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车辆法律规定了某些车辆(如拖车、半挂车和免税车辆)的识别牌必须如何显示独特的标志或符号。每类车辆会获得不同的注册号。此外,属于特定条款规定的车辆会获得特殊牌照,以区别于普通牌照。

(a)CA 车辆 Code § 5000(a) 为拖车、半挂车、机动脚踏车以及杆式和管式拖车所发放的识别牌,以及根据本法典免缴注册费的此类车辆,应当显示适当的识别标志或符号,并且分配给每类车辆的注册号应当采用独立的数字系列,但分配给免缴注册费车辆的注册号可以采用几个独立的数字系列。
(b)CA 车辆 Code § 5000(b) 受第9400条和第9400.1条约束的车辆,应当发放带有适当识别标志或符号的牌照,以区别于其他已发放的牌照。
(c)CA 车辆 Code § 5000(c) 受第5014.1条约束的车辆,应当发放带有适当识别标志或符号的永久识别牌,以区别于其他牌照。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为免缴注册费的车辆签发特殊牌照,就像普通车辆的牌照一样。如果执法机构提出请求,这些牌照将签发一年。这些车辆必须由调查犯罪或监督假释人员(包括来自州监狱或青少年机构的假释人员)的警官使用,并且必须用于执行公务。

部门可以为免缴注册费的车辆签发牌照,其系列与为非免缴车辆签发的牌照相同。这些牌照可以签发一年,并且仅在部门认证以下情况后签发:牌照的签发已由市、县、州或联邦部门的刑事司法或执法机构负责人请求,且该车辆分配给负责调查实际或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或负责监督通过假释从州监狱或惩教部管辖下的其他机构释放的人员,或负责监督通过假释从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机构释放的人员,并且旨在用于执行公务。

Section § 5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与其他州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签订协议。这些协议是为了根据第5001条和第5003条中规定的条件,交换常规系列牌照。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为州属车队中的车辆发放标准车牌,这些车队由总务部管理。但是,这些车辆只有在总务部获得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认证后,才能供州机构使用。

该部门可向总务部发放常规系列号牌,用于州属车辆车队中维护的机动车,当这些车辆用于第5001条规定的目的时,但总务部不得分配、调度或以其他方式将任何此类车辆提供给任何州机构使用,除非获得该部门的认证。

Section § 5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州参议院或州众议院提出请求,相关部门必须为他们拥有或使用的车辆提供标准牌照。

Section § 50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校区的负责人为其州属车辆申请普通牌照。但是,这只有在校区理事会或校董会也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如果车辆被重新分配给其他人,这些牌照必须交还给机动车辆管理局。

(a)CA 车辆 Code § 5002.6(a) 加州州立大学校区校长或院长,或加州大学校区院长或校长,若定期获配州属车辆,可向部门申请该车辆的普通系列牌照,前提是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或加州大学校董会(视情况而定)也提出该牌照发放的请求。校长或院长以及理事会或校董会的请求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提出。
(b)CA 车辆 Code § 5002.6(b) 根据(a)款发放的普通系列牌照,在已发放该牌照的车辆重新分配给非原申请人时,应由理事会或校董会(视情况而定)交还给部门。

Section § 50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面积非常大的县(超过20,000平方英里)的某些县官员,为其经常使用的县属车辆申请普通车牌。县监事会也必须提出这些车牌的申请。如果车辆重新分配给其他人,车牌必须交还给机动车辆管理局。

Section § 50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议会现任或退休议员以及美国国会现任议员的特殊牌照规定。这些牌照彰显其身份,并需缴纳常规的注册和续期费用,以及在其他条款中详述的额外费用。对于希望将这些特殊牌照转让给不同车辆的人,也需支付特定的转让费。所有收入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将存入加州环境牌照基金。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a)Copy CA 车辆 Code § 5002.8(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02.8(a)(1) 为加利福尼亚州议会现任或退休议员拥有的机动车颁发的特殊牌照,该牌照表明该人是或曾是州议会议员,以及为美国国会议员拥有的车辆颁发的特殊牌照,该牌照表明该人是国会议员,均应缴纳首次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
(2)CA 车辆 Code § 5002.8(a)(2) 除首次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外,申请人还应被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b)CA 车辆 Code § 5002.8(b) 对于首次注册,申请人应被收取第5106条 (a) 款规定的费用。
(c)CA 车辆 Code § 5002.8(c) 对于注册续期,申请人应被收取第5106条 (b) 款规定的费用。
(d)CA 车辆 Code § 5002.8(d) 当根据本条已获颁个性化牌照的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议员或前议员,或美国国会议员向部门申请将牌照转让至另一辆乘用车、商用机动车、拖车或半挂车时,除所有其他适用费用外,还应收取根据第5108条规定的转让费。
(e)CA 车辆 Code § 5002.8(e) 扣除部门管理本条所产生的费用后,部门应将收到的所有用于支付根据本条授权的特殊牌照的颁发、续期或转让的费用存入加利福尼亚州环境牌照基金。
(f)CA 车辆 Code § 5002.8(f) 本条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保存某些带有常规牌照但豁免公众查阅的车辆记录。这些记录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共享,例如车辆发生事故时,以及应总检察长或法院命令的要求。

如果县治安官、市警察局长或法官因可能违反交通法规而询问豁免车辆,DMV 将通知该车辆指定人员的主管有关查询和涉嫌问题。但是,DMV 不会向进行查询的官员透露该个人的身份。

部门应保存带有常规系列牌照的豁免车辆的登记记录,该记录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如果涉及此类已登记车辆的任何事故发生,该记录应根据总检察长的要求或法院命令予以披露。如果县治安官、市警察局长或任何法院的法官就此类豁免车辆涉嫌违反州或地方交通法规进行查询,部门应将该查询和涉嫌违规情况通知车辆分配给的个人的主管,并应通知查询官员已完成此操作,但不披露所涉人员的姓名。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车主为主要用于历史展示或类似目的的汽车申请专用识别牌照。符合条件的车辆包括具有特定历史特征的汽车,例如 1965 年之前制造的、发动机为 16 个或更多气缸的汽车,1922 年或更早制造的汽车,以及车龄至少 25 年且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

这些专用牌照有不同的样式:针对较旧车辆的“无马车”系列和针对稍新车辆的“历史车辆”系列。它们费用为 25 美元,除非损坏,否则无需更换;更换牌照需额外付费。这些牌照的收入将用于支持加州环境牌照基金。然而,这些车辆仍必须符合某些设备标准。

(a)CA 车辆 Code § 5004(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符合第 (1)、(2) 或 (3) 款所述车辆的车主,如果该车辆主要用于历史展览或其他类似目的而在公路上行驶或移动,则应在按照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出申请后,为其车辆核发专用识别牌照:
(1)CA 车辆 Code § 5004(a)(1) 1965 年之前制造的、发动机为 16 个或更多气缸的机动车。
(2)CA 车辆 Code § 5004(a)(2) 1922 年或之前制造的机动车。
(3)CA 车辆 Code § 5004(a)(3) 1922 年之后制造、车龄至少 25 年且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5004(b) 核发给 1965 年之前制造的、发动机为 16 个或更多气缸的机动车以及 1922 年或之前制造的任何机动车的专用识别牌照,应采用独立的数字系列,从“无马车 No. 1”开始。
核发给 (a) 款第 (3) 项所述车辆的专用识别牌照,应采用独立的数字系列,从“历史车辆 No. 1”开始。
每个系列牌照应具有不同且独特的颜色。
(c)CA 车辆 Code § 5004(c) 首次核发专用识别牌照应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的费用。此类牌照为永久性,无需更换。如果此类专用识别牌照以任何方式损坏或无法使用,可根据适当申请并支付第 9265 条规定的费用后,从部门获得牌照更换。
(d)CA 车辆 Code § 5004(d) 部门收到的所有用于支付此类识别牌照或其更换的款项,应存入加州环境牌照基金。
(e)CA 车辆 Code § 5004(e) 这些车辆不免除第 26709、27150 和 27600 条的设备规定。
(f)CA 车辆 Code § 5004(f) 在本条中,“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是指由收藏家或爱好者主要为展览和历史车辆俱乐部活动目的而收集、修复、维护和操作的车辆。

Section § 5004.1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辆1980年或更早的汽车,您可以使用与您汽车车型年份相符的加州复古车牌,只要它们清晰且状况良好。您需要支付45美元的申请费才能使用这些车牌。每年还有10美元的续期费,如果您的汽车不需要支付标准续期费,则为20美元。如果您想将这些车牌转移到另一辆车上,除了任何其他适用费用外,还需要支付12美元的转让费。机动车辆管理局可能会咨询旧车爱好者,以核实车牌是否与正确的年份相符。

(a)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1(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1(a)(1) 1980年或更早车型年份车辆的所有人,在符合车辆注册要求并经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本州车牌,其年份日期与车辆制造时的车型年份日期相符,如果该车型年份日期车牌清晰且可用,并经部门认定,以替代本法典另行要求的车牌。
(2)CA 车辆 Code § 5004.1(a)(2) 部门可以咨询旧车爱好者的组织,以确定车牌的年份日期是否与车辆制造时的车型年份日期相符。
(b)CA 车辆 Code § 5004.1(b) 申请使用特殊车牌将收取四十五美元($45)的费用。
(c)CA 车辆 Code § 5004.1(c) 除了授权使用这些车牌的车辆的常规续期费外,车牌续期申请人还应支付十美元($10)的额外费用。如果本法典不要求支付常规车辆续期费,拥有与车型年份日期相符车牌的持有人可以支付每年二十美元($20)的费用后保留车牌,该费用应在根据本节最后分配车牌的车辆注册年度到期时支付。
(d)CA 车辆 Code § 5004.1(d) 如果获准使用特殊车牌的人向部门申请将车牌转移到另一辆车,除了所有其他适用费用外,还将收取十二美元($12)的转让费。

Section § 50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传承车牌计划。它允许创建特殊车牌,复刻1956年至1986年间加州车牌的旧设计,包括黄底黑字、黑底黄字和蓝底黄字组合。

车主可以选择这些设计,并获得随机分配的字符序列或自定义自己的车牌。这些车牌需要额外付费,例如发行费50美元,续期费40美元,以及转让和更换车牌的各种费用。该计划只有在2015年1月1日前收到至少7,500份已付费申请后才能启动,所产生的资金将用于支持加州环境车牌基金。某些车辆,例如免除注册费的车辆,不能获得这些车牌。

(a)CA 车辆 Code § 5004.3(a) 受制于 (d) 款规定,部门应设立加州传承车牌计划,并创建和发行一系列称为加州传承车牌的专用车牌,旨在复刻该州过去加州车牌的外观。车牌设计应与普通车牌相同,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以部门认定当前制造工艺合理可行的情况为限。
(b)CA 车辆 Code § 5004.3(b) 加州传承车牌应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设计:
(1)CA 车辆 Code § 5004.3(b)(1) 黄色背景,黑色字母和数字,依照部门于1956年至1962年(含)期间发行的加州车牌外观。
(2)CA 车辆 Code § 5004.3(b)(2) 黑色背景,黄色字母和数字,依照部门于1965年至1968年(含)期间发行的加州车牌外观。
(3)CA 车辆 Code § 5004.3(b)(3) 蓝色背景,黄色字母和数字,依照部门于1969年至1986年(含)期间发行的加州车牌外观。
(c)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c)
(a)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c)(a) 款所述专用车牌的申请人,须为车牌将要展示的车辆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可选择接受部门分配的车牌字符序列,或请求字母、数字或两者兼有的组合,但受制于第5105条规定。
(d)CA 车辆 Code § 5004.3(d) 除首次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额外费用,用于专用车牌的发行、续期、保留或转让:
(1)CA 车辆 Code § 5004.3(d)(1) 五十美元 ($50),用于车牌的首次发行。
(2)CA 车辆 Code § 5004.3(d)(2) 四十美元 ($40),用于车牌注册续期。
(3)CA 车辆 Code § 5004.3(d)(3) 十五美元 ($15),用于将车牌转让给另一辆车。
(4)CA 车辆 Code § 5004.3(d)(4) 三十五美元 ($35),用于每块替代更换车牌。
(5)CA 车辆 Code § 5004.3(d)(5) 三十八美元 ($38),当根据第4000条规定无需支付续期费用且专用车牌持有人保留车牌时。该费用应在专用车牌所分配车辆的注册年度到期时支付。当部门根据 (c) 款分配车牌字符序列时,本款不适用。
(e)CA 车辆 Code § 5004.3(e) 第5106条和第5108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发行的专用车牌。
(f)CA 车辆 Code § 5004.3(f) 部门不得向根据第9101条或第9103条规定免除注册费的车辆发行加州传承车牌。
(g)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g)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g)(1) 部门不得设立加州传承车牌计划,直到部门收到不少于7,500份已付费的车牌申请。部门应收集并保管车牌申请。部门不得发行专用车牌,直到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部门收到不少于7,500份针对任何一种特定车牌的已付费申请。
(2)CA 车辆 Code § 5004.3(g)(2) 部门应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收到所需数量的申请。如果在该日期之后,(b) 款所述的三种车牌中任何一种未收到7,500份已付费申请,部门应立即向所有申请人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或押金。
(h)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h)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04.3(h)(1) 经部门认定该计划有充足资金后,经立法机关拨款,资金将提供给部门,用于设立加州传承车牌计划所需的行政费用。
(2)CA 车辆 Code § 5004.3(h)(2) 在扣除本款项下的行政费用后,部门应将专用车牌的发行、续期、转让、保留和替换所产生的任何额外收入存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供立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拨款。就本款而言,“行政费用”包括将加州传承车牌纳入宣传本章授权的专用车牌材料的费用。

Section § 50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辆1942年或更早生产的摩托车,你可以申请此类复古车型独有的专用牌照。这些牌照首次费用为$15,并且是永久性的,也就是说,除非它们损坏,否则你不需要更换。如果损坏,你可以支付费用申请更换。除此之外,该摩托车遵循与其他摩托车相同的常规规定和费用。扣除制作这些牌照的成本后,这些费用产生的收入将存入加州环境牌照基金。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您可以向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为您的车辆办理特殊牌照。这些牌照将显示您的无线电呼号,而不是普通号码。您只需证明您的执照有效即可。

每个无线电台只允许办理一套此类特殊牌照。首次办理牌照费用为20美元,如果您想将其转到另一辆车上,则需支付12美元。

(a)CA 车辆 Code § 5005(a) 任何持有联邦通信委员会颁发的未过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人,在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要求后,可直接向部门申请特殊牌照,部门可签发特殊牌照以代替普通牌照。特殊牌照应粘贴在申请注册的机动车上,并应显示申请人由联邦通信委员会分配的官方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以代替法律另行规定的号码。
申请人应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明,表明其持有未过期执照。
(b)CA 车辆 Code § 5005(b) 部门不得为任何一个持照业余无线电台签发多于一套的特殊牌照。
(c)CA 车辆 Code § 5005(c) 除首次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续期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特殊费用:
(1)CA 车辆 Code § 5005(c)(1) 特殊牌照首次签发费用为二十美元($20)。
(2)CA 车辆 Code § 5005(c)(2) 将特殊牌照转至另一辆机动车的费用为十二美元($12)。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为名誉领事官员或类似官员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提供特殊牌照。这些人员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他们代表外国工作以促进该国利益。

虽然这些官员的车辆可以获得特殊牌照,但他们仍必须支付所有常规的牌照和注册费用。他们还需要支付其他条款中提到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加州的州交通基金。

(a)CA 车辆 Code § 5006(a) 部门可以为名誉领事官员或类似官员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辆发放专用牌照,前提是部门在其他方面确信发放该牌照符合规定。名誉领事官员或类似官员是指由外国任命,旨在促进和增进该国利益的美国公民或本国永久居民。
(b)CA 车辆 Code § 5006(b) 获发牌照的机动车辆应缴纳所有常规牌照和注册费。除首次注册或续期注册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第5106条和第5108条(如适用)规定的额外费用,并应存入州交通基金的机动车账户。

Section § 500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为根据《台湾关系法》获得美国承认的某些外国组织的官员或指定雇员拥有或租赁的车辆制作特殊牌照。这些牌照设计独特,上面印有“外国组织”字样。DMV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制作这些牌照的成本。此外,还有相关程序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并允许获得承认的外国组织代表其官员申请这些牌照。

(a)CA 车辆 Code § 5006.5(a) 部门可以发放特殊牌照,供由经美国根据《台湾关系法》(22 U.S.C. Sec. 3301 et seq.)承认的外国组织的官员或指定雇员拥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辆使用,费用由部门确定,足以补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实际发生的成本,前提是部门确信发放该牌照符合规定。
(b)CA 车辆 Code § 5006.5(b) 该特殊牌照应由部门设计,并应包含“外国组织”字样。
(c)CA 车辆 Code § 5006.5(c) 部门应为以下两项制定程序:
(1)CA 车辆 Code § 5006.5(c)(1) 核实申请人申请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牌照的资格。
(2)CA 车辆 Code § 5006.5(c)(2) 授权经承认的外国组织代表其官员申请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牌照。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在特定条件下免费向个人和组织发放特殊牌照。这些牌照可供残疾人、残疾退伍军人以及运送这些人员的组织使用。特殊牌照将包含独特的代码和轮椅标志。

除非残疾明显可见,否则医生、执业护士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必须证明一个人的残疾。退伍军人可由官方退伍军人组织证明。持有这些牌照的残疾人,如果被要求,必须向执法部门出示其资格证明。

组织无需提供医疗证明,但如果车辆出售或相关人员去世,必须退还牌照。申请人必须通过出示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等相关文件来证明其身份。

(a)CA 车辆 Code § 5007(a) 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根据部门采纳的程序,向以下所有人员发放特殊牌照:
(1)CA 车辆 Code § 5007(a)(1) 残疾人。
(2)CA 车辆 Code § 5007(a)(2) 残疾退伍军人。
(3)CA 车辆 Code § 5007(a)(3) 参与运送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的组织或机构,如果将安装特殊牌照的机动车辆仅用于运送这些人员。
(b)CA 车辆 Code § 5007(b) 根据分节 (a) 发放的特殊牌照应采用常规数字系列,其中应包含一个或多个为残疾人牌照或残疾退伍军人牌照预留的独特两位字母代码。根据第 100-641 号公法第 3 节采纳的国际无障碍标志,俗称“轮椅标志”,应显示在每块牌照上。
(c)Copy CA 车辆 Code § 5007(c)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07(c)(1) 除段落 (3) 另有规定外,在向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发放特殊牌照之前,部门应要求提交一份证明,该证明应符合段落 (2) 的规定,并由医生和外科医生签署,或在不导致联邦公路援助资金减少的情况下,由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或医师助理签署,以证实残疾,除非申请人的残疾易于观察且无争议。对于残疾退伍军人,失去或丧失一只或多只下肢或一只手的使用能力,或对于残疾人,失去或丧失双手的使用能力,或下肢使用能力受到显著限制的人的残疾,也可由持证脊椎按摩师证明。与足部或踝部相关的残疾可由持证足病医生证明。申请人的失明应由专门从事眼科疾病的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或持证验光师证明。证明符合条件的残疾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或验光师应在提交给部门的表格上提供疾病或残疾的完整描述。
(2)CA 车辆 Code § 5007(c)(2) 签署根据本分节提交的证明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护士、注册助产士、医师助理、脊椎按摩师、足病医生或验光师应保留足以证实该证明的信息,并应部门要求,将该信息提供给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或相应的监管委员会进行检查。
(3)CA 车辆 Code § 5007(c)(3) 对于残疾退伍军人,部门应接受县退伍军人服务官、退伍军人事务部或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出具的证明,以替代段落 (1) 中所述的证明,该证明应证实申请人是第 295.7 节所述的残疾退伍军人。
(d)CA 车辆 Code § 5007(d) 根据本节获得牌照的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应在被要求时,向执法人员或被授权执行停车法律、条例或规定的人员出示一份证明表格,以证实该残疾人或退伍军人持有该牌照的资格。该证明应采用部门规定的表格,并包含获得牌照的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的姓名,以及分节 (c) 中所述的证明该人或退伍军人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e)CA 车辆 Code § 5007(e) 分节 (c) 和 (d) 的证明要求不适用于根据分节 (a) 的段落 (3) 获得特殊牌照的组织或机构。
(f)CA 车辆 Code § 5007(f) 特殊牌照应在残疾人或残疾退伍军人去世后 60 天内或在车辆登记到期时(以先发生者为准)退还给部门。
(g)CA 车辆 Code § 5007(g) 当根据分节 (a) 的段落 (3) 规定的一辆机动车辆被出售或转让时,根据分节 (a) 的段落 (3) 为该机动车辆发放给组织或机构的特殊牌照应立即退还给部门。
(h)CA 车辆 Code § 5007(h) 部门应要求根据本节申请特殊牌照的人员提供申请人的真实全名和出生日期证明,该证明应通过向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之一来确立:
(1)CA 车辆 Code § 5007(h)(1) 申请人州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Section § 5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查阅医生证明中的信息,这些信息用于核实申请特殊牌照人员的残疾情况。地方或州执法机构以及停车管理机构可以请求获取这些信息,但不能与私人公司或第三方停车服务机构共享。

此外,地方当局可以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审查特殊牌照的申请,并核实所声称残疾的合法性。该审查委员会必须包括一名医学专家。如果委员会发现任何申请存在欺诈或证明不当,他们将向相关机构报告,以便进一步调查。

(a)CA 车辆 Code § 5007.5(a) 在收到地方执法机构或负责管理或执行停车规定的地方或州机构的信息请求后,部门应向请求机构提供提交给部门的医生证明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以证实根据第5007条申请或已获得特殊牌照的人的残疾。部门不得将本款中指定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私人实体或第三方停车罚单处理机构。
(b)CA 车辆 Code § 5007.5(b) 地方当局可以设立一个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旨在审查特殊牌照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居住在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格残疾证明。审查委员会应包括一名医生或其他医疗权威。根据本条规定,审查委员会或小组的任何发现或决定,表明申请或证明存在欺诈或缺乏适当证明的,应转交给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调查。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业的报纸、新闻片或电视摄影师和摄像师申请特殊牌照。这些牌照上有一个盾牌,里面写着“PP”,可以替换他们其中一辆车的标准牌照。

要获得这些牌照,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职业身份。每人只能获得一套这种特殊牌照。还有额外费用:首次办理牌照需支付20美元,将牌照转移到另一辆车需支付12美元。

(a)CA 车辆 Code § 5008(a) 任何受雇或从事真正的报纸、新闻片或电视摄影师或摄像师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机动车注册要求后,也可以申请特殊牌照,部门应签发特殊牌照以代替普通牌照。特殊牌照应固定在申请注册的车辆上,并应显示一个盾牌内包围的字母“PP”。
申请人应通过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是真正的报纸、新闻片或电视摄影师或摄像师。
(b)CA 车辆 Code § 5008(b) 部门不得向任何人签发超过一套特殊牌照。
(c)CA 车辆 Code § 5008(c) 除原始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特殊费用:
(1)CA 车辆 Code § 5008(c)(1) 特殊牌照首次签发费用为二十美元 ($20)。
(2)CA 车辆 Code § 5008(c)(2) 将特殊牌照转移至另一辆机动车的费用为十二美元 ($12)。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租赁给学区用作校车的车辆,在暂时归还给出租人控制时,可以使用临时许可证合法运营,而无需注册登记。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月。它必须醒目地展示在车辆上,并作为注册登记的替代。在此期间,车辆仍必须展示豁免的校车牌照。支付特定费用后即可签发临时许可证。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当一辆根据第545节定义租赁给学区用作校车的机动车,暂时归还给出租人占有和控制,且如果该机动车此后需要注册登记时,出租人可以作为此类注册登记的替代方案,获得临时许可证以在本州运营该车辆,期限为一个或多个日历月。此类许可证应张贴在车辆的挡风玻璃或其他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其所附车辆。当如此张贴时,此类许可证应替代注册登记。如果此类出租人根据本节签发的临时许可证运营该机动车,他应尽管有第5000节的规定,继续在该车辆上展示作为校车签发的豁免牌照。支付第9266节规定的费用后,部门可以根据本节签发临时许可证。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某些设备和车辆,例如施工车辆、伐木车辆、拖车和墓地设备,必须拥有一个识别牌。这个识别牌是根据法律中提到的具体条款签发的。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并且想为农用拖车或伐木车辆等特定设备申请识别牌,您需要做以下事情:

请提供您的全名、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说明您将如何使用该设备,描述车辆的任何独特特征,并提供车辆照片。如果有多辆相同类型的车辆,只需一张照片。

如果部门要求,您可能需要提供额外信息。每辆车需支付15美元的服务费,这些识别牌需要每五年续期一次,从1986年开始,续期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4日。续期时请填写您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制造商或经销商以外的个人提出的,为特种施工设备、墓地设备、特种移动设备、伐木车辆、运棉拖车或依照第36109条规定农用拖车,依照第36101条 (b) 款规定由农民拥有并使用的车辆,依照第36101条 (a) 款规定由农民拥有、操作并使用的机动车辆,依照第36102条 (a) 款或 (b) 款规定操作的自动打捆车,或依照第36010条 (b) 款规定由农民拥有、租赁或租借并操作和使用的农用拖车申请识别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车辆 Code § 5014(a) 所有人的真实全名以及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如有)。
(b)CA 车辆 Code § 5014(b) 所有人的一份声明,说明其打算如何使用该设备。
(c)CA 车辆 Code § 5014(c) 车辆描述,包括任何独特的标记或特征。
(d)CA 车辆 Code § 5014(d) 车辆照片。当为多件设备申请识别牌,且每件设备类型完全相同时,申请时只需附上一张设备照片。
(e)CA 车辆 Code § 5014(e) 部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识别牌。
(f)CA 车辆 Code § 5014(f) 每辆车十五美元 ($15) 的服务费。识别牌应自1986年起,每五年在1月1日至2月4日之间续期。首次申请年份的任何部分均构成一个日历年。识别牌续期申请应包含一个用于填写申请人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的空白处,申请人应在该空白处填写该号码(如有)。

Section § 50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计划的规定。该计划启动后,大多数拖车将获得一份识别证书,但某些拖车类型或车主选择其他类型牌照的情况除外。伐木拖车、半挂车和拖挂客车等特定车辆类型,可以选择获取新牌照或保留旧牌照。拖挂房车和公园拖车不在此计划范围内。

永久牌照的设计由部门决定,只要支付费用就不会过期。如果拖车出售,永久牌照将随拖车保留,并收取7美元的费用以办理新的识别证书。转换为此计划时,可能会收取最高20美元的服务费。更换牌照或证书也需支付7美元的费用。

2001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拖车,可以展示其现有牌照并附上永久识别贴纸,而不是更换新牌照。所有在本州注册的新拖车都必须拥有这些永久牌照。牌照续期需要支付10美元的服务费,续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

(a)CA 车辆 Code § 5014.1(a) 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计划实施后,适用以下规定:
(1)CA 车辆 Code § 5014.1(a)(1) 除注册人已选择根据第5014条申请拖车识别牌照,或拖车根据第36100条或第36109条免于注册的情况外,所有拖车在转换为永久性拖车识别计划时,均应获得一份识别证书。除第5101条另有规定外,以下拖车可由部门根据本条分配拖车识别牌照,或可在注册到期日选择保留现有牌照:
(A)CA 车辆 Code § 5014.1(a)(1)(A) 伐木拖车。
(B)CA 车辆 Code § 5014.1(a)(1)(B) 杆式或管式拖车。
(C)CA 车辆 Code § 5014.1(a)(1)(C) 半挂车。
(D)CA 车辆 Code § 5014.1(a)(1)(D) 拖车。
(E)CA 车辆 Code § 5014.1(a)(1)(E) 拖挂客车。
(2)CA 车辆 Code § 5014.1(a)(2) 辅助拖车或牵引拖车可被分配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
(3)CA 车辆 Code § 5014.1(a)(3)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b)款所述的拖挂房车和公园拖车,免于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计划。
(b)CA 车辆 Code § 5014.1(b) 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的尺寸和设计应由部门确定。
(c)CA 车辆 Code § 5014.1(c) 只要已支付相应费用,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和永久性拖车识别证书将不会过期。
(d)CA 车辆 Code § 5014.1(d) 拖车或半挂车出售或转让时,除第5101条另有规定外,已分配的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应随拖车或半挂车终身使用。所有权转让时,应签发新的识别证书,受让人应支付七美元 ($7) 的费用。
(e)CA 车辆 Code § 5014.1(e) 在转换为永久性拖车识别计划时,部门应收取一笔服务费,该费用应足以支付部门的全部实际成本,但不超过二十美元 ($20)。
(f)CA 车辆 Code § 5014.1(f) 更换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或证书的费用为七美元 ($7)。
(g)CA 车辆 Code § 5014.1(g) 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本法典签发的所有有效拖车和半挂车牌照及注册标志,凡已附有部门签发的永久性拖车识别贴纸的,可代替第5011条和第5014条所述的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进行展示。
(h)CA 车辆 Code § 5014.1(h) 在本州提交首次注册的每辆拖车,均应获发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和识别证书。
(i)CA 车辆 Code § 5014.1(i) 根据本条规定,每辆车辆续期识别牌照应收取十美元 ($10) 的服务费。这些牌照应在拖车牌照到期日或原始永久性拖车识别牌照签发日的周年纪念日续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每五年续期一次。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特种车辆——例如施工设备、移动设备、墓地设备、伐木车辆、棉花拖车、农用拖车、农用车辆和打捆车——必须在这些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之前申请识别牌。即使您只是牵引或将其停放在公共区域,也需要此识别牌。

申请必须在这些车辆上路之前办理,以确保它们得到正确识别和注册。

(a)CA 车辆 Code § 5015(a) 特种施工设备、特种移动设备、墓地设备以及任何伐木车辆的识别牌申请,应当在该设备在公路上移动之前办理。
(b)CA 车辆 Code § 5015(b) 依照第36109条规定的棉花拖车或农用拖车、依照第36101条 (b) 款规定由农民拥有并使用的车辆、依照第36101条 (a) 款规定由农民拥有、操作并使用的机动车辆,或依照第36102条 (a) 款或 (b) 款规定操作的自动打捆车的识别牌申请,应当在任何此类设备在公路上移动之前办理。
(c)CA 车辆 Code § 5015(c) 依照第5014.1条所述的永久拖车识别牌申请,应当在 (a) 款所述设备或车辆被移动、牵引或停放在任何公路或任何路外公共停车场之前办理。

Section § 5016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确申请并支付了所需费用,部门将为您的设备、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设备提供一个识别牌和证书。

在提交适当的申请并支付第5014.1节或第9261节规定的费用后,部门应为所申请的设备、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具签发一个识别牌和一个识别证书。

Section § 50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重型和专用设备(如特种施工设备、特种移动设备、墓地设备、拖车架、伐木车辆或农用机具)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一种特殊的识别牌或装置。他们需要为此支付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费用。部门会决定这种识别牌的外观和申请方式。

如果您拥有这种特殊识别牌,您就可以在高速公路上合法驾驶或移动这些设备,例如用于交付货物或进行销售演示。但是,如果设备的尺寸或重量超出了常规限制,您还必须根据其他具体法规获得特殊许可证。

(a)CA 车辆 Code § 5016.5(a) 部门可向特种施工设备、特种移动设备、墓地设备、拖车架、伐木车辆或农用机具的制造商或经销商颁发特殊识别牌或其他适当装置,但须支付第9261条(b)款规定的费用。该识别牌或其他适当装置的尺寸、颜色和样式由部门确定。申请表的形式也由部门确定。
(b)CA 车辆 Code § 5016.5(b) 特种施工设备、特种移动设备、墓地设备、任何拖车架、任何伐木车辆或任何农用机具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可在交付或为销售此类设备或车辆进行演示期间,在高速公路上操作或移动此类设备或车辆,条件是任何此类设备或车辆上必须展示颁发给该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识别牌或其他适当装置;但前提是,对于尺寸、重量或载荷超过本法典规定最大值的任何此类设备或车辆的操作或移动,已根据第15部第5章第6条(自第35780条起)的规定获得了特殊许可证。

Section § 5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车辆识别牌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拖车和伐木车辆等设备。识别牌签发后,会带有一个独特的编号,用于识别特定的设备,并且只能用于该设备。如果设备被毁坏或出售,所有人必须在1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永久拖车识别牌计划允许大多数拖车获得一个永久性的识别牌。拖车会收到一份包含所有人及车辆详细信息的证书,该证书在执法人员要求时必须出示。如果车辆或拖车出售,所有权转让应在10天内报告,但拖车证书不作为所有权证明。

(a)CA 车辆 Code § 5017(a) 根据第5016条签发的每个识别牌应带有独特的编号,以识别其所签发的设备、伐木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工具。所有人收到识别牌后,应将其附着在其所签发的设备、伐木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工具上,并应携带部门根据第4454条规定签发的识别证书。任何人将该识别牌附着或用于任何其他设备、伐木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工具上均属非法。如果该设备、伐木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工具被毁坏或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收到识别牌的人应在10天内,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通知部门,该设备、伐木车辆、拖车、半挂车或农用工具已被毁坏或其所有权已转让给他人。
(b)CA 车辆 Code § 5017(b) 永久拖车识别牌计划实施后,除第5014.1条(a)款第(1)项和第(3)项豁免的拖车外,所有拖车均可获分配一个单一的永久识别牌用于识别。识别牌签发后,应根据第5200条和第5201条附着在车辆上。
(c)CA 车辆 Code § 5017(c) 为每个获分配识别牌的拖车或半挂车签发一份识别证书。识别证书正面应载明签发日期、注册所有人或承租人以及(如有)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和住址或营业地址、分配给该拖车或半挂车的车辆识别号,以及与拖车或半挂车注册申请中要求一样完整的拖车或半挂车描述。对于在本句添加法案生效之日根据第4章第4条(自第8050条起)注册并正在转换为永久拖车识别计划的拖车,识别卡可仅包含注册人的姓名,无需显示法定所有人的姓名。这些拖车转让时,识别卡应包含所有人以及(如有)法定所有人的姓名。当拖车或半挂车已签发识别证书时,所有人或操作员应在和平官员要求时提供该证书以供检查。
(d)CA 车辆 Code § 5017(d) 带有拖车牌或永久拖车识别牌的车辆所有权转让申请应在车辆出售后10天内提出。永久拖车识别证书并非第38076条所述的所有权证书。

Section § 5018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购买设备、伐木车辆或农用机械,你必须在购买后10天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正式过户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501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律中提及的特殊牌照不能用于拖车。

Section § 502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颁发的未过期D类无线电台执照,您可以在注册或续期机动车注册时,申请印有您的呼号而非常规数字的特殊牌照。 您必须证明您持有有效执照,并支付额外费用:首次办理一套牌照需20美元,之后每年车辆注册时需15美元。更换车辆或车辆所有权变更会产生另外20美元的费用。如果您的车辆需要支付重量费,这也会在特殊牌照上注明。

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车辆正确注册后,可以发放特殊车牌来代替普通车牌。但是,公民无线电服务中任何获得许可的D类无线电台只能获得一套特殊车牌。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1984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特殊的1984年奥运会纪念车牌,以替代他们的普通车牌。此日期之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但已经拥有这些车牌的人可以保留、续期或将其转让给另一辆车。这些车牌具有与洛杉矶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协商后设计的独特图案,将其转让给新车需要支付12美元的特别费用。如果有人在出售或交易车辆后决定保留这些车牌,他们需要通知相关部门。与原始设计相同的复制车牌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都可以获得。1990年1月1日之后,只有普通车牌作为替代品提供。从这些车牌的特别费用中收取的资金被存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

(a)CA 车辆 Code § 5022(a) 直到1984年12月31日,第5101条所述人员也可申请一套1984年奥运会纪念反光车牌,且部门应签发该等特殊车牌以替代普通车牌。根据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不得签发1984年奥运会纪念反光车牌,但该等车牌的持有人此后可根据本条规定续期或保留该等车牌,或将其转让给另一辆车。
(b)CA 车辆 Code § 5022(b) 1984年奥运会纪念反光车牌应具有独特设计,并应以部门在与洛杉矶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协商后确定的特殊字母或数字系列(或两者兼有)提供。
(c)CA 车辆 Code § 5022(c) 除首次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外,将特殊车牌转让给另一辆车应支付十二美元 ($12) 的特别费用。
(d)CA 车辆 Code § 5022(d) 当无需按照第4000条的规定支付续期费用时,或当该人员决定在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展示特殊车牌的车辆时保留车牌,该人员应通知部门,且该人员可保留该特殊车牌。
(e)CA 车辆 Code § 5022(e) 直到1989年12月31日,复制、替换车牌应为与最初签发时具有相同字母、数字和设计的1984年奥运会纪念反光车牌。然而,1984年奥运会纪念反光车牌系列的复制、替换车牌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将不再提供。此后,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每当请求替代或复制车牌时,应按照第9265条规定的费用签发普通系列车牌。
(f)CA 车辆 Code § 5022(f) 本条规定的所有额外特别费用所产生的收入应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191条存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

Section § 5023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加州奥运纪念反光车牌的处理方式。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这些具有独特设计的特殊车牌。2014年1月1日之后,虽然不能再签发新的奥运车牌,但现有持有人可以续期或将其转让给其他车辆,但需支付一定费用。将车牌转让给另一辆车需支付15美元的费用,年度续期则需支付30美元。如果不需要车辆注册续期,或者您在出售汽车后想保留车牌,您必须通知部门。所收取的费用,扣除行政成本后,将存入普通基金。

(a)Copy CA 车辆 Code § 5023(a)
(1)Copy CA 车辆 Code § 5023(a)(1)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第5101条所述人员亦可申请一套奥运纪念反光车牌,且部门应签发该等特殊车牌以替代普通车牌。奥运纪念反光车牌应具有独特设计,并应以特殊字母或数字系列(或两者兼有)形式提供,具体由部门在与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协商后确定。部门可根据车辆所有人或承租人的请求,以第5103条所定义的环保车牌形式,签发奥运纪念反光车牌,其组合可为数字、字母或两者兼有。
(2)CA 车辆 Code § 5023(a)(2) 自2014年1月1日起,原始、替代或复制的奥运车牌,包括作为环保车牌签发的,将不再提供。但是,奥运车牌的持有人此后可根据本条规定续期或保留该等车牌,或将其转让给另一辆车。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否则每当请求替代或复制车牌时,应按照第9265条规定的费用签发普通系列车牌。
(3)CA 车辆 Code § 5023(a)(3) 自2014年1月1日起,第5103条所定义的、作为环保车牌签发的奥运车牌持有人,每当请求替代或复制车牌时,如果本法典授权,可申请使用完全相同数字或字母组合(或两者兼有)的其他特殊车牌。
(b)CA 车辆 Code § 5023(b) 除原始注册或注册续期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特殊费用:
(1)CA 车辆 Code § 5023(b)(1) 将特殊车牌转让给另一辆车,费用为十五美元($15)。
(2)CA 车辆 Code § 5023(b)(2) 特殊车牌的年度续期费用为三十美元($30)。
(c)CA 车辆 Code § 5023(c) 当无需按照第4000条规定支付续期费用时,或当该人员决定在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展示特殊车牌的车辆时保留车牌,该人员应通知部门,且该人员可保留特殊车牌。
(d)CA 车辆 Code § 5023(d) 本条规定的额外特殊费用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减去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成本后,应存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5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申请带有加州学院或大学代表性设计的特殊车牌,这些车牌被称为纪念性大学反光车牌。这些收藏版车牌设计独特,包含学校名称和标志。学院和大学必须收到至少 5,000 份申请才能参与此计划。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与这些车牌相关的额外费用,包括首次签发车牌 50 美元,续期 40 美元,转让给其他车辆 15 美元,以及更换车牌 35 美元。这些费用产生的部分资金将用于基于需求的助学金奖学金基金,其中一半进入加州大学车牌基金,另一半进入环境车牌基金。

最后,学校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提供奖学金,而不考虑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或年龄。资源车牌基金已被废除,其资金已于 2014 年转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

(a)CA 车辆 Code § 5024(a) Section 5101 中所述的人也可申请一套纪念性大学反光车牌,部门应签发这些特殊车牌以代替普通车牌。大学反光车牌应具有独特设计,并应以部门确定的特殊字母或数字系列(或两者兼有)提供。大学反光车牌还应包含参与机构的名称,以及经部门批准的、代表申请人所选参与大学或学院的反光标志、格言、符号或其他独特设计。部门可根据车辆所有人或承租人的请求,以数字或字母(或两者兼有)的组合形式,签发纪念性大学反光车牌作为环境车牌,如 Section 5103 所定义。
(b)CA 车辆 Code § 5024(b) 州内任何经西部学校与学院协会认可或已被接受为认可候选机构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可向部门表明其决定参与纪念性大学车牌计划,并提交其标志、格言、符号或其他设计的独特设计。但是,在收到不少于 5,000 份包含该机构标志、格言、符号或其他设计的车牌申请之前,任何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均不得纳入该计划。每个参与机构应收集并保管大学车牌申请,直至收到至少 5,000 份申请。一旦机构收到至少 5,000 份申请,应将申请连同所需费用一并提交给部门。收到第一份申请后,机构应有一日历年时间来接收剩余所需申请。如果在一个日历年之后,仍未收到 5,000 份申请,机构应向所有申请人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押金。
(c)CA 车辆 Code § 5024(c) 除原始注册、注册续期或注册转让的常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纪念性大学车牌费用:
(1)CA 车辆 Code § 5024(c)(1) 车牌首次签发费用为五十美元 ($50)。这些车牌应为永久性,无需更换。
(2)CA 车辆 Code § 5024(c)(2) 每次注册续期(包括车牌的持续展示)费用为四十美元 ($40)。
(3)CA 车辆 Code § 5024(c)(3) 将车牌转让给另一辆车的费用为十五美元 ($15)。
(4)CA 车辆 Code § 5024(c)(4) 如果车牌损坏或无法使用,更换车牌的费用为三十五美元 ($35)。
(d)CA 车辆 Code § 5024(d) 当 Section 4000 中规定无需支付续期费用时,或当个人决定在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展示车牌的车辆时保留纪念性大学车牌时,该个人应通知部门,并且该个人可保留车牌。
(e)CA 车辆 Code § 5024(e) 本节规定的额外特殊费用所产生的收入,减去部门根据本节产生的成本后,一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加州大学车牌基金,另一半应存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
(f)CA 车辆 Code § 5024(f) 加州大学车牌基金中的资金,尽管有《政府法典》Section 13340 的规定,仍持续拨付给审计长,用于以下分配:
(1)CA 车辆 Code § 5024(f)(1) 按为每个参与公立机构收取的资金比例,拨付给其管理机构,用于根据联邦学生援助指南分配的基于需求的奖学金。
(2)CA 车辆 Code § 5024(f)(2) 对于为州内经认可的非营利、私立和独立学院及大学收取的资金,按为每个机构收取的资金比例,拨付给加州学生援助委员会,用于向这些机构的学生提供助学金,这些学生应根据《教育法典》第 42 部分第 1.7 章(从 Section 69430 开始)的 Cal Grant 计划证明资格和需求,但未根据加州学生援助委员会编制的名单获得奖励。
(g)CA 车辆 Code § 5024(g) 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颁发不应考虑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或年龄。
(h)CA 车辆 Code § 5024(h) 资源车牌基金特此废除,所有剩余资金应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转入加州环境车牌基金。