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1) 为实施第21655.9条之目的,部门应提供独特的贴花、标签和其他标识,以明确区分以下车辆与其他车辆,费用由部门确定,足以补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合理成本,并根据(b)款中的资格规定。
(A)CA 车辆 Code § 5205.5(a)(1)(A) 符合州超低排放车辆 (SULEV) 废气排放标准以及联邦固有低排放车辆 (ILEV) 蒸发排放标准的车辆,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88部分(第88.101-94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
(B)CA 车辆 Code § 5205.5(a)(1)(B) 在2004车型年或更早生产的车辆,并符合州超低排放车辆 (ULEV) 废气排放标准以及联邦 ILEV 标准。根据本款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C)CA 车辆 Code § 5205.5(a)(1)(C) 符合州增强型先进技术部分零排放车辆 (enhanced AT PZEV) 标准或过渡性零排放车辆 (TZEV) 标准的车辆。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B)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
(i)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2018年3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ii)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ii)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之间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
(iii)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iii) 针对一辆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之间已根据第(1)款(A)项或(C)项签发过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车辆,在2018年3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款(A)项或(C)项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
(C)CA 车辆 Code § 5205.5(a)(2)(A)(C) 除(B)项(iii)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签发年份后的第四年的1月1日。
(3)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3)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3)(A) 尽管第(2)款(B)项(iii)款规定了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对于之前已签发过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车辆,可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再次签发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且该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如果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0%,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通过的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州收入限制清单所指定。收入资格的确定应由部门选定的政府或非营利实体以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
(B)CA 车辆 Code § 5205.5(a)(3)(A)(B)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为车辆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人,不得根据本款再次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无论该人的合格收入如何。
(C)CA 车辆 Code § 5205.5(a)(3)(A)(C) 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款签发的贴花、标签和其他标识的数量。该报告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但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发布。
(4)CA 车辆 Code § 5205.5(a)(4) 除第(2)款(B)项(iii)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车辆不得多次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
(b)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b)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b)(1) 部门不得向已根据清洁车辆回扣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第8.9章第3条(第44274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的一部分)获得消费者回扣的申请人签发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针对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车辆,除非回扣是发给以下买家:以单身人士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十五万美元 ($150,000);以户主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二十万四千美元 ($204,000);以及以联合报税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三十万美元 ($300,000)。
(2)CA 车辆 Code § 5205.5(b)(2) 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合作,制定实施本款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车辆 Code § 5205.5(b)(2)(A) 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申请表,以及清洁车辆回扣项目下的回扣申请,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除非申请人符合第 (1) 款中的收入限制,否则不能同时参与这两个项目。每份申请应要求申请人
提供签名,以确认申请人理解此条件。
(B)CA 车辆 Code § 5205.5(b)(2)(B) 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告知消费者资格标准和条件。
(C)CA 车辆 Code § 5205.5(b)(2)(C) 建立适当的合规和执法措施。
(D)CA 车辆 Code § 5205.5(b)(2)(D) 建立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施本款的要求。
(c)CA 车辆 Code § 5205.5(c) 如果有空间且在不产生额外印刷或邮寄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包含摘要,部门应在每份机动车注册续期通知上或单独的插页中包含本条规定的摘要。
(d)CA 车辆 Code § 5205.5(d) 交通部在作出以下认定后,应在高峰拥堵期间,将单独的HOV车道或这些车道的部分路段从 (a) 款规定的通行规定中移除:
(1)CA 车辆 Code § 5205.5(d)(1) 该车道或该车道的部分路段超过服务水平C,如《政府法典》第65089条 (b) 款所述。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d)(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d)(2)(a) 款所述车辆在这些车道或这些车道的部分路段中的运行或预计运行将显著增加拥堵。
(3)CA 车辆 Code § 5205.5(d)(3) 该认定还应证明通过其他方式缓解拥堵的不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对车道的使用
或进一步提高车辆载客量。
(e)CA 车辆 Code § 5205.5(e)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发布并维护一份本条所述项目中所有符合参与资格的车辆清单。委员会应将该清单提供给部门。
(f)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f)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f)(1) 就 (a) 款而言,加州公路巡逻队和部门应与交通部协商,设计并规定车辆上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放置位置。为车辆签发的每个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应显示一个唯一的号码,该号码应打印在车辆注册证上或附着在车辆注册证上。
(2)CA 车辆 Code § 5205.5(f)(2) 除 (a) 款第 (2) 段 (B) 项第 (iii) 子句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第 (1) 段 (A) 项或 (C) 项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应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区分开来。
(g)CA 车辆 Code § 5205.5(g) 如果大都会交通委员会(作为湾区收费管理局)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02.5条,准予其管辖下的收费桥梁对某车辆免费和减费通行,则其也应准予显示由部门根据 (a) 款第 (1) 段 (A) 项或 (B) 项签发的有效标识的车辆相同的免费和减费通行。
(h)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1) 尽管有第21655.9条的规定,且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a) 款所述的显示根据本条签发的有效贴花、标签或标识的车辆,应被准予在《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9.7条所述的高载客量收费车道上免费或减费通行,除非联邦法律禁止。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2)(A) 第 (1) 款不适用于对并非《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9.7条所述高载客量收费车道的收费公路或收费高速公路通行的收费。
(B)CA 车辆 Code § 5205.5(h)(2)(A)(B) 第 (1) 款不适用于对通过州属桥梁收取的通行费。
(i)CA 车辆 Code § 5205.5(i) 如果交通局局长认定联邦法律不授权州允许 (a) 款所述的、通过特殊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识别的车辆,无论车辆载客量如何,使用高速公路车道或高速公路匝道供高载客量车辆使用,则交通局局长应将该认定通知提交给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