车辆。这些灯可以照亮车辆后方或侧面达75英尺的区域,以协助完成拖曳、响应紧急情况或进行酒精和药物相关测试等任务。但是,这些灯在夜间行驶时不得使用,并且不得刺眼地照射到其他驾驶员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