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0

Explanation
加州车辆法典的这一节规定,如果一辆车发放了两块牌照,一块必须安装在前面,另一块安装在后面。如果只发放一块牌照,它应该安装在后面,牵引车除外,牵引车有单独的规定。

Section § 5201

Explanation

牌照必须牢固地固定在车辆上,并放置在易于看到和读取的位置。某些特定车辆,如拖车和垃圾车,其后牌照的安装高度有不同的要求。临时牌照在收到永久牌照后需要更换。牌照上只能使用不遮挡任何关键信息的遮盖物,并且任何装置都不得阻碍电子设备读取牌照。对于载有残疾人的车辆,如果显示特殊标识,则可作例外处理;这允许轮椅或升降机遮挡后牌照而不违法。该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 Code § 5201(a) 牌照,包括临时牌照,应始终牢固地固定在为其颁发的车辆上,以防止牌照摆动,应安装在清晰可见的位置,且字符应正立并从左到右显示,并应保持清晰可辨的状态。后牌照的安装高度应距离地面不低于12英寸且不高于60英寸,前牌照的安装高度应距离地面不高于60英寸,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5201(a)(1) 拖车或收回车辆的拖车上的后牌照可以安装在车辆驾驶室后部桅杆组件的左侧,距离地面不低于12英寸且不高于90英寸。
(2)CA 车辆 Code § 5201(a)(2) 运输《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危险废物或沥青材料的罐车上的后牌照可以安装在距离地面不低于12英寸且不高于90英寸的位置。
(3)CA 车辆 Code § 5201(a)(3) 牵引车上的后牌照可以安装在车辆驾驶室的后部,但距离地面不低于12英寸且不高于90英寸。
(4)CA 车辆 Code § 5201(a)(4) 制造商设计用于收集和运输垃圾、废弃物或废料的车辆,且由受雇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废弃物或废料的个人或政府实体定期用于收集和运输该材料的车辆的后牌照,可以安装在距离地面不低于12英寸且不高于90英寸的位置。
(5)CA 车辆 Code § 5201(a)(5) 两轴牲畜拖车上的后牌照可以安装在距离地面12英寸或以上,但不高于90英寸的位置。
(6)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a)(6)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a)(6)(A) 配备拖曳式承重摆动轴的自卸卡车上的后牌照应安装在距离地面12英寸以上,但不高于107英寸的位置。
(B)CA 车辆 Code § 5201(a)(6)(A)(B) 在本节中,“拖曳式承重摆动轴”是指可以从抬起位置移动到车辆后部位置的轴,从而将车辆和负载的一部分重量转移到拖曳轴上。
(b)CA 车辆 Code § 5201(b) 临时牌照在收到永久牌照后应更换为永久牌照,并且临时牌照应在此时销毁。
(c)CA 车辆 Code § 5201(c) 牌照上不得使用遮盖物,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5201(c)(1) 在合法停放的车辆上安装车罩以保护其免受天气和自然因素影响,不构成对本款的违反。警官或公共机构中其他受固定薪金雇用的、被指定执行与车辆停放相关的法律(包括地方法规)的员工,可以暂时移除必要的车罩部分,以检查车辆上的任何牌照、标签或注册标志。
(2)CA 车辆 Code § 5201(c)(2) 安装牌照安全罩不构成对本款的违反,如果该装置不阻碍或损害对牌照信息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签发州、牌照号码和注册标签,并且该罩仅限于注册标签正上方区域。牌照安全罩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牌照号码。
(d)CA 车辆 Code § 5201(d) 任何外壳、遮挡物、边框、边缘、产品或其他装置,如果阻碍或损害州或地方执法部门操作的电子设备、与收费公路、高乘载收费车道、收费桥梁或其他收费设施相关的电子设备,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81条和第44081.6条规定的远程排放感应装置读取或识别牌照,则不得安装或固定在车辆上。
(e)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e)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e)(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残疾人以及经常运送残疾人的人士提供便利,允许移除和重新安置轮椅升降机和轮椅载具,而无需拆卸和重新安装车辆的后牌照。因此,如果后牌照的读取或识别被轮椅升降机或轮椅载具阻碍或损害,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不违反本节规定:
(A)CA 车辆 Code § 5201(e)(1)(A) 车辆所有人已根据第5007条获发特殊识别牌照,或在车辆上使用轮椅的人士已根据第22511.55条获发特殊识别牌。
(B)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e)(1)(B)
(i)Copy CA 车辆 Code § 5201(e)(1)(B)(i) 车辆操作员应展示由部门设计和颁发的贴花,该贴花包含分配给运输轮椅车辆的车牌号码。
(ii)CA 车辆 Code § 5201(e)(1)(B)(i)(ii) 该贴花应展示在车辆后窗上,位置由部门与加州公路巡警局协商后确定,以便执法人员清晰可见。
(2)CA 车辆 Code § 5201(e)(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款展示贴花,本法典中要求车牌和车牌号码照明的规定不适用。
(3)CA 车辆 Code § 5201(e)(3) 部门应制定法规,管理接受和批准本款授权的贴花申请以及颁发贴花的程序。
(4)CA 车辆 Code § 5201(e)(4) 本款不适用于前车牌。
(f)CA 车辆 Code § 5201(f) 本节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2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销售或使用遮挡车辆牌照的产品是违法的,无论是通过视觉方式还是电子方式。更改或损坏牌照的反光涂层以妨碍其可读性或捕获也是违法的。违反本法律,每次违规可处以250美元的罚款。

(a)CA 车辆 Code § 5201.1(a) 任何人不得销售遮挡或意图遮挡牌照视觉读取或识别的产品或装置,或销售第5201条 (c) 款禁止的电子装置。
(b)CA 车辆 Code § 5201.1(b) 任何人不得驾驶使用违反 (a) 款规定的产品或装置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5201.1(c) 任何人不得擦除、涂盖牌照的反光涂层,或更改牌照,以避免牌照或其字符的视觉或电子捕获。
(d)CA 车辆 Code § 5201.1(d) 违反本条的定罪,可处以每件售出物品或每次违规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Section § 5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驾驶或待售的任何车辆都必须正确安装其指定的牌照。无论牌照是由加州、其他州甚至美国境外签发的,此规定都适用。车主不得允许车辆在未按规定安装牌照的情况下行驶。临时牌照或特殊许可证必须在车辆上展示,直到它们过期或收到永久牌照,以先发生者为准。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车辆 Code § 5202(a) 由本州或美国境内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签发的牌照,应在收到后立即安装,并在有效期内保持安装在其所签发的车辆上,无论该车辆是在本州境内行驶,还是在本州境内待售,或直至带有特殊或识别牌照的车辆不再有权使用这些牌照为止;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公路上驾驶车辆,车主也不得明知而允许他人在任何公路上驾驶车辆,除非牌照已如此安装。代替永久牌照签发的特殊许可证或临时牌照,应安装并展示在其所签发的车辆上,直至临时牌照或特殊许可证到期,或收到永久牌照,以先发生者为准。
(b)CA 车辆 Code § 5202(b) 本节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车辆管理局(DMV)已指示交回、转移到另一辆车上或完全拆除的牌照。

Section § 5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车辆在车牌上显示当前月份和年份的标签,以表明注册状态。但某些特定类型的车辆除外,例如车队车辆和某些总重超过 10,001 磅的商用车辆,它们必须将标签显示在前车牌上。

对于大多数车辆,标签过期或缺失构成违规,但执法行动不能仅以此为依据,除非在注册到期后的两个月之后——除非车辆因其他原因被拦下。此规定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30 年 1 月 1 日(含首尾日期)。

对于已正确申请注册但正在等待新注册的车辆,存在例外情况。在对过期标签开具罚单之前,警官必须通过部门记录核实注册状态,如果车辆的注册是当前的,则不能开具罚单。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4(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4(a)(1) 除分项 (b) 和 (c) 另有规定外,一个标签应标明有效期年份,另一个标签应标明有效期月份。当前月份和年份标签应附在车辆在上次颁发牌照的注册年度所分配的后车牌上,并且,当如此附着时,带有标签的车牌,就本法典而言,应被视为车牌,但牵引卡车以及申报总车辆重量为 10,001 磅或以上的商用机动车辆,应将当前月份和年份标签显示在分配给牵引卡车或商用机动车辆的前车牌上。未能显示当前月份和年份标签或显示过期标签的车辆违反本节规定。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4(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4(a)(2)(A) (i) 违反第 (1) 款的规定,不得作为在车辆注册到期月份后的第二个月之前采取任何执法行动的唯一依据。
(ii)CA 车辆 Code § 5204(a)(2)(A)(ii) 尽管有第 (i) 项的规定,如果车辆因违反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而被拦下,则可在到期月份后的第二个月之前对违反第 (1) 款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B)CA 车辆 Code § 5204(a)(2)(A)(B) 本款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 1 日止(含首尾日期)生效。
(b)CA 车辆 Code § 5204(b) 分项 (a) 中关于标签应标明有效期年份和月份的要求不适用于受第 9.5 条(自第 5301 节起)约束的车队车辆或第 468 节中定义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5204(c) 当已根据第 4602 节提出适当的注册申请,且尚未从部门收到新的当前注册标志时,分项 (a) 不适用。
(d)CA 车辆 Code § 5204(d) 本节可对任何在高速公路或路外公共停车场驾驶、移动或停放的机动车辆强制执行,其方式与第 4000 节分项 (a) 中规定的方式相同。
(e)CA 车辆 Code § 5204(e) 在对违反本节的行为开具罚单之前,执法人员应使用可用的部门记录核实该车辆是否存在当前注册。对于在部门备案有当前注册的任何车辆,不得因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而开具罚单。

Section § 5204.5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必须在线提供详细说明,以帮助驾驶员保护其车辆注册标签不被盗窃。这些说明应在其网站以及部门用于接触公众的任何其他平台上易于获取。

Section § 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使用和展示代替车牌的贴纸或设备的规定。它还要求该部门公布这些规定的摘要。

Section § 520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是关于某些低排放车辆的特殊贴花或标签的,这些贴花或标签允许它们即使只有一名乘员也能使用共乘车道。符合条件的车辆包括那些达到特定低排放标准(SULEV、ILEV、ULEV、增强型AT PZEV、TZEV)的车辆。贴花有特定的有效期,取决于它们的签发时间,并且对2020年至2024年期间的低收入申请人有特殊规定,允许重新签发。通常,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车辆不能获得多个贴花。法律还禁止向已获得清洁车辆回扣的人发放贴花,除非符合特定的收入限制(例如,单身报税者为15万美元,户主报税者为20.4万美元,联合报税者为30万美元)。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1) 为实施第21655.9条之目的,部门应提供独特的贴花、标签和其他标识,以明确区分以下车辆与其他车辆,费用由部门确定,足以补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合理成本,并根据(b)款中的资格规定。
(A)CA 车辆 Code § 5205.5(a)(1)(A) 符合州超低排放车辆 (SULEV) 废气排放标准以及联邦固有低排放车辆 (ILEV) 蒸发排放标准的车辆,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88部分(第88.101-94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
(B)CA 车辆 Code § 5205.5(a)(1)(B) 在2004车型年或更早生产的车辆,并符合州超低排放车辆 (ULEV) 废气排放标准以及联邦 ILEV 标准。根据本款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C)CA 车辆 Code § 5205.5(a)(1)(C) 符合州增强型先进技术部分零排放车辆 (enhanced AT PZEV) 标准或过渡性零排放车辆 (TZEV) 标准的车辆。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B)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
(i)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2018年3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ii)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ii) 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之间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
(iii)CA 车辆 Code § 5205.5(a)(2)(A)(B)(i)(iii) 针对一辆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之间已根据第(1)款(A)项或(C)项签发过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车辆,在2018年3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款(A)项或(C)项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
(C)CA 车辆 Code § 5205.5(a)(2)(A)(C) 除(B)项(iii)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签发年份后的第四年的1月1日。
(3)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3)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a)(3)(A) 尽管第(2)款(B)项(iii)款规定了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对于之前已签发过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车辆,可根据第(1)款(A)项或(C)项再次签发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且该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如果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0%,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通过的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州收入限制清单所指定。收入资格的确定应由部门选定的政府或非营利实体以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
(B)CA 车辆 Code § 5205.5(a)(3)(A)(B)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为车辆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人,不得根据本款再次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无论该人的合格收入如何。
(C)CA 车辆 Code § 5205.5(a)(3)(A)(C) 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款签发的贴花、标签和其他标识的数量。该报告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但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发布。
(4)CA 车辆 Code § 5205.5(a)(4) 除第(2)款(B)项(iii)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车辆不得多次获得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
(b)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b)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b)(1) 部门不得向已根据清洁车辆回扣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部分第8.9章第3条(第44274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空气质量改善计划的一部分)获得消费者回扣的申请人签发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针对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购买的车辆,除非回扣是发给以下买家:以单身人士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十五万美元 ($150,000);以户主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二十万四千美元 ($204,000);以及以联合报税身份报税的个人,其年总收入低于三十万美元 ($300,000)。
(2)CA 车辆 Code § 5205.5(b)(2) 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合作,制定实施本款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车辆 Code § 5205.5(b)(2)(A) 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申请表,以及清洁车辆回扣项目下的回扣申请,应包含一份声明,表明除非申请人符合第 (1) 款中的收入限制,否则不能同时参与这两个项目。每份申请应要求申请人 提供签名,以确认申请人理解此条件。
(B)CA 车辆 Code § 5205.5(b)(2)(B) 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告知消费者资格标准和条件。
(C)CA 车辆 Code § 5205.5(b)(2)(C) 建立适当的合规和执法措施。
(D)CA 车辆 Code § 5205.5(b)(2)(D) 建立部门与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施本款的要求。
(c)CA 车辆 Code § 5205.5(c) 如果有空间且在不产生额外印刷或邮寄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包含摘要,部门应在每份机动车注册续期通知上或单独的插页中包含本条规定的摘要。
(d)CA 车辆 Code § 5205.5(d) 交通部在作出以下认定后,应在高峰拥堵期间,将单独的HOV车道或这些车道的部分路段从 (a) 款规定的通行规定中移除:
(1)CA 车辆 Code § 5205.5(d)(1) 该车道或该车道的部分路段超过服务水平C,如《政府法典》第65089条 (b) 款所述。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d)(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d)(2)(a) 款所述车辆在这些车道或这些车道的部分路段中的运行或预计运行将显著增加拥堵。
(3)CA 车辆 Code § 5205.5(d)(3) 该认定还应证明通过其他方式缓解拥堵的不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对车道的使用 或进一步提高车辆载客量。
(e)CA 车辆 Code § 5205.5(e)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发布并维护一份本条所述项目中所有符合参与资格的车辆清单。委员会应将该清单提供给部门。
(f)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f)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f)(1) 就 (a) 款而言,加州公路巡逻队和部门应与交通部协商,设计并规定车辆上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的放置位置。为车辆签发的每个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应显示一个唯一的号码,该号码应打印在车辆注册证上或附着在车辆注册证上。
(2)CA 车辆 Code § 5205.5(f)(2) 除 (a) 款第 (2) 段 (B) 项第 (iii) 子句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第 (1) 段 (A) 项或 (C) 项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应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区分开来。
(g)CA 车辆 Code § 5205.5(g) 如果大都会交通委员会(作为湾区收费管理局)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02.5条,准予其管辖下的收费桥梁对某车辆免费和减费通行,则其也应准予显示由部门根据 (a) 款第 (1) 段 (A) 项或 (B) 项签发的有效标识的车辆相同的免费和减费通行。
(h)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
(1)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1) 尽管有第21655.9条的规定,且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a) 款所述的显示根据本条签发的有效贴花、标签或标识的车辆,应被准予在《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9.7条所述的高载客量收费车道上免费或减费通行,除非联邦法律禁止。
(2)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2)
(A)Copy CA 车辆 Code § 5205.5(h)(2)(A) 第 (1) 款不适用于对并非《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49.7条所述高载客量收费车道的收费公路或收费高速公路通行的收费。
(B)CA 车辆 Code § 5205.5(h)(2)(A)(B) 第 (1) 款不适用于对通过州属桥梁收取的通行费。
(i)CA 车辆 Code § 5205.5(i) 如果交通局局长认定联邦法律不授权州允许 (a) 款所述的、通过特殊贴花、标签或其他标识识别的车辆,无论车辆载客量如何,使用高速公路车道或高速公路匝道供高载客量车辆使用,则交通局局长应将该认定通知提交给州务卿。

Section § 5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仅按部分年度缴纳重量费用的车辆展示证明书或徽章。这份由部门颁发的文件必须显示车辆许可期的结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