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夜间行驶时,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车辆的照明要求。车辆必须根据其类型和尺寸,在指定位置安装特定的琥珀色和红色示廓灯及侧标志灯。这些灯具确保在特定距离和位置可见,以识别车辆的宽度和极限。某些车辆,如牵引车和拖车,有其需要遵循的特定灯具细节,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制造的车辆还有所不同。某些类型的车辆有例外情况,例如辅助拖车和不属于大篷车的乘用车。

这些灯具要求在50到500英尺的距离内可见,并正确安装以勾勒出车辆的尺寸。在某些情况下,组合灯具可以替代单独的示廓灯或侧标志灯使用。这确保了所有宽体车辆在夜间清晰可见,以保障安全。

(a)CA 车辆 Code § 25100(a) 除(b)和(d)分项规定外,每辆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车辆在夜间应配备以下装置:
(1)CA 车辆 Code § 25100(a)(1) 每侧至少一个琥珀色示廓灯,安装在车辆前向部分并从前方可见;以及每侧至少一个红色示廓灯,安装在车辆后向部分并从后方可见。
(2)CA 车辆 Code § 25100(a)(2) 每侧前方附近至少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以及每侧后方附近至少一个红色侧标志灯。
(3)CA 车辆 Code § 25100(a)(3) 对于长度为30英尺或以上且于January 1, 1962之后制造并首次注册的拖车和半挂车,每侧中部或中部附近至少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任何此类于January 1, 1962之前制造并首次注册的车辆,可如此配备。
(4)CA 车辆 Code § 25100(a)(4) 对于长度为30英尺或以上且于January 1, 1969或之后制造的大篷车、载重汽车和客车,至少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安装在大致中点。任何此类于January 1, 1969之前制造的车辆,可如此配备。
(5)CA 车辆 Code § 25100(a)(5) 作为侧标志灯安装并符合两种灯具可见性要求的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可替代所需的单独示廓灯或侧标志灯使用。
(b)CA 车辆 Code § 25100(b) 以下车辆,当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且未按(a)分项规定配备时,在夜间应配备以下装置:
(1)CA 车辆 Code § 25100(b)(1) 牵引车驾驶室或卧铺前部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琥珀色示廓灯,且每侧可配备琥珀色侧标志灯。
(2)CA 车辆 Code § 25100(b)(2) 于January 1, 1969或之后制造的牵引车,每侧前方附近应配备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
(3)CA 车辆 Code § 25100(b)(3) 杆式或管式拖车,或伐木拖车,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从前方、侧方和后方显示红色。
(4)CA 车辆 Code § 25100(b)(4) 除牵引车外,从前到后距离不超过三英尺且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的车辆,如果突出部分靠近车辆前部,则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琥珀色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从前方、侧方和后方可见;如果突出部分靠近车辆后部,则至少一个红色灯。
(5)CA 车辆 Code § 25100(b)(5) 从事“驾驶-拖曳”作业的牵引机动车,前部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琥珀色示廓灯,并且前方附近每侧至少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
(6)CA 车辆 Code § 25100(b)(6) 从事“驾驶-拖曳”作业的被拖曳机动车,中间车辆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琥珀色侧标志灯;最末端的车辆每侧应配备至少一个红色侧标志灯,并且后部每侧至少一个红色示廓灯。
(7)CA 车辆 Code § 25100(b)(7) 设计用于以摇篮式安装方式运输单艘船只并从拖车后部下水的拖车和半挂车,无需配备前后示廓灯,但前提是,每侧在拖车前后部之间或靠近中点的位置,应安装向前显示琥珀色示廓灯和向后显示红色示廓灯,以指示拖车的极限宽度。
(c)CA 车辆 Code § 25100(c) 当车辆和货物的总宽度为80英寸或以上时,延伸超出车辆侧面的货物,前部侧面应配备一个琥珀色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后部侧面应配备一个红色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作为上述要求的替代方案,在极限宽度处从前到后不超过三英尺的突出货物,如果突出部分靠近车辆前部,则侧面应配备至少一个琥珀色组合式示廓灯和侧标志灯,从前方、侧方和后方可见;如果突出部分靠近车辆后部,则至少一个红色灯。
(d)CA 车辆 Code § 25100(d) 辅助拖车或除大篷车以外的乘用车,无需配备示廓灯和侧标志灯。
(e)CA 车辆 Code § 25100(e) 示廓灯应在车辆前方或后方500英尺至50英尺之间的所有距离内可见,并且侧标志灯应在车辆侧方500英尺至50英尺之间的所有距离内可见。

Section § 25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救护车安装示廓灯和侧标志灯,不受其他车辆法规的限制。

Section § 2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辆安装侧面灯,只要这些灯从车辆前方或后方不可见。这些灯必须嵌入车身,不能突出。它们不能太亮,最大亮度为两烛光,并且可以是除红色以外的任何颜色,除非该车辆是应急车辆。

Section § 25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校车配备额外的侧灯,当能见度低于500英尺时,可以在恶劣天气条件(如雾或雨)下开启。这些灯是除了常规灯光之外的额外功能,旨在使校车更显眼。关于灯具类型和安装位置的具体规定,由部门必须在198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法规确定。

(a)CA 车辆 Code § 25102.5(a) 校车可配备安装在校车侧面、从侧面可见的灯具,除其他规定灯具外,仅当雾、雨、雪、烟或尘等大气条件将其他车辆的能见度降低至500英尺以下时,方可点亮。
(b)CA 车辆 Code § 25102.5(b) 此类灯具的类型和安装要求应由部门通过的法规确定。该法规应在1980年1月1日前通过。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车辆载物从左侧伸出超过一英尺,那么在夜间你需要安装灯光。

如果载物伸出了一英尺或更多,你需要安装一个琥珀色灯,该灯必须能在车辆前后300英尺的距离内被看到。如果载物伸出超过120英寸,那么前方需要一个300英尺可见的琥珀色灯,后方需要一个300英尺可见的红色灯。

这些灯的亮度不能超过6烛光。

凡是任何车辆上的载荷从车辆左侧伸出1英尺或以上时,在黑暗中,应当在载荷的最左侧显示:
(a)CA 车辆 Code § 25103(a) 一个琥珀色灯,在车辆前方和后方300英尺范围内清晰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5103(b) 如果突出载荷的长度超过120英寸,则在前方设置一个在前方300英尺范围内可见的琥珀色灯,并在后方设置一个在车辆后方300英尺范围内清晰可见的红色灯。
该灯不得包含额定功率超过六烛光的灯泡。

Section § 25104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车辆或设备在没有特殊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宽,那么在白天驾驶时,您需要在车辆边缘系上至少18英寸见方的鲜红色或橙色旗帜。

此外,如果您运输的货物超出车辆两侧四英寸以上,您也必须展示这种旗帜。

(a)CA 车辆 Code § 25104(a) 任何根据第15部第5章第6条(自第35780节起)规定需要许可证的车辆或设备,如果其宽度超出第15部第2章(自第35100节起)允许的范围,则在非黑暗时段运行时,应当在车辆或设备的极端部位展示一面不小于18英寸见方的纯红色或荧光橙色旗帜或布料。
(b)CA 车辆 Code § 25104(b) 任何在第34500节中定义的车辆,如果运输的货物超出车辆两侧四英寸以上,也应遵守 (a) 款的规定。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关于特定类型车辆灯光的规定。汽车可以在踏板或车门上安装迎宾灯,但这些灯只能发出绿色或白色光,灯泡功率不得超过六烛光,并且不应向前或向后照射。汽车还可以在车门内部安装红色灯或反光装置,在车门打开时可见,同样灯泡功率不得超过六烛光。最后,车辆可以安装外部灯具,用于在车辆静止时照亮出入口,但这些灯泡的亮度不得超过32烛光或30瓦,并且不应给其他驾驶员造成眩光。

(a)CA 车辆 Code § 25105(a) 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踏板或车门安装的迎宾灯。灯泡的功率不得超过六标准烛光,并且应发出无眩光的绿色或白色光。灯光束不得从车辆前方或后方可见。
(b)CA 车辆 Code § 25105(b) 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车门内部安装的红色灯具或红色反光装置或材料,在车门打开时从车辆后方可见。灯泡的功率不得超过六标准烛光。
(c)CA 车辆 Code § 25105(c) 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用于照亮车辆出入口的外部灯具,这些灯具只能在车辆静止时亮起。外部灯具的光源不得超过32标准烛光或30瓦,也不得向驶近的驾驶员眼中投射任何刺眼的光线。

Section § 2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某些灯具。你可以在车辆前方的发动机罩或挡泥板上安装白色或琥珀色灯,车辆前方两侧各安装不超过一个琥珀色灯,以及车辆后方两侧各安装一个红色灯。这些灯不能太亮,亮度限制在一个小的烛光范围内。

此外,符合部门侧标志灯标准的灯具可以安装在车辆侧面的任何位置,但如果它们靠近车辆后部(24英寸以内),则必须是红色;在其他任何位置,则必须是琥珀色。

(a)CA 车辆 Code § 25106(a) 任何机动车前方可以配备白色或琥珀色照明的发动机罩灯或挡泥板灯。任何车辆前方两侧各可配备不超过一个琥珀色侧灯,后方两侧各可配备不超过一个红色侧灯。每个此类灯的光源不得超过四个标准烛光。
(b)CA 车辆 Code § 25106(b) 符合部门规定的侧标志灯或组合示廓灯和侧标志灯要求的灯具,可以安装在车辆侧面的任何位置,但任何安装在车辆后部24英寸范围内的灯应为红色,而安装在任何其他位置的灯应为琥珀色。

Section § 25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安装最多两个转向辅助灯。这些灯在车辆转弯或使用转向灯时,帮助驾驶员看清转弯方向。这些灯的设计不应产生可能使其他驾驶员炫目或干扰他们的刺眼光线。

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不超过两个转向辅助灯,这些灯经过设计且具有足够强度,其目的仅在于当车辆正在转弯或当转向信号灯正在工作以指示转弯意图时,照亮转弯方向的物体。这些灯应设计成不会将刺眼的光线投射到迎面驶来的驾驶员的眼睛中。

Section § 25108

Explanation

本加州车辆法规定了为车辆加装外部指示灯和数据监视器的规则。车辆外部最多可以安装两个琥珀色转向信号指示灯,其亮度限制根据白天或夜晚而定。任何车辆还可以安装指示灯来显示重要部件的状态,只要它们不是红色且亮度有限。此外,指示灯可以帮助监测外部照明设备,它们必须保持小尺寸和低强度。被牵引车辆可以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的指示灯,该指示灯必须对牵引车的驾驶员可见。最后,车辆最多可以安装两个外部数据监视器,用于向驾驶员提供有关高效和安全操作的信息,这些监视器不得过亮或类似于官方交通信号灯,并且红色不得从车辆前方可见。

(a)CA 车辆 Code § 25108(a) 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不超过两个安装在外部的琥珀色转向信号指示灯。任何指示灯的光输出不得超过五烛光,除非规定在黑暗中以降低的强度操作该指示灯,在此情况下,黑暗中的光输出不得超过五烛光,或在任何其他时间不得超过十五烛光。光束中心应投向驾驶员。
(b)CA 车辆 Code § 25108(b) 任何车辆可以配备从前方可见的指示灯,用于监测车辆运行所必需部件的功能或状况,或用于保护货物或负载而附着在车辆上的设备。该指示灯应为常亮型,其投射发光透镜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之三平方英寸,且光输出不得超过五烛光。该指示灯可以是除红色以外的任何颜色。
(c)CA 车辆 Code § 25108(c) 其他任何颜色的外部指示灯可用于监测外部照明设备,但每个指示灯的面积小于0.20平方英寸,每个指示灯的强度不超过0.10烛光,且红色不得从前方可见。
(d)CA 车辆 Code § 25108(d) 任何被牵引车辆可以配备一个外部安装的指示灯,仅用于指示防抱死制动系统的工作状态,但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CA 车辆 Code § 25108(d)(1) 该指示灯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适用要求。
(2)CA 车辆 Code § 25108(d)(2) 该指示灯的设计和位置应使其易于可见,如有必要,可借助后视镜,对牵引机动车的驾驶员而言,且该指示灯的光源不超过五烛光。该灯光不得向车辆两侧或后方显示,且该指示灯可以发出除红色以外的任何颜色。
(e)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8(e)
(1)Copy CA 车辆 Code § 25108(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机动车可以配备不超过两个外部发光数据监视器,用于向车辆驾驶员传输关于车辆的有效或安全操作,或同时关于车辆的有效和安全操作的信息。
(2)CA 车辆 Code § 25108(e)(2) 数据监视器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车辆 Code § 25108(e)(2)(A) 应以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就座时易于看到的方式安装在车辆上。数据监视器不得设计用于向除车辆驾驶员以外的任何人传递信息。
(B)CA 车辆 Code § 25108(e)(2)(B) 每个发光区域的尺寸不得超过两平方英寸。
(C)CA 车辆 Code § 25108(e)(2)(C) 发出的光线亮度不得超过合理传递所需信息的必要亮度。
(D)CA 车辆 Code § 25108(e)(2)(D) 不得向驾驶员、其他驾车者或任何其他人投射刺眼的光线。
(3)CA 车辆 Code § 25108(e)(3) 数据监视器只能在传递所需信息必要时包含闪烁或变化的元素。数据监视器不得类似于任何官方交通控制设备或法定照明设备,也不得与任何法定照明设备结合使用。
(4)CA 车辆 Code § 25108(e)(4) 数据监视器可以显示任何颜色,但红色不得从车辆前方可见。

Section § 25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辆在前方安装两个白色或琥珀色的灯,每侧一个。这些灯在黑暗中只能在车辆停放时开启。

Section § 25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哪些特定类型的车辆可以出于某些目的安装特殊的后部和侧面灯。这些车辆包括拖车、救护车、消防车、执法车辆和公用事业服务车辆。这些灯可以照亮车辆后方或侧面达75英尺的区域,以协助完成拖曳、响应紧急情况或进行酒精和药物相关测试等任务。但是,这些灯在夜间行驶时不得使用,并且不得刺眼地照射到其他驾驶员的眼睛。

(a)CA 车辆 Code § 25110(a) 以下车辆可以配备安装在后部和侧面的实用泛光灯或装卸灯,这些灯具可投射白光,照亮车辆侧面或后方区域,距离不超过路面75英尺:
(1)CA 车辆 Code § 25110(a)(1) 用于拖曳故障车辆的拖车可以显示实用泛光灯,但仅限于在故障车辆将被拖曳的地点进行拖曳准备期间。
(2)CA 车辆 Code § 25110(a)(2) 用于响应紧急呼叫的救护车可以显示实用泛光灯和装卸灯,但仅限于紧急情况现场或装卸病人时。
(3)CA 车辆 Code § 25110(a)(3) 专门设计和操作的消防设备可以仅在紧急情况现场显示实用泛光灯。
(4)CA 车辆 Code § 25110(a)(4) 执法机构或从事酒精中毒者解毒的组织使用的车辆,在装卸受麻醉品影响的人员以运送至解毒中心或拘留场所时,可以显示实用泛光灯或装卸灯。
(5)CA 车辆 Code § 25110(a)(5) 执法机构用于移动血液酒精检测、药物评估或现场清醒度测试的车辆。
(6)CA 车辆 Code § 25110(a)(6) 公有或私有公用事业公司使用的车辆,在进行电力、燃气、电话、电报、供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的紧急路边维修时,可以显示实用泛光灯或装卸灯。
(b)CA 车辆 Code § 25110(b) 根据(a)款允许使用的灯具不得在黑暗中点亮,除非车辆停放,也不得将任何刺眼的光线投射到迎面驶来的驾驶员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